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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定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政府定价项目继续参照原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427000/2025-00114
  • [ 题材分类 ]政务公布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5-11-18
  • [ 访 问 量 ]
  • [ 公开范围 ]长期公开
  • [ 名 称 ]关于《永定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政府定价项目继续参照原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保障永定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我委牵头起草了《永定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政府定价项目继续参照原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和可行性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改善生态环境的基础性公益事业,直接关系到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当前,永定城区、武陵源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要依据《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永定城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张发改价服〔2018〕144号,以下简称《2018年通知》)执行。该文件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虽未明确标注有效期,但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通用规定及我市相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

从现实需求看,继续稳定现有收费政策具有三重必要性:一是保障民生服务连续性的需要。生活垃圾处理涉及千家万户,若政策中断可能导致收集、运输、处置等环节运转不畅,直接影响城市环境卫生。二是推进环境治理提质的需要。依托现有收费机制,可稳定垃圾处理资金来源,支撑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设施运营,助力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三是衔接体制改革的需要。此前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体制调整、成本监审工作受阻等客观因素,新定价程序未能顺利完成,延续原政策可为后续改革和定价工作预留缓冲期。

同时,该政策延续具备充分可行性:一方面,《2018年通知》实施以来,收费方式和标准已被社会广泛接受,运行效果良好,未引发重大舆情或争议;另一方面,现行收费标准与当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相匹配,且有成熟的代征机制作为保障,政策延续可实现"无缝衔接"。

政策起草依据

《通知》制定严格遵循国家及省级相关政策规定,主要依据包括:

(一)《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7 号令),规范了政府制定价格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政策制定程序合法;

(二)《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定价范围,为政策制定提供了定价权限依据;

(三)《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 号),为"随水征收"的收费方式提供了政策支撑;

(四)《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总体原则、范围和管理要求,是政策制定的核心依据。

三、起草过程

《通知》起草过程严格遵循"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多方衔接"原则,主要经历以下阶段:

(一)前期研判阶段。针对《2018年通知》已过有效期的情况,我委价费科提前开展政策评估,梳理出体制改革、成本监审受阻等历史遗留问题,明确"先延续、后完善"的工作思路。

(二)启动衔接阶段。收到市环卫处《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继续参照执行并启动定价程序的报告》后,我委立即对政策延续的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形成初步方案。

(三)内部审议阶段。初步方案经我委党组会议专题审议通过,确保政策符合部门工作实际和管理要求。

政府报批阶段。就政策延续及同步启动新定价程序事宜,专程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批示明确"按照新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最长可为10年,拟请市发改委商市司法局提出继续执行原文件的方式和路径",为《通知》制定提供了明确指引。

四、主要内容

(一)征收对象及方式。永定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机关事业单位、各类经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实际生活用水量随水一并征收;天门山景区、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等特殊场所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产生垃圾量据实征收;营运车辆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数计收。

(二)收费标准

1.城镇居民、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1)居民(含暂住人口)按生活用水量每吨0.4元征收;

(2)非居民(含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单位)按用水量每吨0.6元征收。

2.特殊场所垃圾处理费

天门山景区、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按实际垃圾量每吨100.5元征收。

3.营运车辆垃圾处理费

(1)客车:

客车9座(含9座)以下按每座每年22元征收;

客车9-20座(不含9座、含20座)按每座每年18元征收;

客车20座(不含20座)以上按每座每年13元征收;

(2)货车:

货车2吨(含2吨)以下按每吨每年72元征收;

货车2-5吨(不含2吨、含5吨)按每吨每年48元征收;

货车5吨(不含5吨)以上按每吨每年36元征收。

(三)对特殊对象的优惠政策。对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自来水相关优惠政策执行,即月用水6吨以内(含6吨)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超过6吨的部分,严格按照居民随水代征标准征收。

(四)代征手续费。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征收部分,由你处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收,代收手续费标准为3%。

(五)工作要求。你处需提前做好本通知的宣传解读与引导工作,通过社区公告、官方平台、服务窗口等渠道清晰传递政策内容,争取广大市民理解与支持;同步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强化舆情动态管控,严防价格执行过程中出现突发事故或群众性事件,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六)执行期限。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新的永定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政策正式出台之日止。新政策出台前,一律按本通知明确的征收方式与收费标准执行。

(七)参照执行规定。武陵源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其他说明

(一)政策调整情况。本次政策延续并非简单照搬原文件,结合最新省级政策要求进行了两项针对性调整。一是删减基建垃圾、渣土应急处理相关内容。根据《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明确规定,"基建垃圾、渣土应急处理"已不属于生活垃圾界定范畴,其清运及处置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据此,将该事项从政府定价清单中移除,原执行的政府定价标准(基建材料垃圾3.6元/㎡、渣土6元/m³、私宅装修1.5元/㎡)同步停止执行;二是规范更新优惠群体范围。依据上述同一管理办法规定,将优惠对象明确为"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确保优惠政策与省级要求保持一致。

(二)下步工作计划。《通知》仅为过渡性政策安排,我委将以此次政策延续为契机,加快推进新定价程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与市司法局衔接,完善政策延续的法定程序;二是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成本监审受阻问题,全面开展垃圾处理成本核算;三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及成本变化情况,科学制定新的收费标准,确保政策长期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