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口腔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427000/2026-00044
- [ 题材分类 ]政务公布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6-05-28
- [ 访 问 量 ]
- [ 公开范围 ]长期公开
- [ 名 称 ]关于《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口腔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
整合口腔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6年5月28日,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规范整合口腔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张医保发〔2026〕8号),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按照"以服务产出为标准、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落实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口腔等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73号)文件精神。
二、主要内容
(一)新增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14个、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25个、骨骼肌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09个;同步废止现行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98个、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9个、骨骼肌肉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341个;修订疝(甲乳)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1个,制定全市四个价格类别最高政府指导价。
(二)所定四类价格为相应价格类别的全市最高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另行规定。
三、落地执行
该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既往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医疗机构应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并同步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