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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规范管理,维护正常旅游价格秩序,促进旅游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湖南省物价局《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范围包括:公园、博物馆、古迹、寺庙、纪念馆、自然风景区、人文景观、旅游文化村、旅游度假村、水上漂流、项目表演、大型文艺演出、展览等门票价格,景区内游人交通运载工具票价及各种对外开放实行收费的游览景点和游览项目收费。 第三条 凡在张家界市辖区内实行售票的游览参观点,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公园、博物馆、古迹、寺庙、纪念馆、自然风景区门票价格和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其它游览参观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监督管理。 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第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除省直接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具体管价目录见附表)。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除市直接管理以外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具体管价目录由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按照低于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制定和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原则是: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发,既要保护好游览参观点的历史、自然、人文景观,又要充分利用其价值,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博物馆、重要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和展览馆等,门票价格应按照充分考虑居民承受能力,适当补偿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 (三)对商业投资的人文景观、景区内交通运载工具票价,应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及商业投资效率原则核定。 第八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和调整的依据: 1、游览参观点的观赏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 2、游览参观点建设和管理养护成本; 3、游览参观点规模大小和内容的丰简; 4、游览参观点游览设施和服务质量; 5、客源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及消费者承受能力; 6、当地经济发展,价格政策变化因素及毗邻城市或全国同类景点门票价格水平。 第九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和调整程序。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与调整,由游览参观点经营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有重大价格政策变化的,由有管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直接按程序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具体程序为: (一)省管价格 1、游览参观点经营单位属县(区)管辖的,由经营者向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提出价格制定或调整意见,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价格制定或调整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审定意见,上报省物价局审批。 2、游览参观点经营单位属市管辖的,由经营者直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前项相关程序办理。 (二)市管价格 1、游览参观点经营单位属县(区)管辖的,经营者向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价格制定与调整方案,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需听证的必须召开听证会)。 2、游览参观点经营单位属市管辖的,由经营者直接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按前项相关程序办理。 (三)县(区)管价格 1、游览参观点经营者向县(区)价格主管部门申请; 2、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 3、审批方案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与调整,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资源有偿使用费、宣传推介费和价格调节基金列入票价,由地方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征收。 第十一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一票制。 游览参观点内确有必要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需要单独设置门票的,以及为方便游客,将普通门票和特殊参观点门票或相邻的游览参观点门票合并成联票的,须报有管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相加的总和。 游览参观点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及联票必须一并公示,明码标价,由游客自愿选择。 对游览参观点内各类临时展出及短期游园活动的门票价格应从严从低控制,临时展出门票一般不得同游览参观点门票联售。极个别特殊情况需联售的,须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淡季原则上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旺季原则上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止。 第十三条 为方便当地居民日常休闲、体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度门票。月(季、年)度门票应当体现价格优惠。 对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及10人以上团队可以实行优惠票价。优惠幅度须经有管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对1.2米以下的儿童免费(漂流、索道等特殊游览参观点除外),1.2米以上儿童购票按学生优惠票价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 三、门票价格的管理 第十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游览参观点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20日内到有登记管理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各游览参观点经营者应当亮证收费。 第十六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游览参观点经营者须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服务内容、售票办法及优惠政策等。 武陵源核心景区及境外游客较多的游览参观点应当分别用中、英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标明前款内容。 游览参观点明码标价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七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定额票面制,并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依法监 (印)制,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严禁在门票上盖章加价。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游览参观点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被处罚对象对价格主管部门处罚不服和,可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讼诉。 第十九条 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查处。情节严重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张家界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
附件: 张家界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目录
一、省管价的游览参观点 1、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含黄石寨、天子山索道、水绕四门观光电车、十里画廊观光电车) 2、黄龙洞 3、宝峰湖 4、九天洞 二、市管价的游览参观点 1、天门山景区 2、贺龙故居(须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3、茅岩河、溇水、索水等漂流项目 4、普光禅寺 5、土家风情园 6、苦竹河景区 7、江垭平湖游 8、玉皇洞石窟 9、苏维埃纪念馆 10、秀华山馆 11、五雷山 12、卧虎洞 13、烈士公园等市城区各公园 14、市(含两区)大型文艺表演及展览门票 15、省管价目录以外及市管游览参观点内交通运载工具 16、新开发的游览参观点管价目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适时下文明确。 三、县(区)管价的游览参观点。 除省市管价以外的其他游览参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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