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概况
我局是2001年政府机构改革后新成立的政府工作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合署办公,三块牌子一套人马, 主管全市文化艺术事业和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局机关内设5个职能科室,办公室(加挂法制科的牌子)、文化艺术科、文化市场管理科、新闻出版、版权科(加挂“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牌子)、人事财务科。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1名,机关后勤财政拨款事业编制1名,现有在职机关干部职工12人,其中处级干部6人(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副调研员1名),科级干部5人,公勤人员1人,退休干部3人。
全局系统直辖5个单位,即市文物管理处加挂刘明灯墓石雕群文物管理所牌子,核定编制4名,现有在职干部职工4人,市文化(新闻出版)市场稽查支队,核定编制7名,现有在职干部职工7人,市电影管理站,核定编制2名,现有干部2人,三单位均为我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管理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市群众艺术馆是我局管理的正科级事业单位,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现有在职干部职工5人。市民族艺术团是我局管理的正科级财政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核定编制25名,现有演职人员19人。
全市现有县级文化馆3个,县级图书馆3个,全市有县级文物库房2个,库藏文物1万余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41件,国家三级以上珍贵文物1000多件,其它文物10000多件,全市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贺龙故居、湘鄂川黔苏维埃旧址),全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处(普光禅寺、玉皇洞石窟、刘家坪红二军团长征出发地、桑植起义旧址、刘明灯墓石雕群、梅花殿、老院子、孙开华故居)。
全市现有娱乐、演出、书报刊、音像、工艺美术、电影、版权、文物、电子出版物、网络、文化艺术培训、印刷等12种文化市场共824家。
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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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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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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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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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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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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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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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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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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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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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文化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全面工作,对局行政和党务工作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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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36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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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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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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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永新
|
协助局长工作。主管文化艺术工作。分管文化艺术科、群众艺术馆、民族艺术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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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3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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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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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
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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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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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局长工作。主管人事、文物工作。分管人事财务科、文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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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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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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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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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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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局长工作。主管纪检、监察工作、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市场和“扫黄打非”工作。分管文化市场管理科、新闻出版科、“扫黄打非”办、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稽查支队、电影管理站。
|
8301692
|
|
|
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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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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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晓燕
|
协助局长工作。主管机关后勤、文化产业工作。分管局办公室。
|
82230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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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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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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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文化市场管理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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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18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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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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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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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慈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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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办公室工作。 主抓机关后勤、综治、法制、文秘等工作。
|
82232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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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艺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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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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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文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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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文化艺术科工作。
