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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后,对“网吧”的日常经营有哪些新的重要规定?

答:2002年11月15日,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与原来的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相比,有较大改进。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网吧”的主管行政管理由信息产业部门改为文化部门,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县以上文化部门根据规定条件审批、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设立“网吧”应当彩企业组织形式,不得以个体形式开办。杭州市区经营实用面积必须在120平方米以上,计算机台数在60台以上,县(市)面积必须在80平方米以上,计算机台数在40台以上。不得中小学20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楼内(院)内设立。
    3、过去允许未成年人在国定节假日的规定时段进入“网吧”,《条例》则禁止未成年人在任何时间进入。
    4、过去对“网吧”经营时间不作限制,《条例》规定零时至上午八时不得经营。
    5、为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网吧”必须安装必须的安全防范软件。
    6、不得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须有两个以上消防安全通道,经营中不得锁闭,场所内不得吸烟。
    7、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吧”经营,也不得变相参与“网吧”单位的经营活动。

                编辑晓文  阅读:   关闭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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