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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实现对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的统一管理、科学规划和永续利用,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巩固拓展张家界旅游市场,根据《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发[2001]7号文件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俏费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凡依托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资源开展旅游接待经营服务的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都应依法缴纳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全市各旅游景点企业、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定点购物企业等均应缴纳旅游宣传促销费。 (三)湖南武陵源索道有限公司、张家界黄石寨客运索道有限公司、黄龙洞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宝峰湖旅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陵源水绕四门观光交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张家界武陵源旅游有限公司、武陵源区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直接依托景区资源经营的企业,其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在门票价格内计征,具体标准按省物价局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它旅游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征收标准按有关批复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有关对景区票价的批复文件和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政办发[2001]40号文件之规定,资源有偿使用费及旅游宣传促销费统一由市物价局负责征收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掌握使用。 第四条 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的征收: (一)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日常征收工作由市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进入门票价格的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由市物价局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其它可委托相关部门代征。 (二)征收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收款收据,专业收款收据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到市财政部门领购。 (三)应缴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的单位,必须按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规定期限缴纳。 第五条 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具体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开设“收入”和“支出”两个帐户,“收入”户的资金应按时转入市财政专户,用款计划批准后,由财政专户转入“支出”户,方可使用。 (二)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的使用支配权属于市人民政府。使用时,使用部门或单位应申报使用项目,由市财政、环保、旅游、林业、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初审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三)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之规定,主要用于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资源的保护,旅游宣传促销费用于张家界的旅游宣传促销。 (四)建立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统计报表制度。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要按季对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的征收、使用、结存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表式编制报表,上报市人民政府、省物价部门,并报送市财政、审计部门。 (五)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开征过程中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原则上参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1996)162号文件执行。 第六条 监督与处罚 (一)市物价局应加强对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的征收管理,市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二)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必须按时缴纳,逾期缴纳和拒不缴纳的由市物价局按有关规定查处。 (三)市物价局应加强对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使用的跟踪监督,凡不按规定用途用款和使用管理的,应及时追回投入的资金,并按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罚,对严重侵占、挪用、贪污资源有偿使用费和旅游宣传促销费行为,要按党纪国法严肃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