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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供销合作社是农村工作的重要部门。做好供销合作社的工作,对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步伐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工作,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湘政发[200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新时期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根本方向,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农村合作经济体系,使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村现代化流通的重要渠道、农民走向市场的重要引领者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力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主要目标:按照“深化改革、服务‘三农’、整体推进、分类改造”的原则,用3至5年的时间,把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成农村区域经济服务中心,把社有企业改造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把市、区县联合社改造成农村合作经济和农村流通的组织者。

      二、转换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

      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组织机构,进一步强化联合社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的职能。

      坚持社企分开的原则。供销合作社社企分开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对本级社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市、区县联合社可以成立资产经营机构,由联合社授权,管理经营社有资产,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切实发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副产品流通、农村生活资料供应、农业信息服务及其它综合服务等作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利益。积极参与当地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承担本级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积极参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经纪人队伍的组织、指导工作,广泛吸纳农村其它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加入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广泛、密切联系农民的优势,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

      三、深化社属企业改革

      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快社属企业改革步伐。力争用两年时间,全市社属企业和基层社原有人员身份全部置换,建立企业与职工新型的劳动关系。

      积极推进社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大力发展社有资本与其他各类社会资本互相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外资、国有、民营企业和系统内外的经营者参股、控股供销社企业。

      积极稳妥地安置好职工。社属企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要按照国家、省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结合行业实际研究确定具体的职工安置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安置职工的费用首先从企业净资产中解决。安置职工费用不足的企业,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可从同级社属企业资产中适当调剂解决。关闭破产的特困企业和基层社,社有净资产不足以安置职工的,由所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出资弥补,联合社无力承担部分,由同级人民政府视情况帮助解决。供销合作社所属房产及其他经营设施直接用于安置补偿职工的,不视同交易,减免有关费用。变现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统筹的,不视同交易,有关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可经批准后先征后返。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免交滞纳金。企业的公房出售款,在扣除公共维修基金后,其余部分可由房改资金管理部门返还企业用于改制工作。供销合作社下岗职工和置换身份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社属企业、基层社的在岗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中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属企业和基层社中已经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完成人员身份置换和分流安置的,原改革方案必须维持不变。

      加强社属企业的资产管理。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属于供销社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平调、私分、侵占。改制企业资产的处置必须依法评估,规范操作,增加透明度,避免社有资产流失。联合社要加强对改制后控股和参股企业中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出资人权益。各地因建设需要拆迁、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设施和场地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还建或补偿工作。各级政府不得通过行政手段无偿或低价划走供销合作社资产和土地,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加强经营网络建设。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建设,重组培育一批骨干龙头企业。各级供销社联合社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安全经营管理。支持供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拓展网络,抓紧筹建市再生资源交易大市场。

      四、坚持以多种形式改造基层社

      坚持以合作制原则为基础,以增强为农服务功能为目标,采取多种形式改组、改造基层社。积极引进城市工商企业、民营经济改造基层社产权结构,招聘农民经纪人和农民经销大户领办基层社,改善人才结构,引导国内外连锁企业改造基层社经营业态,培育农村其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建设,替代功能丧失的基层社,努力建设一批有活力、有实力、服务功能强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拓宽基层社的经营服务领域。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扩大农资供应服务网络,增设服务网点,努力搞好技术、信息服务,满足农业生产需要。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和省对永定区、桑植县的三类农副产品价格补贴政策,支持农副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加强农村商业网点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7号)精神,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会同商务等部门抓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制订好农村商品流通的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商务部门规划的“万村千乡”工程要把有基础的供销合作社流通企业纳入工程范围,商务、供销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做好农村商品流通工作。

      五、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履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各项为农服务工作。按照政府授权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储备,适时调控市场。指导社有企业和基层社的业务活动,发挥群体优势,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积极依托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围绕茶叶、苎麻、农资、烟花爆竹、再生资源、农副产品等发展种植、养殖、加工、销售、运输等不同形式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行业协会,为农民提供完善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各级政府部门对供销合作社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应在合作经济组织项目立项、申报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政策扶持

      加强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凡是符合条件的,各级财政部门应予必要的支持。各级财政要积极扶持农村市场建设,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流通网络的建设。供销合作社储备农资、防汛、救灾物资等,各级财政应安排一定的贷款贴息。

      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对供销合作社及其领办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各级农村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定扶持政策措施,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季节性、临时性所需资金,提供各种类型的低息贷款。

      加强用地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占用的原划拨土地,需要转让使用权的,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有偿使用收益,由同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全额用于供销合作社安置职工、清偿各类债务和发展供销合作事业等。

      优化改制环境。社属企业、基层社改制中涉及的各项收费,包括房产所用权转让、公证、变更工商登记,以及水、电、气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等项目的收费,除必须上缴中央和省级的部分以外,属于本级政府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各中介服务收费要尽最大可能给予优惠,支持社属企业的改制工作。

      妥善处理供销合作社历史亏损挂账问题。按照国家政策和省政府核复数额,各级政府要妥善处理好供销社政策性亏损挂账问题。供销合作社企业(包括基层社)欠缴的职工养老统筹金,可用经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核实的供销社政策性亏损挂账抵减。对于政府核查确认的企业经营性亏损,要根据企业实际,本着先发展、后还贷的原则,逐步加以解决,同时要接受债权银行监督。

      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各级政府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项目和承办农业扶贫开发项目,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倾斜。供销合作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享受张发[2003]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

      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把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创新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精心部署,积极推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解决好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实际问题。要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把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选配到领导班子中来,区、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领导班子在调整、配备时,要事先征求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意见,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政府要为供销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供销合作社机关人员和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联合社机关管理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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