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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秋季中小学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08-08-14   阅读:   来源:市物价局   作者:市物价局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学校:

为了认真做好今年秋季教育收费工作,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和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秋季教育收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08]10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2008年秋季中小学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收费

1、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收费政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住校和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

2、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管理,坚决贯彻自愿有偿的收费原则。

1)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班级不得统一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学生可自主向商(书)店购买学习用作业本。

2)住宿费只能向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凡由财政性投资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得向学生收取住宿费,学校利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住宿费标准仍按2007年秋季收费标准执行,即小学每生每期不超过60;初中每生每期不超过80元。

3)农村学校应确保学生的搭餐需要,但不得收取搭餐费用。学生伙食费继续实行学生自愿和“保本不盈利”原则。为减轻学生经济负担,保障学生伙食质量,本期对全市各中小学校学生每餐伙食费继续实行最高限额控制管理,其限额标准调整为:早餐每餐农村(含乡镇)不超过2.5元,城市(含县城)不超过3元,中晚餐每餐农村(含乡镇)不超过4元,城市(含县城)不超过5元,具体标准由县(区)物价局会同教育局按照“保本不盈利”的原则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限额标准的前提下进行核定并报市物价、教育部门备案。不准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对自愿在校就餐学生的伙食费只准按月收取,不准按学期预收,实行按月据实结算,对学校因故(如法定长假、活动放假等)没有开餐的应按所缺餐数向学生家长退还伙食费,坚决杜绝学校学生伙食费不进行结算的行为;不准强制学生在校购买日常生活学习用品和校园商店消费卡,违者,按乱收费处理。

4)面向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学习资源和各种学生保险,一律由学生或其家长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阅和向保险机构购买,严禁学校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购买。

5)除初中毕业生会考以外的其他考试费用,由学校在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向学生收取试卷、考试等任何费用。

3、市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收费办法,参照义务教育同年级收费办法执行。

二、高中教育收费

1、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学费标准和审批权限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公办普通高中:省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1000元,城区(县城关镇以上)高中和市级示范性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800元,其他农村高中每生每期不超过550元。职业高中的学费标准须报经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后执行。

2、公办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阶段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信息技术教育费、作业本费三项组成。书籍课本费,由区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省物价局核定的书籍课本价格核定后据实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经省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按每生每期50元收取,其他学校每生每期按35元标准执行;作业本费中课堂作业本费,仍按每生每期20元标准收取,发放数量和质量标准继续按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张价费[2007]1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高中发放数量为:每生每期18k不少于40本。质量标准为:课堂作业本内芯为14页,使用55以上防近视纸张,封面封底均采用70双胶纸套色印刷。寒暑假作业本费须报经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批准后执行。禁止减少发放数量、随意购买和使用质量不达标的课堂作业本和寒暑假作业本,违者,按乱收费处理。未开设信息技术课程的学校和班级,不得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面向学生发行的教辅资料和刊物由学生直接向出版发行单位在市教育局审定推荐的书目中选订。

3公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住宿费、伙食费管理参照本通知义务教育阶段有关规定执行。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期150元。校服费只能对自愿购买校服的城区学生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班费由班委会收取、管理和使用,不纳入学校的收费范围。

4、开展高中远程教育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就读的原则,并严格控制学校总数和学生就读比例,凡收费期限已到的学校必须重新进行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收费,具体收费政策按张价费[2007]13号文件规定执行。

5、在校内开展高中特长生教育(含音、体、美特长生),其收费标准一律执行普通高中同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不准加收其它费用,违者,按乱收费处理。

6、未举办民办高中的示范性普通高中择校继续实行“三限”政策。“限人数”,省级示范性学校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30%,市级示范性学校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20%。“限钱数”,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代收费。“限分数”,最低录取分数线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市教育局按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县(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课改实验县(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7、对省级示范性中学举办民办高中的学费审批权限适当调整,省级示范性中学参与举办的民办高中,由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在不高于2007年收费标准前提下核定,原依托省级示范性中学举办但已经改制成为纯民办高中的,由市物价局会同教育局在不提高现行收费水平的前提下核定学费标准。民办高中除向学生收取学费外,还可按照公办普通高中的规定收取代收费。

三、严格教育收费政策和纪律

1、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事关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与发展,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要认真执行省、市统一制定的教育收费政策和规定,同时要认真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做好今年秋季开学前的各项政策准备工作。

2各学校要切实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湘价费[2003]14号文件规定搞好政策宣传和收费公示,凡未按规定公示或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符的,学生家长可以拒缴并向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举报。

3、各学校都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地执行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务必做到不自立项目收费,不提高标准收费,不扩大范围收费,不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收费,收费必须使用财政票据。各区县教育收费文件应在开学前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4、严格教育收费审批权限,凡属市级审批核定的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定,及时上报市物价、财政、教育等部门进行审批核定,禁止越权审批和出台与省、市教育收费政策相违背的任何收费文件。

5、各学校的学费收入(含择校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政府和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和平调学校的学费(含择校费)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禁止任何单位对学校的学费(含择校费)收入征收任何性质的统筹性资金。

6、进一步强化教育收费政策监督检查。今年秋季开学后,各区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互相配合,组织开展一次对中小学校收费的专项检查,及时受理学生和群众关于教育收费问题的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切实维护教育收费秩序,维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各区县落实本通知情况应于915前上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

四、其他有关事项

1、行业办学(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举办的教育机构)有关收费政策的制定,由省另文下达。

2本通知自2008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涉及的,可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全市各中小学校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服务价格登记证》手续,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广大学生家长的监督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检查。

 

 

 

 

张家界市物价局    张家界市财政局    张家界市教育局

 

00八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周志强 
                                [ ]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