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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


  源自:张家界市人事局  阅读: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吸纳优秀人才充实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事厅湘人发[2007]33号文件精神及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2007年拟面向社会考试录用一批公务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此次招考工作要严格执行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改进考务工作,便利考生报考;完善考试内容,注重能力测查;规范考察方式,侧重现实表现;强化监督检查,增强工作透明度,保证新录用人员具备较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
二、实施步骤
此次考试录用工作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省、市分级实施。整个工作按制定录用计划、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公示、录用审批等步骤进行。
  (一)制定计划
    市直招考单位和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的招考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突破或调整。
  (二)发布公告
    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并在张家界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站(http://www.zjj.gov.cn)及张家界电视台、张家界日报发布。各区县可同时在本县有关媒体发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2年1月1日至1989年1月1日期间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报考市直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区县、乡镇机关的一般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7)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凡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报考者必须在报名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的经历,以及在县级以下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经历。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以上毕业生报考学历要求为本科以下职位的,可视为具备基层工作经历。
    (8)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自2005年以来在全国和全省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行为的人员,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均不得报名。
  2、招考职位:本次招考职位分A、B两类。
    A类职位是指从事政策、法律法规、规划等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规、规划实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以及从事机关内部综合管理工作的职位。
  B类职位是指从事机关内的专业技术工作,对机关业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职位,以及直接将法律、法规和各项具体规定施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职位。
  3、报名:全市采取现场报名,报名时间统一定于2007年3月6日至8日。
    报名地点设在市劳动力市场(教场路73号)。
    报名与资格审查工作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具体实施。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学历与学位证书、有效身份证等原件以及近期免冠同底一寸照片3张;应届毕业生须提供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考人员报名与参考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每个职位录用计划数与报考人数的比例不得小于1:5,达不到比例的,相应调整录用计划数。所需专业、技能特殊,公开报名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是否开考,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招考单位后决定。
  (四)笔试
    笔试时间为2007年4月7日。上午考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下午考申论。
报考A类职位和B类职位的考生,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报考A类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报考B类职位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申论占40%比例合成笔试总成绩。
    笔试总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侧重法律知识运用)、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
    申论考试主要是测查考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全部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50分钟。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复习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科目考试范围以《湖南省2007年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为准。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由省里统一命题制卷,统一阅卷评分。具体考务工作由市政府人事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专业考试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商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笔试的具体办法按照《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笔试试行办法》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在计算笔试成绩时,下列情况可予以加分: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选调、选拔到农村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凡在基层锻炼满二周年并考核合格的,其笔试总成绩加2分,以后每增加一周年增加1分,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计算截止时间到2007年6月30日)。
(五)面试
面试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标准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所需专业、技能特殊,达不到开考比例经批准开考的职位,参加面试人员不得低于录用计划数1∶2的比例。达不到1∶2比例又无递补对象的,则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方可作为体检对象。
    报考B类职位的考生,招考单位要求组织专业知识考试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面试前组织专业知识考试。专业知识的命题与阅卷,由省人事考试机构统一进行。
专业知识成绩作为面试成绩的一部分,并按专业知识占30%,面试成绩占70%合成面试总成绩。
    面试考官小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单位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一般为7或9人;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应选派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面试考官小组中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的考官原则上应占考官小组人数的多数,并逐步增加面试考官异地(单位)派遣的比例。市直招考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区县的面试考官小组由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试考官小组成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在面试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失公正、打关系分的现象,现场监督员应及时向主考官提出,主考官应组织考官进行评议,并组织重新评分。对违规者可取消考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法进行。面试试题,由省人事考试机构统一命制。
    面试的具体办法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试行办法》实施。
(六)体检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组织了专业知识考试的,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面试总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并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如有体检不合格的,则从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
    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实施。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按省人事厅、省公安厅关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湘人发[2001]158号)实施。其中男性身高不低于168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
    监狱、劳教体检项目和标准,除按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发[2005]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其有关项目作如下规定:
    报考管教、司法特警的身高男性不低于168cm,女性不低于158cm;两眼裸视力之和≥1.0,单眼裸视力≥0.4;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女性身高不低于156cm,两眼裸视力之和≥0.6,单眼裸视力≥0.2。体重男性不低于47kg,女性不低于43kg;体重指数≥28的不合格,计算方法是:体重指数=体重(kg)/身高2(m2)。色盲、斜视、内斜视不合格。乙肝“大三阳”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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