|
8251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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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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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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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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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新闻出版(版权)科工作。
|
825197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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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科
|
副调研员、
|
李文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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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文化市场管理科工作。
|
82518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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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财务科
|
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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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燕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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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人事财务科工作。
|
8222661
|
|
|
市文物管理处
|
主任
|
吴建国
|
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全市文物市场,打击文物走私。
|
8329611
|
|
|
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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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队长
|
朱申平
|
依法管理和稽查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开展扫黄打非和集中整治行动,指导区县稽查和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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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1255
|
|
|
市电影管理站
|
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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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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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全市电影发行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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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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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群众艺术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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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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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萍
|
指导、组织群众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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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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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族艺术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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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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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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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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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职能
(一)贯彻党和国家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和实施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政策规章,并对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实施监督和检查。
(二)拟定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事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安排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文物事业经费;规划指导全市重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四)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重点扶植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五)管理全市社会文化事业,拟定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建设与发展;挖掘整理民族优秀文化;管理全市图书馆事业。
(六)指导和加强农村文化站建设,推进农村文化事业发展;管理全市电影发行放映事业,拟定全市电影发行放映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归口管理全市文化市场,拟定全市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八)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管理全市文物市场,全市文物考古工作,打击文物走私,指导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九)管理全市文化科技,归口管理和组织开展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工作,拟定其发展规划和政策。
(十)归口管理全市新闻出版市场。拟定全市新闻出版市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指导全市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稽查工作;审核、申报新建出版单位和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发行单位及内部资料和内部资料性图书的审读、出版、书报刊印刷企业、出版物二级批发单位。
(十一)管理全市印刷业。对全市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
(十二)拟定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集中行动和大案要案的查处。
(十三)管理全市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党和国家重要文献、教科书及其他重点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工作。
(十五)管理全市著作权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全市新闻出版版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管理工作;协调、管理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
(十六)负责全市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工作。
(十七)拟定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系统专业技术职务初评、申报、管理和新闻出版行业职业技能调训等有关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文化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至第五十条)。
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5、《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六、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六十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
类别
|
序号
|
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
法
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全国人大
|
2002年10月28日
|
|
|
2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2月1日
|
|
3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年9月1日
|
|
4
|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11月15日
|
|
5
|
电影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年2月1日
|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7月1日
|
|
部
门
规
章
|
