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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427000/2025-00173
  • [ 题材分类 ]政务公布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5-12-31
  • [ 访 问 量 ]
  • [ 公开范围 ]长期公开
  • [ 名 称 ]张家界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政策解读

张家界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雪茄烟零售市场秩序,促进雪茄烟市场健康发展,保障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张家界市烟草专卖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张家界实际,起草《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现行实行的《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办法》于2021年7月2日起施行,历经2022年7月28日、2023年2月2日、2024年11月25日三次修改。近四年来,该《办法》在规范卷烟零售市场主体准入、维护卷烟市场秩序、优化张家界市卷烟市场资源配置、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文件出台后,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量渐趋合理,部分过饱和网格逐步回归合理区间,初步抑制许可证数量无序增长、其他类业态野蛮生长的市场态势。但距离全面落实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优化高效便民服务,满足雪茄烟市场需求,促进雪茄烟市场规范有序、良性发展"和"落实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要求,破解基层反映的问题堵点"的工作部署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此,有必要作进一步修订完善。

2025年,中国烟草总公司印发《关于开展国产雪茄烟"强牌健网"攻坚行动的通知》,提出"根据《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结合雪茄烟消费市场实际,构建区别于卷烟零售点布局的雪茄烟零售点布局。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对全省雪茄烟专业店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工作目标、基本原则、办理规范提出具体意见,对全省零售点合理布局增加放宽情形并作出明确要求。新修订的《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针对全市雪茄烟专业零售点的合理容量、经营范围、办证要求和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增加相关放宽情形等问题进行修订,是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合理布局、保障雪茄烟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具体实践。

基于以上原因,出台《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湖南省烟草专卖局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合理布局的具体实践,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4.《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2016年7月20日起施行。

5.《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 ),2021年3月31日起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6.《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 ,2024年3月27日实施,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

三、主要内容介绍

第一条阐明了本规划制定目的、依据;第二条规定了本规划的管理对像及定义;第三条规定了制定规划的原则以及考量的因素,规定了布局模式;第四条规定了市场单元的种类及划分考量的因素、相应的管理措施;第五条规定了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要求;第六条规定了特殊区域设置零售点的要求、规划数量;第七条规定了设置不同规格零售点的放宽条件;第八条规定了优抚对象的具体适用范围及有关要求;第九条规定了因"个转企"等政策原因导致申请新办适用的布局要求;第十条规定了在原市场网格单元内变更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具体要求;第十一条规定了因"道路建设"等政策原因搬离原址的零售点在排队轮候距离测量时的有关要求;第十二、十三条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第十四条规定了雪茄烟专业零售点的办理要求;第十五条对"距离"等概念进行定义;第十六条规定了"经营场所"的范围、现场核查等有关要求;第十七条规定了零售点合理布局动态管理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至二十条规定了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程序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