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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家界市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12月1日 来自: 作者: 阅读:

一、《暂行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定》把旅游中介服务企业专指旅行社,此界定与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不符。
  由国家计委、经贸部、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9年颁布的《中介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中介机构是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公证性机构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无形资产与价格评估和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认证、公证服务的机构。代理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专利、商标、企业注册、税务、报关代理服务等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性机构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从上述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界定情况看,旅行社不属于中介服务机构,而是以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企业。因此,旅游中介机构不应是旅行社。
  (二)旅游中介服务机构(即旅行社)收取佣金不符合国家现行收费管理政策的规定。中介服务收费属于服务收费的重要内容, 国家《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对中介机构收费管理有明确的规定,即:对中介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并且规定了分别实行三种管价的中介服务项目内容。旅游中介服务佣金不属于这些项目内容。同时,国家对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有严格规定,其中,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必须认真测算,严格核定服务的成本费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必须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假如旅游中介服务可以收取佣金的话,我们出台旅游中介服务佣金为25%的规定,显然违背了这些管理规定。
  (三)旅行社收取佣金与国家其他价格法律法规相抵触。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看,参观游览点(含景区内运载工具)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参观游览点如果给旅行社按门票销售额的给一定的佣金,显然是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这一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格禁止并要从严查处的。同时,宾馆客房价格、客运车辆线路票价,实行的是政府指导价,其上下浮动幅度必须按照管价权限予以审批,如果由旅行社与旅游经营企业自由确定佣金,必然扰乱我市市场价格秩序。
  (四)25%的佣金比例过大,这不利于解决当前市场调节价虚高定价问题,而且严重影响各旅游企业的利益,并且与国家制止暴利的管理规定相抵触。
如,我市核心景区(含大门票、两条索道、黄龙洞、宝峰湖、观光电梯等)每年门票收入约3亿元,如果按20%给旅行社佣金,全市50家旅行社佣金收入将达6000万元,平均每个旅行社佣金收入达120万元。加上其他行业的佣金收入,每个旅行社佣金年收入将达200万元。又如,我市旅馆业目前大部分都属于亏损企业,旅馆业经营成本加上25%佣金,加10%利润,加其他应交费用,毛利率必须要达100%以上,这样企业才能盈利(定点购物商场也是同样情况),这样必然促使各行业虚高定价。毛利率超过100%,虚高定价,与国家反暴利的有关规定相抵触。
  二、几点建议
  实行旅游中介服务佣金管理,显然与国家价格法律、法规不相符合,但考虑到我市旅游行业的全面协调发展,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办法解决这一问题:
1、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经营行业,由经营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旅行社团队实行优惠价格政策,即: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核批价格时将优惠价格、优惠对象、优惠幅度一并规定,同时由市物价局或市政府出台优惠价格管理办法。
2、对实行市场调节管理的行业,在国家规定的毛利率控制范围内,在市旅游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三家监督或协调下,由旅行社与经营单位签订企业间协调互促发展协议,将中介服务佣金改用互促奖励基金,并规定合理幅度。

张家界市物价局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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