编辑同志:
我于2005年年底向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房,面积为115平方米,今年年初拿到该房的钥匙。当丈量房间准备进行装修时,我发现该套房屋面积只有105.8平方米,与实际交款所购的房屋面积相差9.2平方米。于是就找到该开发公司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可对方一口回绝了。后在消委会的调解下,对方同意退还多收的房款,但不愿赔偿损失,就连退款义务至今也未履行。请问,对方该不该赔偿我的损失?他们至今连退款义务也不履行,我该怎么办?
■读者 方某 作为经营者的房地产开发商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尊重消费者的九项权益,不得对购房者实施欺诈行为。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为了切实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布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列举出十三种欺诈消费者行为,其中第二种就是“采用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从来信所述的情况看,这件事显然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你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双倍赔偿你的损失。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愿赔偿损失,就连退款义务也拖着不履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你应尽快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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