7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2年4月10日
|
|
8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
文化部
|
2003年7月1日
|
|
9
|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4年7月1日
|
|
10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
文化部
|
2004年7月1日
|
|
11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文化部
|
2005年9月1日
|
(三)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许可(共3项)
1、实行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营业性演出场所设立审批,演出机构设立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实行音像出版、制作、发行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
3、实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
1、擅自设立演出单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取缔
法律依据:《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演出含有《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的。
处罚种类: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十五条
3、擅自举办组合演出或者擅自邀请港、澳、台地区及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4、无理中止演出或者以假唱、假冒他人名义等手段进行欺骗性演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5、营业性演出场所擅自接纳无《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营业性演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组织的演出或者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6、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违反规定擅自聘请未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人员或者未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个人参加营业性演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7、未经本单位同意擅自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个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8、个体演员擅自举办营业性演出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9、违反规定出租、转让《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③经营非网络游戏的。④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⑤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②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③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④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案。⑤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3、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单位并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取缔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14、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停止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15、有下列行为的之一的:①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②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③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④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⑤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1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②从光盘复制的音像制品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1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②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进口的音像制品。③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四十五条
18、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善,迁移、重建工程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19、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的活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20、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
五、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
2、《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
3、《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
5、《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四条
7、《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
类别
|
序号
|
名 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
法律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1.6.1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3.9.1
|
|
行政法规
|
3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
国务院
|
1990.7.29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5.10.1
|
|
5
|
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1997.1.2
|
|
6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1.8.2
|
|
7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
国务院
|
2002.1.1
|
|
8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2.2.1
|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国务院
|
2002.9.15
|
|
10
|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
国务院
|
2005.3.1
|
|
部门规章
|
11
|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6.2.1
|
|
12
|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6.2.2
|
|
13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7.1.1
|
|
14
|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7.12.31
|
|
15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8.1.1
|
|
16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1998.1.1
|
|
17
|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2.1.29
|
|
18
|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
|
2002.8.1
|
|
19
|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2003.5.1
|
|
20
|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
|
2003.9.1
|
|
21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国家版权局
|
2003.9.1
|
|
22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3.9.1
|
|
23
|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5.3.1
|
|
24
|
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例暂行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1.11.9
|
|
25
|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5.3.1
|
|
26
|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
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
|
2005.5.30
|
|
27
|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5.12.1
|
|
28
|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
|
新闻出版总署
|
2005.12.1
|
(三)行政执法职权
行政许可
1、图书、报纸、期刊零售、出租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3、设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审批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5、印刷企业法人《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的核发
法律依据:
《印刷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行政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作、设备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2、出版、进口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
3、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
4、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5、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
6、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
