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简 介

  张家界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是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主管民族宗教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上的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发展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与措施,认真做好民族建政工作,加强民族资金的管理使用,做好民族古籍的抢救挖掘和整理,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和突发事件,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不断推进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的社会化和法制化,进一步开创民族团结事业的新局面,为建设全面小康张家界、构建和谐张家界尽职尽责。现有干部职工21人,内设办公室、经济发展科、文化教育科、政策法规科、宗教事务科、纪检监察室等6个科室。下辖两个事业单位——张家界市民族古籍办公室(张家界市民族研究所)和张家界市回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还有一个改制为企业的张家界市少数民族服务部。张家界市民委(市宗教局)办公地址位于张家界市大桥路26号,法人代表庹年玖,办公室电话及传真:0744—8223216,E-mail:minweizjj@163.com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检查、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对民族政策的贯彻与落实。对有关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行使宗教行政执法职能,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二)研究并提出我市有关民族工作的任务和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发展少数民族社会经济的特殊政策与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搞好项目申报和管理,搞好民族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开展民族宗教问题的调查研究,掌握现状,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事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问题,维护民族团结;管理民族成分鉴别,负责民族统计工作;负责建立民族乡的考察和申报工作。
(四)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研究我市少数民族文化、教育、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特殊问题并提出相关意见,承办有关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负责组织市民委委员开展活动。
(五)收集、抢救、整理出版全市少数民族古籍;挖掘整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组织民族语言文字翻译、编辑出版工作;负责民族习俗保留与改革的调研及实施工作。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协助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七)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八)指导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年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审查涉及宗教政策的文章、材料、书刊及音像制品,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
(九)指导区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的工作。负责民族交往工作,加强与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做好有关涉外民族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张家界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张家界市宗教事务局)内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信息、调研、保密、信访、卫生、治安保卫、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事务、行政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接待工作,起草重要文件和报告,负责本机关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机关和下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等工作。
(二)经济发展科
参与全市民族经济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发展民族经济的优惠政策,参与制订民族经济发展规划,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管好用好各种民族资金,搞好经济项目的考察论证、申报和管理工作,搞好民族经济发展的年度统计和分析,搞好民族地区的经济协作,参与科技推广、智力支边和实用技术培训工作。
(三)文化教育科
参与研究制订民族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等事业的发展规划,促进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的发展,开展我市少数民族的对外文化艺术交流和对外宣传工作,管理我市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工作,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协同管理民族学校,配合抓好民族中小学校及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的建设,参与民族教育补助费和民族卫生补助费的分配管理。
(四)政策法规科
指导和监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参与地方性民族法规及其它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少数民族条款的拟定、执行和监督;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指导和组织工作;参与调解民族纠纷,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有关事务;管理民族成份的鉴别更改;协同做好民族地区及民族乡行政区划和建政工作;参与人口普查及对全市少数民族人口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指导和管理民族乡、城市等散杂地区的民族工作。
(五)宗教事务科
参与全市宗教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草拟宗教工作方面的文件报告,搞好宗教工作的调查研究,指导和管理全市宗教工作干部的政治业务培训,负责骨干宗教教职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年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工作,做好涉外宗教工作。
三、领导职数
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调研员1名,正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张家界市民族古籍办公室(张家界市民族研究所)和张家界市回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能和编制情况

1、 张家界市民族古籍办公室(民族研究所)主要职能
和编制情况
(一)主要职能
对民族文化古籍,含民族服饰、美食、建筑、历史文献、文学著作、歌谣、戏曲等组织抢救性搜集、挖掘、整理、出版;对现存民族文化古籍的族属、年代、历史价值和现代价值研究、鉴别、评介;对各民族历史、语言、经济、文化状况及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对策。
(二)编制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编制3名,其中正(副)主任1名。
二、张家界市回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能和编制情

(一)主要职能
主要负责全市回民的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办理保障回民各项权利的有关事宜,参与全市回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清真“三食”的生产经营管理。
(二)编制
核定财政拨款事业编制1名

政务公开事项

1、 更改民族成份

      

更改民族成份

办理公民个别更改民族成份手续

办事单位:承办人、职务、电话

民族政策法规科  王华文  科长  8296255

符合国家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湘族字[1994]24号及湘族字[2001]9号通知的更改民族成份的个别公民

