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的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427000/2026-00056
- [ 题材分类 ]政务公布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6-06-16
- [ 访 问 量 ]
- [ 公开范围 ]长期公开
- [ 名 称 ]关于《张家界市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张家界市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卫生健康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监管工作部署要求,健全医疗卫生行业长效监管机制,提升行业治理能力,我科牵头起草了《张家界市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和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试行)》)。现就起草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国家、省、市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医疗卫生领域信用监管作出系列明确部署,要求全面推行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当前,我市医疗卫生行业信用监管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支撑,监管模式较为传统,存在监管精准度不足、监管效能不高等问题,无法适配新时代卫生健康行业监管工作新形势、新要求。
制定出台本《制度(试行)》,是严格落实上级政策部署的刚性举措,也是规范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优化医疗卫生行业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对构建全流程信用监管体系、推动我市卫生健康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严格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疗卫生行业监管实际起草,主要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5.《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6.《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7.《湖南省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8.《张家界市"企业服务年"行动方案》
三、起草过程
为保障《制度(试行)》科学性、合规性与可操作性,我科严格遵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序推进起草工作。一是深入研读上级信用体系建设及卫生健康行业监管政策文件,精准把握政策要求,结合我市监管工作实际,梳理监管痛点、难点,拟定制度框架,完成初稿起草;二是广泛征求各区县卫生健康局、委机关相关业务科室意见建议,充分吸纳合理内容,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三是依规开展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针对审查意见逐一整改优化,形成《制度(试行)》审议稿。
四、主要内容说明
《制度(试行)》共设五章二十一条,构建全流程、闭环式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监管体系,核心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评定范围与工作职责。覆盖全市所有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市、县两级分级负责工作机制,明确"谁检查、谁评定、谁归集"工作责任,厘清各级各相关部门监管职责边界,保障工作有序推进。二是统一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实行A、B、C、D四级信用评分评定机制,明确每年开展一次信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三是健全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失信行为即时降档机制,对评定周期内出现特别严重、严重失信情形的机构,依规直接降档或降级;同时畅通异议申诉渠道,规范信用修复流程,切实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权益。四是落实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秉持"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等级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举措,对守信机构给予检查频次缩减、政务服务优化、项目优先支持等激励;对失信机构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约束惩戒,同步建立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强化监管结果应用。
五、合法性与合规性说明
《制度(试行)》起草过程严格遵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规定,全面履行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法定程序。制度内容严格契合上位法及上级政策要求,未增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未加重医疗卫生机构不合理负担,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各项要求。
六、实施建议
为确保《制度(试行)》落地见效,提出以下实施建议。一是强化政策培训,文件印发后,分级组织专题培训,指导相关工作人员精准掌握评定流程、评分标准,保障制度执行到位;二是稳步推进评定工作,各区县、各相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按期完成直管医疗卫生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公示及信息归集上报;三是严格落实监管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法机构对照信用等级,全面推行差异化监管;四是动态优化完善制度,在试行期间跟踪实施效果,及时总结经验、整改问题,适时修订完善制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