7、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
外罚种类:罚款、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8、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9、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10、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
11、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12、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印刷、发行业务
外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13、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4、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刊期,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规定到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
15、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
16、出版单位未依照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
17、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18、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9、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
处罚种类:没收出版物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20、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法律依据: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1、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明知或者应知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2、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
23、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24、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审批、备案手续
25、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内容
26、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27、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28、音像出版单位未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
29、音像复制单位未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30、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许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
31、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
32、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3、印刷企业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4、印刷企业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35、印刷企业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36、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37、印刷企业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8、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印刷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39、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40、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
41、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出版物
42、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
43、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44、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45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46、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7、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48、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
49、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50、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
51、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
52、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
53、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
54、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55、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
56、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57、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
58、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59、明知他人出版含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而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
60、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连续出版物名称,出版含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
61、复制、发行、附赠明知含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禁止内容的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撤销备案、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
62、出版、复制、发行、附赠明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2)《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3)《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六条
63、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及条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2)《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七十七条
6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
65、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经批准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
66、电子出版物制作、出版单位未经批准接受或者间接接受境外客户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
67、未经批准以经营为目的的进口电子出版物
68、发行、附赠非电子出版物进口单位进口的电子出版物
69、发行、附赠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材类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2)《电子出版管理规定》第七十九条
70、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
71、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未取得合法手续复制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电子媒体非卖品
72、发行、附赠未经国家批准出版或者无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刊号及条码的电子出版物
73、发行、附赠无来源识别码的光盘类电子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条
74、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电子出版物出版、进口、总批发、批发单位进货或者无发货、进货凭证和目录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一条
75电子出版物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改变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活动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76、未经批准或者未按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事项举办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八十二条
77、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78、互联网出版机构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79、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未依照规定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销批准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80、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禁止内容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撤销批准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81、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
82、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
83、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
84、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条
