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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可以作为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吗?

 
      问:国有企业实施重组,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理由是确定劳动关系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目前依然是独立的法人实体,重组后发展前景,该员工的岗位、收入等并没有发生变化。问:企业同意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我们认为员工的行为属自动辞职,员工所强调的重大变化不应成为其理由。对否?
 
 
      律师:用人单位重组后,应当由重组后的单位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由于重组导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能变更的,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你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非不能履行,因此,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编辑彭炜  阅读:   关闭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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