凡年满二十周岁后要求更改个人民族成份的,除非其民族成份与其父母的民族成份皆不相同;凡与父母中一方民族成份相同的,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1、  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审查。
2、  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
3、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
4、  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审查。
5、  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审查。
6、  户口所在地(州)民族工作部门审查。

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监管单位、负责人地址、电话

市民委(市宗教局)主任、局长 覃章厚    8222758

市民委纪检组长               欧阳仁德  8300350 

依照政策  严格把关  实行工作责任制

      

核准

2、 发放清真标志牌

      

发放清真标志牌

申请发放清真标志牌

办事单位:承办人、职务、电话

民族政策法规科  王华文  科长  8296255

单位或个人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回维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生产单位不低于10%,经销单位不低于15%,餐饮单位不低于20%)。

2、单位领导成员中,应配备有回维等少数民族公民。

3、个体私营业主本人,必须是回维等少数民族公民。

1、  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
2、  审核从业人员总数及回维等少数民族从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影印件。
3、  审核单位领导成员中的回维等少数民族公民的身份证及任聘书影印件。
4、  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影印件。
5、  其他有关材料。
6、  报省民委批准。

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监管单位、负责人地址、电话

市民委(市宗教局)主任、局长 覃章厚  8222758

市民委纪检组长  欧阳仁德  8300350 

依照政策  严格把关  实行工作责任制

      

核准

3、 批建或撤并民族乡

      

批建或撤并民族乡

申报改建和撤并民族乡

办事单位:承办人、职务、电话

民族政策法规科  王华文  科长  8296255

乡政府

1、  少数民族人口占全乡总人口30%以上的乡。

2、  符合国家大政方针。

3、  行政区划的变更调整。

1、  乡政府向县民委和县民政局申请。

2、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市民委、市民政局申报。

3、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申报。

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监管单位、负责人地址、电话

市民委(市宗教局)副主任、副局长 王正华    8292325

市民委纪检组长                   欧阳仁德  8300350 

依照民族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把关

      

审核

4、 报批民族资金扶持项目

      

报批民族资金扶持项目

申报民族资金扶持项目

办事单位:承办人、职务、电话

民族经济发展科  甄金华  科长  8291915

市区县机关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的有关申报民族资金项目

1、  用于扶持和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

2、  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  单位申报

2、  区县民族事务局调查论证后与县财政局共同向市民委和市财政局申报

3、  市民委经济发展科初审后报委党组集体研究

4、  市民委和市财政局衔接后共同行文上报省民委、省财政厅

5、  属于国家民委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由国家民委和财政部审批,属于省民委财政扶贫资金的项目,由省民委、省财政厅审批

 

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监管单位、负责人地址、电话

市民委副主任    庹年玖    8291917

市民委纪检组长  欧阳仁德  8300350 

依照政策  严格把关  实行工作责任制

      

审核

5、 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

      

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

申报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

办事单位:承办人、职务、电话

民族经济发展科  甄金华  科长  8291915

少数民族特殊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企业

1、  必须是少数民族特殊商品和传统手工业品生产企业

2、  具有法人登记证

3、  信用登记证

4、  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  其它特殊要求

1、  企业申请

2、  区县民族事务局、经贸委和金融部门初审

3、  市民委、经贸委和金融部门审核汇总上报省民委、省经贸委及金融部门

4、  省民委、经贸委和金融部门上报国家民委、经贸委和金融主管部门审批

 

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监管单位、负责人地址、电话

市民委副主任    庹年玖    8291917

市民委纪检组长  欧阳仁德  8300350 

依照政策  严格把关  实行工作责任制

      

审核

6、 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和汉族优惠资格

      

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和汉族优惠资格

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和汉族优惠资格

办事单位:承办人、职务、电话

民族文化教育科  杨光恒  科长  8223216

报考大中专院校少数民族、汉族考生,永定、桑植在职研究生考生

1、  聚居区、民族乡少数民族考生

2、  散居少数民族考生

3、  城市少数民族考生

4、  世居聚居区、民族乡内的汉族考生

5、  在职研究生考生

1、  凭民族工作部门更改通知单    

2、  由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作户口认定

3、  区县民族工作部门审核

4、  市级民族工作部门终审

 

