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张家界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市城区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张政函〔2004〕158号文件)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我办对2002年7月1日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旧城改造项目进行了清理,并协议终止了有关旧城改造合同。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2006年3月9日,我办与张家界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终止了2002年11月19日签订的《张家界市教场南路、解放路延伸段建设及周边地段旧城改造合同书》。
二、2006年6月13日,我办与张家界大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终止了2003年元月26日签订的《张家界市新码头片区旧城改造意向合同书》。
三、2006年11月26日,我办与湖南省张家界市湘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协议终止了2003年11月21日签订的《张家界市阳光路、紫云路建设及周边旧城改造合同书》。
我办受市人民政府授权,支持有实力、有能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旧城改造,不委托任何个人和开发企业对旧城改造项目进行招商和融资。
特此公告
张家界市旧城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