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张家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收回、收购、置换、统一征收等方式储存和管理土地。
第四条 土地储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的原则,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实行政府专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购或储备土地。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在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和市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实施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市财政、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土地储备的范围 第六条 下列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 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二) 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
(四)新增的建设用地;
(五)原划拨土地改变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项目的土地;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而取得的土地;
(七)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机构收购储备的土地;
(八)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土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的程序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市场需求情况,编制储备土地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土地储备的程序:
(一)储备登记。凡符合储备条件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通知书,原土地使用权人接到通知后应持有关资料到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登记。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的,直接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办理储备登记。
(二)权属核实。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资料和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实际调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或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合同双方当事人;2.收购土地的位置、四邻界址、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3.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时间;4.交付土地的方式及时间;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违约责任;7.争议的解决方式和途径。
(五)储备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合同约定的补偿金额、时间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及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补偿。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按下列方式确定: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按划拨用地的补偿政策给予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根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
3.新征土地按新征地的补偿政策给予补偿;
4.涉及城市房屋拆迁的,依据有关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给予补偿;
5.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土地转让申报价格给予补偿。
(六)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一经补偿完毕,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即纳入土地储备。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由相关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九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宗地现状图及勘测定界技术资料;
(五)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七)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 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新增建设用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实施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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