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市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规范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通行管理规定
(一)严禁无牌无证、挪用号牌、假牌假证、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二)严禁摩托车从事载客营运。
(三)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内靠边行驶;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后座乘坐不得超过1人,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四)出租车(含面的车)、小型客车驾驶人和前排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五)禁止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正三轮摩托车在7:00—19:00进城;过境车辆须从大庸西路、张清路、张罗路绕行。
(六)城区内禁止鸣喇叭,特种车辆非执行紧急任务一律不得鸣警报警笛。
二、摩托车注册登记入户规定
2005年8月10日前,市城区内居民自用的摩托车尚未办理注册登记入户的,可凭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手续,到交警部门办理摩托车入户手续,领取摩托车号牌和行驶证。
2005年8月10日后,未办理注册登记入户的摩托车在市城区道路上行驶,将依法予以扣留,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从严处罚。
三、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一)市城区道路禁止车辆乱停乱放,临时停靠的小型客车可将车辆依次停放在划有停车泊位的位置,其他车辆一律在单位院内或专用停车场停放;摩托车应在划有停车泊位的地方依次停放。
(二)城市出租车一律在客运车辆扬招点或距交叉路口50米以外的路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公共汽车一律按线路在公交站点停车上下乘客。
(三)鼓励市城区临街单位在其院内向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可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公安交警、交通、城管、农机、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协同配合,依法从严处理违反上述规定的违章违法行为。对于拒绝、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五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