85、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86、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87、委印单位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88、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89、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其他规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90、报纸或期刊出版单位允许或者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的采访编辑等出版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91、报纸和期刊出版单位改变资本结构,未依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2)《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3)《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92、报纸发表新闻报道未登载作者真实姓名
93、报纸违反规定发表或者摘转有关文章
94、报纸违反本规定出版不同开版的报纸或者部分版页单独发行
95、违反本规定关于出版报纸专版、专刊、增期、号外的规定
96、报纸刊登广告未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或者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
97、报纸刊登有偿新闻或者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98、报纸或期刊出版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报纸变更地址、承印单位,期刊变更开本和在同一登记地内变更地址,未按规定报送备案
99、报纸、期刊休刊未依照规定报送备案
100、报纸、期刊刊载损害公共利益的虚假或者失实报道拒不执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更正命令
101、报纸、期刊未按照规定刊登版本记录
102、报纸、期刊违反规定“一号多版”或“一号多刊”
103、报纸、期刊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开展经营活动,利用权力摊派发行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104、期刊出版单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与境外出版机构开展合作出版项目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
105、公开发行的期刊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内容
106、期刊违反规定转载、摘编互联网上的内容
107、期刊违反关于封面标识的规定
108、期刊违反规定出版增刊
109、期刊违反规定制作合订本
110期刊刊登有偿新闻,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未严格分开,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损害被报道对象利益的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111、报社或期刊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进行活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112、报社或期刊社记者站驻站记者超过规定人数以及将记者站设在或者变相设在党政机关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113、报社或期刊社记者站从事发行、广告、开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期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114、报社或期刊社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115、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违反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图书及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2)《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116、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17、违反《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擅自出版法规汇编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出售,没收或者销毁出版物、没收非法收入、责令停业整顿、撤销出版社登记
法律依据: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118、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11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120、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
12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122、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
123、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
124、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12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12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12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12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129、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作用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130、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侵犯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131、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发行非法出版物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发行的出版物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132、公开发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133、向无总发行权的单位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出版物总发行权
134、出版物发行单位从非出版物出版、发行单位进货
135、出版单位委托出版物总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未使用统一的《出版物发行委托书》
136、出版单位委托无出版物批发权的单位批发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批发业务
137、出版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发行单位发行出版物
138、出版物发行单位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
139、出版物发行单位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
140、出卖、出借、出租、转让《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141、出版物发行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或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142、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未按规定备案
143、举办地方性或者跨省专业性出版物订货、展销活动未按规定备案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144、出版物发行单位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
145、出版物发行单位搭配销售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
146、出版物发行单位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
147、《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擅自涂改、复制许可证
148、出版物批发市场经营单位未将出版物样本报送批发市场管理机构审验或者报送审验的样本与所销售的出版物不一致
149、未按规定留存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
150、未按规定将出版物仓储地址、面积、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151、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指定的数据库管理单位提供有关数据
152、公开宣传、陈列、销售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的出版物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条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153、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发行出版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
(2)《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154、在印刷复制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
1、对正在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和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有关的物品
强制种类:查封或扣押
法律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
(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四)行政监督检查
1、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法律依据: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2、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法律依据: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其他行政行为
1、音像制品或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变更业务范围、兼并、合并或者分立的初审
法律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对违反《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的报纸出版单位出版的报纸责令收回、责令整改
法律依据: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3、对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的期刊责令收回、责令整改
法律依据:《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五、工作动态
(一)工作要点
张家界市2008年文化、新闻出版、版权
工 作 要 点
