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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宣传促销费(以下简称“宣传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宣传促销费是为加强我市旅游宣传而设立的一项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旅游宣传促销工作。 第三条 旅游宣传费属预算外资金,必须足额缴人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宣传费征缴范围包括:武陵源区政府所辖的景区门票站(包括张家界森林公园门票站)、天子山索道、黄石寨索道及黄龙洞、宝峰湖、茅岩河景区门票站。征收标准为从每张门票内征收1元。 第五条 宣传费结算解缴办法为:武陵源区政府所辖门票站应缴纳的宣传费,由武陵源区财政局征收后,统一上解市财政局,其他各景点门票站上缴的宣传费,由市财政局直接征收。 第六条 为了便于操作,宣传费暂定实行年度定额征收,一定两年不变,年度征收定额由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宣传费只限于旅游促销费、旅游宣传费开支。年初由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经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审批后执行。日常宣传费开支,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后,市财政局予以拨付。 第八条 宣传费的具体使用单位年终应向市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附相关的分析材料。 第九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宣传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宣传费,不得在征收、使用、拨付宣传费时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贿受贿,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征收额度。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