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人民政府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根据浙江省财政厅(86)财税1098号文件规定,浙江省机动车按以下标准征收: 项目 计税标准 税额(元) 乘人汽车 7座以下 每年每辆 100 8座至13座 每年每辆 120 14座至30座 每年每辆 140 31座至50座 每年每辆 180 51座以上 每年每辆 200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 每年每吨 40 摩托车 三轮摩托车 每年每辆 80 二轮摩托车 每年每辆 60 轻便摩托车 每年每辆 20 注:①、载货汽车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征收;超过半吨的,按一吨征收。 ②、上半年新购车辆征收全年税款,下半年新购车辆当年征收半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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