2008年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世界旅游精品,加快文化与旅游融合,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精神文化支撑。
一、加强理论学习,营造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浓厚氛围。
1、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党的十七大为文化建设指明了方向。要准确把握十七大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主题,从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紧紧围绕工作主线,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找准推动工作的着力点和努力方向,更加振奋精神,敢于创新,务实工作,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建设世界旅游精品和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更好地发挥文化部门的作用。
2、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结合《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湖南省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三年有改观、五年大变样”目标,认真落实省、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工作会议精神,把中央、省、市的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抓好文艺创作,促进文艺繁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多的精神文化产品和服务
3、实施文化艺术精品战略,多出精品力作。强化精品意识,加强规划引导和统筹协调,组织好专业和群众艺术各个门类的艺术创作。制定文化艺术创作奖励制度,激励广大文艺者创作一批体现时代风貌、富有艺术特点、贴近生活的文化艺术精品。精心组织节目,积极备战2009年湖南艺术节。
4、举办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大,组织创作一批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的优秀文艺作品,结合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的“文化进社区”活动,多到农村和城市社区演出,传播先进文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兴起学习、宣传十七大的新高潮。充分发挥图书馆、文化馆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中的作用,组织好全市少年儿童读书活动、少儿歌舞大赛、张家界山歌节。积极配合组织好迎2008北京奥运会、建市二十周年庆典、森林保护节等重大活动的文艺演出。
5、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全面开展好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做好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工作。继续作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制定保护规划,完成重点保护项目的资料收集、整理及建档等工作,确定并公布市、区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深入做好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申报工作。对普查工作组织督查调研,力争普查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扎实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努力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6、加强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文化事业。按照省厅的要求,完成全市各区县图书馆的评估定级工作;力争用四年时间,全面完成乡镇文化站建设,确保每个乡镇文化站建筑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并全面改善乡镇文化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
7、大力推进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探索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网络的有效模式,新建永定区县级支中心,完成24个基层中心和148个基层服务点的建设任务,提升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网点的服务水平;做好图书古籍保护工作;加强村级文化活动室等文化工程建设。
8、全力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落实好“政府买单、群众看戏”,按照省委省政府今年为民办实事的要求,实现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确保全年18228场电影放映任务全面完成。
9、积极探索农家书屋建设,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完成全市165家农家书屋建设任务,全面推动全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
10、力争开工建设张家界市民族博物馆,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维修保护及贺龙纪念馆、湘鄂川黔苏维埃纪念馆免费向公众开放工作。
四、强化市场监管,不断壮大和规范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市场
11、积极培育、发展、壮大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市场。放宽市场准入,除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和限制的以外,放宽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审批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扶持引导国有、民营文化企业做大做强。
12、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领域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执行各项行政执法制度,认真开展行政执法质量考评,落实执法责任追究。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推动文化系统“五·五”普法工作。按照省里要求统一行政许可程序,许可要件和收费等行为,促进行政许可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继续在新闻出版、版权行业推行“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的创建活动。
13、加强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市场监管。加强音像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实行重新审核登记。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以查处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和督促工商部门取缔黑网吧为重点,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理顺娱乐市场管理体制,完成娱乐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加强演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演出经营活动,建立演出市场审核监管登记档案, 筹备组建张家界市演出协会,促进各行业自律。加强对美术市场、艺术培训市场的管理。依法加强印刷复制业监管,建立和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加大对有书报刊印刷能力印刷企业及小型、个体印刷单位的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证印刷。以加强审读和规范连续性内部报刊管理为重点,依法加强对出版物的监管。加大版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盗版经营行为,抓好正版软件推广工作,有序开展企业软件正版化工作。
14、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工作。以查禁政治性非法出版物、色情类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淫秽色情表演、网吧违规经营、非法电子游戏机等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行动,从严打击违法经营行为,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15、突出重点,及时查处大案要案。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利用行政、法律法规资源,形成文化、新闻出版、版权行政执法合力。继续加强与公安、工商、电信等部门的合作,开展好打击无证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对文化、新闻出版、版权领域的无证无照经营进行集中清理整顿,组织协调区县和相关部门及时查处有关案件,
五、积极稳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大力发展文化产业
16、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和落实所属文化单位的改革实施方案,推进用人制度、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组织、有领导,分阶段、分步骤地将改革逐步引向深入。
17、主动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落实完善文化产业政策,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加强文化产业统计工作,做好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加强对全市文化系统和民营文化企业的产业发展指导,支持帮助现有的文化产业做大做强,积极引导扶植民营企业进入文化产业,培养典型,推广经验。认真组织参加第二届中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为文化单位和企业找寻搭建服务信息平台,推介优势项目,吸引战略投资者。积极开展文化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加强对文化产业开发项目的跟踪管理,向国家文化产业项目库平台推荐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18、作好文化项目规划工作。围绕打造世界旅游精品工作目标,找准文化与旅游的结合点,加快文化与旅游的融合,高起点、高标准、宽视野搞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演艺业,开工建设魅力湘西大剧院,建成国际民族文化交流中心,重点是挖掘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推进桑植民歌产业化发展,打造1-2台高水准、有特色的主题晚会。大力发展娱乐业,建成张家界文化影视城,积极探索娱乐业连锁经营的路子,扩大规模,提高档次,形成品牌。创新工作思路,研制更多更新更优的文化旅游产品,重点是引导砂石画生产企业作大作强。
六、加强队伍教育与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文化新闻出版版权管理队伍
19、加强全市文化、新闻出版系统各级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全局意识、大局意识。加强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更新知识培训教育力度,加强岗位培训,强化政策法规教育,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20、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建立政务公开信息平台,落实政务公开措施,实现办公自动化,努力改善办公环境,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
