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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吃管住不能抵最低工资
日期:2007-03-28   阅读:   来源:   作者:
 

[案情]

   马某是一名外地打工人员,到定海其老乡开的一家拉面店做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做满三年,付给工资一万元,其间管吃管住,平时不支付工资。鉴于工作中压力较大,马某提出离开拉面店,并要求老板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10元/月支付工资。但老板以双方以口头约定做满三年支付一万元,并包吃包住,帮只能支付每月280元的工资。老板认为,如果把马某的吃住费用算进去,每月的工资早就超过510元,绝对超过本地的最低工资。那么最低工资能这么算吗?

[案例评析]

    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劳动者的非贷币性收入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内。”我市目前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51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下列各项均不得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加点工资;从事中班、夜班和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发放的津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待遇;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企业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贷币收入。故该拉面店以包吃包住为由只支付马某280元/月的工资是违法的,拉面店应保证马某在不加班的条件下也能拿到不低于510元/月的工资。

 
                                责任编辑:晓文
                                [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