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原则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原则是谁投资,谁使用,谁管理。公共工程由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安排使用;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由单位安排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效果不好的,人民防空部门可以调剂安排使用。
问:人民防空工程向社会开放有什么要求?
答:为促进人民防空工程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国家采取开放和扶持政策,除重要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枢纽等重要工程外,在不影响其防空效能的条件下,鼓励平时予以开发利用。
问: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哪些要求?
答: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时要做到:(1)一旦战备需要,能保证迅速转入战士防空或坚守城市作战使用。(2)要搞好工程的维护管理,不降低工程的防护能力。(3)要有必要的安全保健措施,具有一定的生产、生活条件,保证地下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4)要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使用效果,做到能长期使用。
问: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凡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备的单位和个人,事先均需向人民防空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并办妥《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然后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办妥有关手续。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要执行《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明确的各项要求,并接受人民防空部门检查。
问:人民防空经费由谁承担?其性质是什么?
答: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人民防空经费是进行人民防空建设和开展人民防空业务工作的专项费用。凡按政策筹集并纳入人民防空经费管理渠道,用于人民防空建设的经费,都属于人民防空经费。
问: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包括哪些?
答:(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的经费;(2)维护本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经费;(3)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社会负担的其他人民防空经费。
问:社会负担人民防空经费如何管理?
答:人民防空经费实行系统管理。即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的财务管理,受上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问: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拆除人防工程的,应如何办理手续?
答: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标准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其中拆除简易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补建同面积六级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经批准拆除后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当地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支付人民防空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设。
问:什么是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
答: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
问: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如何管理使用?
答: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定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问: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问: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报废的应如何报批?
答: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擅自报废。确需报废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报经省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问: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应如何处理?
答: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修建、补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并可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四十元以上八十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应如何处理?
答: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加收滞纳金。
问:人民防空工程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防空工程未经验收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问: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占、挪用或者截留人民防空经费,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关经费应当依法追回。
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应如何处理?
答: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问: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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