21、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以惩防体系建设为重点,努力加强政治纪律监督、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强化党风廉政责任制监督、大力开展廉政教育、切实加强案件和信访工作,以新理念、新举措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二)工作总结
张家界市文化局
建市20年来文化工作主要成就及经验
自1988年建市以来,我市文化系统紧贴历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思路,齐心协力、负重加压、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我市文化事业,为全市旅游经济的飞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文化环境,全市文化事业得到了较好较快发展,旅游文化越来越受到全市各界的高度关注。
文化工作主要成就
20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我市文化系统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文化事业有关精神,以繁荣文化艺术为中心,以规范文化市场为主线,以发展文化产业为亮点,全面加强文化基础建设和文化队伍建设,创新思路,扎实工作,为全市旅游带动战略实施作出了应有贡献。
服务旅游中心,文化活动活跃。先后组织了1991年首届、1996年第六届、2001年第七届等多届中国湖南张家界国际森林保护节大型文艺演出,2002年张家界市第二届体育运动会、2006年湖南省第六届少数民族运动会开幕式文艺演出取得圆满成功。结合旅游市场和传统节日,广泛开展假日文化、节庆文化活动,在全市城乡通过花灯、龙灯、狮子灯、三棒鼓等民族民间艺术大展演,丰富市民和游客文化生活。2003年,全面启动“月月乐”广场文化。以社区居委会为基础的基层文化创建活动如火如荼,丰富社区群众文化生活,提高社区居民整体素质,促进社区文明程度,改善旅游服务。大力开展送戏、送书、送电影文化下乡和文化扶贫活动。面向全国征集张家界优秀旅游歌曲。自在核心景区武陵源推出面向游客的民族民俗文艺节目《梅娘寨》之后,相继推出《魅力湘西》、《土风苗韵》、《梦幻大湘西》等大型民族民俗文艺演出。积极参与中央电视台“心连心”慰问演出、中央电视台“艺苑风景线”――走进张家界演出的配合工作。组织编写了张家界旅游礼仪风情系列歌曲,制作出版了张家界旅游风光金曲光碟。举办了摄影、书法、美术大赛及展览,尤其是成功组织了辉煌50年——湖南两个文明建设成就展和陈庆珠张家界风景画展。20年来,全市上演剧目300多个,演出5500多场次,组织文艺活动150余次。
坚持依法行政,培育文化市场。在文化市场中始终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在健康的基础上求繁荣,在整治的基础上求发展。文化市场不断壮大和繁荣,截止2007年底,全市文化市场经营户发展到1000多家,文化市场从业人员达到2万余人。文化市场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文化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先后开展了对“法轮功”书籍、音像制品的清理,打击盗版教材、教辅读物专项治理行动,清理整顿印刷市场和地图出版物,严防死守查缴政治性非法出版物行动,查处色情淫秽表演等活动,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宏观调控和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20年来,全市共组织较大规模的“扫黄打非”行动或文化市场专项治理行动800多次,出动人员20000人次。
加强遗产保护,弘扬优秀文化。我市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始终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化遗产工作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政府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全面推动。全市各级文博部门博物馆藏品多年无文物损毁、破坏、被盗事件。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成效明显,多件出土文物在我市尚属首次发现。贺龙故居、湘鄂川黔苏维埃旧址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填补了我市无国保单位的空白。文物信息数据库建设全面完成。配合红色旅游打造红色文物品牌,完成了全市革命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展示陈列和文物维修方案的审核审批等前期工作。成功举办了《勿忘历史、警钟长鸣——纪念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大型展览活动。张家界市博物馆建设已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搜集整理民族民间文化遗产取得阶段性成果。桑植民歌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张家界阳戏、张家界高花灯、慈利板板龙灯被省政府公布为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完善服务设施,扩大文化交流。文化设施是文化活动的物质载体,是文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普及科学文化、卫生知识、传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开展健康文化娱乐活动的重要阵地。市区县立足各自实际,想方设法拓宽融资渠道,相继建成或改造了各类文化基础设施,搭建了文化设施基本载体,让人民群众享受到了基本的精神文化产品,保障了人民群众最基本的文化权益。全市各级文化部门积极争取支持,充分利用国家、省、市发展基层文化的有关政策,加强农村乡镇文化馆建设;落实“十五”期间国务院“两馆一站”建设的要求,区县文化馆、图书馆两馆建设已基本落实到位,解决市、区县图书馆、文化站无宿舍的问题;抓住湘西大开发机遇,周密组织全市85个乡镇文化活动中心建设,目前已完成26个;充分发挥现有文化设施的作用,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了公共设施的使用率。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的方式,加强文化艺术交流,展示张家界民族民俗特色,增强张家界旅游内涵,提升张家界旅游整体水平。2000年,我市文艺工作者一行5人应著名作曲家谭盾先生的邀请,赴英国巴比肯艺术中心进行了为期一周的土家族民族表演艺术交流;2000年11月,市民族艺术团演出公司邀请了乌克兰国家斯拉夫人现代艺术团来我市首次演出;多次组织人员参加各种节会,加强了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利用国家、省、市各级领导和专家来我市参观考察的机会,多次派出演艺人员陪同考察,展示我市民族民俗文化。
建设旅游精品,发展文化产业。加快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建设旅游文化品牌,张家界市以其秀绝的自然风光和深厚的文化底蕴,被确定为首批30个中国旅游文化示范地之一。文化产业项目已进入全省规划,省政府将张家界市民族民俗博物馆建设项目列为2001年—2005年湖南省文化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刘明灯古墓石雕群的开发已进入论证阶段。自陈楚华的秀华山馆、李军声的民族艺苑、杨刚连的土家风情园旅游文化项目先后建成投入营运,盛唐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即将问世,全市文化产业迸发出勃勃生机。在旅游市场的驱动下,全市民营文艺表演异军突起,投资达8800万元,年产值9000万元。“魅力湘西”年接待游客达20多万人次,营业收超过1000万元。全市演艺设施建设步伐加快,演艺市场活跃。仅武陵源区就有5家演艺场所近5000个座位。全市新闻出版业包括张家界日报社、杂志社、书店、印刷企业、打字复印社、电子出版物、画册光碟等旅游宣传品经营单位等,共315家,年产值2.2亿元,是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明星行业,在地方经济中占有重要的份额。
主要工作经验
(一)只有始终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把握时代脉博,不断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文化工作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的,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只有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文化建设,才能确保新时期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必须围绕全市旅游带动战略,以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作为文化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大力发展文化事业,激发文艺工作者的创作激情,使他们植根于人民群众的生活之中,创作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精品力作,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文化工作才有强大的生命力。
(二)只有不断强化对文化工作的领导,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文化事业才能健康、有序发展。文化事业是一项长远的社会活动,文化建设贵在稳定,重在积累。在实施旅游带动战略过程中,只有进一步提高旅游需要文化赋予深层内涵的认识,才能不断改善和强化对文化工作的领导,把文化建设摆在各级各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文化建设要实现健康发展,满足日益发展的旅游形势的需要,必须围绕繁荣、发展抓管理。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依法行政,依据国家相继颁布的有关文化、新闻出版、版权方面法律法规文件,加大执法力度,反复开展专项治理,净化全市文化市场,坚决维护旅游地区的良好形象。
(三)只有认真落实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才能得到适度的发展。近年来,国家、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优惠政策,同时鼓励各级文化事业单位转换经营机制,走招商引资的路子发展文化事业。国家还设立各项发展基金,扶持项目资金,推动基层文化事业发展。我们始终坚持用好、用活、用足国家的各项文化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上级的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四)只有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建好队伍,自力更生,才能更好的谋求发展。文化事业是一项宏伟的事业,需要千千万万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的文艺工作者。建市以来,我们认真实施文化艺术人才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建好队伍,始终坚持自力更生求发展,克服经费困难,圆满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各项中心工作,文化事业在艰难困境中独树一帜,文化产业蒸蒸日上。
(三)半年总结
张家界市文化局
2008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2008年6月25日)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省厅、局及市委宣传部的直接指导下,我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按照年初的工作目标任务,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各项工作平稳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
一、主要工作成绩
