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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 索引号 ]427000/2023-00007
  • [ 题材分类 ]政务公布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3-02-27
  • [ 访 问 量 ]
  • [ 公开范围 ]长期公开
  • [ 名 称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利社会公众向本机关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办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主要有:

1.在张家界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址:(http://www.zjj.gov.cn/)

2.政务新媒体账号:“张家界市政府门户网”微信公众号,公众可通过微信搜索“张家界市政府门户网”进行关注;

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报》电子版网址:(http://www.zjj.gov.cn/c8355/),纸质版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政务公开专区查阅。

4.现场查阅点:张家界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政务公开专区,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558号。

5.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发放便民资料的方式进行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精神,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请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申请,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便于进行信息审查。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且延期的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一)受理机构

张家界市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

(二)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张家界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zjj.gov.cn/c9374/index.html),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当面提交申请的,本机关将现场出具接收回执;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建议使用EMS邮政快递方式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申请的,应与本机关电话联系确认。提出申请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三)申请受理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将视情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仍无法确定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办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责任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相关说明

1.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本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2.本机关免费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1〕3号)等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不予公开的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本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除外)。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指定张家界市数据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作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558号;邮政编码:427000;联系电话:0744—8213376;电子邮箱:zwgkzjj@163.com;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冬季作息时间)、15:00—18:30(夏季作息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五、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