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百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民政局的委托,对武陵源区敬老福利中心改扩建一期工程施工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本工程经武陵源区发展和改革统计局以及武陵源区建设局批准,具备招标条件,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程名称:武陵源区敬老福利中心改扩建一期工程。 二、招标编号:BCZB-2007-011 三、工程概况:该工程项目为三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约为1266m2,建设地点在武陵源区喻家嘴,资金来源为自筹。 四、招标范围: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五、招标工期:150天 六、质量等级:合格 七、评标办法:评标办法按照张家界市建设局张建发〔2005〕10号文件《张家界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招标评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合理价暂定为:贰佰万元整(以招标人公布的合理价为准) (小写:2000000.00元) 八、报名条件:报名企业资质应为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叁级以上资质。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应为叁级或叁级以上。 九、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07年4月25日至2007年4月29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节假日不休息) 报名地点:张家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张家界市子午路376号政务中心6楼)。 十、本项目要求预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肆万元,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转帐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等方式,从投标人工商注册所在地银行基本结算帐户汇至招标代理机构指定帐户上,不接收现金。投标申请人凭汇款凭证原件前往报名,否则不予接受。在确定入围投标人之日起十日内无息退还未入围投标申请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帐户名称:张家界百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市分行营业部 帐 号:43001520074050002160 十一、报名资料及要求:参加报名的投标人由法定代表人和项目经理亲自报名并携带以下资料:①单位介绍信;②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身份证和项目经理身份证;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④企业资质证书副本;⑤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⑥项目经理证及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⑦拟派本项目技术负责人职称证(工程师或工程师以上职称);⑧五大员及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⑨银行出具的投标保证金的交款凭证(汇款人名称必须与投标申请人名称一致,并载明款项内容为:“武陵源区敬老福利中心改扩建一期工程”投标保证金);⑩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规行为证明(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证明),以上资料除单位介绍信存原件外,其余均验原件存复印件或扫描件,复印件或扫描件必须清晰可见,有年检记录的须附年检记录;所有复印件或扫描件须加盖投标申请人公章。报名资料应编目录、页码并装订成册。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报名结束后,招标人将组织对投标申请人的报名资料进行审查,资格不符或报名资料不满足本公告第十一条要求的,投标申请人将不得入围。如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将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15家投标申请人参与投标。 2、不接受电子邮件、传真及邮件报名。 3、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4、资审结果及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将在本公告栏公布不再另行通知。
招标人:张家界市武陵源区民政局 联系人:唐先生 联系电话:13707445351
招标代理机构:张家界百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先生 联系电话:0744-2118268 13974490027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武陵源区敬老福利中心改扩建一期工程资审结果公告
武陵源区敬老福利中心改扩建一期工程于2007年4月30日进行资格预审,具体结果公告如下:
一、合格投标人名单:
1、张家界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慈利县兴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3、张家界华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4、慈利县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5、慈利县城郊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6、湖南省慈利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7、张家界好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8、张家界天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9、张家界永定建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10、张家界好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1、慈利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2、桑植县澧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3、慈利县苗市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14、桑植县东升建安有限公司 15、张家界市宏生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二、不合格投标人名单:
1、湖南鑫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2、湖南雷锋建设有限公司 3、张家界市坤龙建安有限公司 4、桑植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5、张家界旗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三、以上为本次项目的资审结果,如报名投标企业对上述结果有异议,请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第11号令)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出书面报告,逾期不予受理。
四、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与投标公告要求不符的取消入围资格。
五、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发出时间由张家界百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另行通知。招标文件及图纸资料费每套人民币1000元。 张家界百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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