(一)群众文化活动日趋活跃。今年以来,围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旅游、服务社会,全市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节庆文化、广场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等开展得有声有色。文化部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共组织各类大中型活动10多次,送戏下乡150场次,送电影下乡进社区8000余场。配合完成了“森保节”开幕式、首届中国张家界山歌节演出工作。各区县分别组织了“春节文化活动周”、“元宵灯会”、“文化广场文化周”等一系列群众文化活动,丰富了广大群众和游客的精神文化生活。
(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充分利用西部开发的机遇,积极向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汇报衔接,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加强我市文化馆、图书馆建设。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正在实施;盛唐国际文化交流中心预计8月份可以投入使用;张家界文化影视城主体基本完工;张家界市博物馆筹建工作取得突破,将作为我市首个代建制试点项目建设;张家界中心图书馆建设已进行内部装修。积极探索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网络的有效模式,永定区县级支中心、24个基层中心和148个基层服务点正在着手建设。全市165家农家书屋建设任务已确定到村到人。
(三)文化市场管理进一步加强。坚持守土有责的原则,通过行政审批、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管,文化市场管理取成效显著。在文化市场整治行动中,共查缴非法出版物68520册(盒),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单位(户)152家,有力地规范、净化了文化市场。一是加强了音像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实行重新审核登记。二是规范了网络文化市场秩序,以查处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和督促工商部门取缔黑网吧为重点,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行为。三是理顺了娱乐市场管理体制。完成娱乐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加强演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演出经营活动,建立演出市场审核监管登记档案。四是依法加强了印刷复制业监管,建立和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加大对有书报刊印刷能力印刷企业及小型、个体印刷单位的监管力度,坚决取缔无证印刷。五是开展了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4月20日至4月26日,采取统一行动,集中宣传,集中打击,有力地保护了知识产权,打击了侵权盗版。六是“扫黄打非”长抓不懈。机构不减、经费不减、人员不减。全市集中组织了8次“扫黄打非”集中统一行动,其中市城区组织了2次集中行动。七是推广企业正版软件使用工作。组织召开了全市企业正版软件推行工作负责人会议,对企业正版软件推广工作进行了安排。
(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实效。一是文物保护工作不断加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有序开展;贺龙纪念馆、湘鄂川黔苏维埃纪念馆顺利向公众免费开放;对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种资料进行了规范化整理;配合市园林创建工作,初步拟定了市城区文物古迹管理办法。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效明显。组织开展了“文化遗产宣传周”活动;通过区县上报、专家评审,确定并公布了21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推荐上报省级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7个,省级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5人。
(五)文化与旅游融合的进程加快。演艺业已成为实现文化与旅游融合的最好连接点。目前,广西中元山水旅游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与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组建了张家界天元山水旅游文化有限公司,选址在天门山下打造一台大型山水实景文艺节目---《爱》,在“沪洽周”已正式签约;张家界盛唐国际民族文化交流中心生产的民族艺术大戏--《梯玛神歌》也将于下半年与广大观众见面;永定区文化局与南方歌舞团经多次磋商已达成合作意向,拟在区宣传文化中心剧场打造一台代表张家界少数民族文化的旅游文化节目,这几台节目面市以后,必将提升我市旅游品位。
(六)文化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已经制定《张家界市文化局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将在机构设置、用人制度、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上获得突破,目前改革方案正在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完善后将报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七)解放思想大讨论热烈开展。对照市委关于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张家界市文化局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实施方案》,针对文化部门存在着的不想解放思想、不敢解放思想、不会解放思想的问题开展了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把文化系统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推动我市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上来,统一到建设世界旅游精品上来,统一到“三年有改观,五年大变样”的具体目标上来,在文化战线形成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的良好风气。
开展了党员风采进社区免费放映电影活动;积极开展为四川灾区募捐活动,全系统共捐款11000元;在全国哀悼日5月19日至21日期间,采取得力措施停止了网上娱乐、歌舞演艺、电影放映及其它各类公共娱乐活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风廉政建设、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建设扶贫等工作长抓不懈。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全市文化系统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三年有改观、五年大变样发展纲要》,以繁荣文化艺术为主线,以丰富旅游文化内容为重点,以规范文化市场为抓手,以发展文化产业为亮点,解放思想,扎实工作,为富民强市和建设世界旅游精品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推动全市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一)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结合文化工作实际,以抢占大湘西文化制高点为文化战线工作者的已任,将深入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推向新的高潮。坚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 积极推进并全面完成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以“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为重点,抓好群艺馆等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改革;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为原则,抓好艺术团这个准公益文化单位的改革;以“整合资源、盘活资产”为纽带,抓好机关内部改革和自身建设;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务公开,实行政企、政事分开,发挥文化行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自律作用;要从有利于稳定人才、吸纳人才、培养人才,有利于发挥优秀人才和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作性方面制定政策,改革体制。
(二)以博物馆建设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博物馆的建设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文化部门必须具体落实兑现,并以此为突破口,加快构建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投资建好文化重点工程,逐步完善城市功能,提供和改善群众参与文化活动的载体。建好群艺馆、文化馆、图书馆、乡镇文化站,通过以博物馆为标志的一批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丰富城市文化内涵,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同时,加强社区和居民小区配套文化设施建设,发展文化广场等公共文化活动场所,发展流动舞台车、汽车图书馆、数字电影放映,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三)以民族演艺的繁荣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围绕打造世界旅游精品工作目标,找准文化与旅游的结合点,加快文化与旅游的融合,高起点、高标准、宽视野搞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演艺业,开工建设魅力湘西大剧院,建成国际民族文化交流中心,重点是挖掘整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培育文化产业。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方式,逐步在文物资源开发、展览、流通、复仿制等领域形成区域性经营实体。大力发展文化娱乐业。积极筹措资金,建设民族文化村、旅游度假村等一批高档次休闲娱乐设施,努力提升休闲娱乐业档次。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调整经营结构,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扩大产业规模,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投入、企业投入相结合的新机制。
(四)以文化活动为载体推动文化艺术的繁荣。活动是文化价值的张扬,也是文化生命的延续。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是文化工作者的历史使命。我们将在广泛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农村文化活动、校园文化活动和广场文化活动的同时,重点打造节日文化活动。从今年开始,我们将结合申报第二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精心打造“永定元宵灯会”、土家“六月六”等两个极具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主题文化活动,使其成为张家界的文化品牌,不仅让市民还要让中外游客喜闻乐见。
(五)以落实好四件实事推动文化工作全面发展。一是解放思想,真抓实干,开工建设张家界博物馆。二是抓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巩固前段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取得的成果,探索电影放映的新机制,启动数字电影放映,结合“党员风采在社区”开展电影放映进社区活动,确保完成17892场放映任务。三是继续抓好基层文化建设。争取国家、省市的支持,做好乡镇文化站建设和今年165个行政村农家书屋的建设,发挥流动舞台车的作用,支持和扶持农民自办文化。四是抓好中国湖南国际旅游节、建市20周年庆典开幕式文艺演出和焰火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