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收表格工本费

监管单位、负责人地址、电话

市民委副主任    胡国庆    8227598

市民委纪检组长  欧阳仁德  8300350 

依照政策  严格把关  实行工作责任制

      

核准

7、 市级以上宗教活动场所年检

      

市级以上宗教活动场所年检

宗教活动场所年检

办事单位:承办人、职务、电话

宗教事务科  罗廷云  科长  8291916

市级以上宗教活动场所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2、  管理规章的制度和执行情况。

3、  主要宗教活动及涉外宗教活动情况。

4、  主要财务管理收支情况。

5、  登记项目变更情况。

6、  所属企、事业和现有房地产的变动管理情况。

7、  其他有关情况。

1、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按年检通知要求,到年检主管部门领取、填写《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表》。

2、  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送年检主管部门接受年检。

3、  年检主管部门按年检内容,逐项核查,确定年检合格与否。

三个月内

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收(200元)

监管单位、负责人地址、电话

市民委(市宗教局)副主任、副局长 王正华    8292325

市民委纪检组长                   欧阳仁德  8300350 

依照行政,依法管理,不得借机侵犯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

      

核准

8、 重建和新建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

重建和新建宗教活动场所

办事单位:承办人、职务、电话

宗教事务科  罗廷云  科长  8291916

宗教团体申报新建、重建的寺、观、宫、奄、堂。

1、  新建宗教活动场所(寺、庵、宫、观、堂)布局要

合理,不能重复建设。

2、  新建某种宗教活动场所,当地一定要有一定数量的

信徒信众。

3、  重建(含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要有原宗教活

动场所的旧址及旧址资料。

4、  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申报建的宗教团体要具

备全部的可靠资金。

5、  新建、重建的宗教活动场所,要符合当地国土、规

划部门及环保部的要求,并有县级宗教部门的许可。

 

1、  在具备审批条件五点的基础上,写出新建、重建宗

教活动场所的请示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2、  可行性论证报告,要得到所建地宗教局的同意及所

建地县级人民政府的准许意见。

3、  市宗教局根据区、县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

,报省宗教局批准,方可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

 

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监管单位、负责人地址、电话

市民委(市宗教局)副主任、副局长 王正华    8292325

市民委纪检组长                   欧阳仁德  8300350 

依照政策法规,严格把关,实行工作责任制

      

批准权在省宗教局                 审核

 

政策法规  

民族事务方面行政许可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许可
许可事项: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许可。
许可对象: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销清真“三食”资格申请人。
许可依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第十八条。
许可条件:1、企业领导成员应配有回维等少数民族公民;
2、生产从业人员回维少数民族不低于10%,经销单位不低于15%,餐饮单位不低于20%;
3、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主本人必须是回维等少
数民族公民。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费用:清真标志牌收工本费。
许可期限:30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地点:市民委政法科(受理电话:8223216)。
(二)岗位责任人:市民委政法科工作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
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
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
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四)时限:1日
二、审查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民委政法科初审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
实的,负责调查核实,经核实后,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交市民委主管负责人审核。
(三)时限:5个工作日。
B、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民委主管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对符合许
可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受理人员,需要补交、修改的,以书面形式予以一次说明。
(三)时限:5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民委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符合许可条件的,签发予以许可意
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将其申请材料退回,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市民委纪检监察室(监督举报电话:0744-8223216)。

 

 

附件:

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许可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
2、经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3、经营管理制度(确保清真的具体措施);
4、有关经营场地、场所的文件和资料;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从业回维少数民族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7、全企业的从业人员花名册;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9、领导成员中的回维等少数民族公民的身份证及任聘
书影印件。
(备注:市政府令第32号13项)

宗教事务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行 政 法 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国务院 1994.1.31
2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8.10.25
3 印刷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8.2
4 出版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2.1
5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 2004.10.13
6 宗教事务条例 国务院 2005.3.1
地方性法 规 7 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 2007.1.1
部门 规章 8 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国家宗教局 1991.5.5
9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国家宗教局 2005.4.21

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一、行政许可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三、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七项规定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行政许可程序
1、举办活动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活动日的30日前向活动举办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2、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听取活动举办地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作出许可决定。
邀请境外宗教组织或个人参加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