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427000/2025-00112
- [ 题材分类 ]政务公布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5-11-19
- [ 访 问 量 ]
- [ 公开范围 ]长期公开
- [ 名 称 ]关于《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
装饰装修垃圾是建筑垃圾的一个分类,存在管理难、资源化处置难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装饰装修垃圾规范化管理,推动装饰装修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根据市政府工作安排,由市城管局起草《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就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规定》的必要性
一是国家有要求。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改善人居生活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具体实践。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作出系列安排部署,2020年4月29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实现源头减量,并合理建设处置设施及场所,推进综合利用。2020年5月8日,住建部出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建质〔2020〕46号),意见要求2025年底,各地区实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202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专门提出要规范装修垃圾管理。
二是省里有部署。2024年1月22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24〕31号),提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分类打包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市州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实施""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获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运输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处置双方协商确定"。
三是我市有需求。一是环保督察整改有要求。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是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的内在要求。前些年,我市装饰装修垃圾收运管理模式粗放,私自倾倒现象时常发生,严重影响城市形象。2024年6月6月,中央环保督察组通报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能力严重不足,2023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均不足10%,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违规倾倒问题多发"等问题。二是现实管理有需要。2024年12月,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处置项目建成并运行,市城区规范的装修垃圾中转站将建成。随着中端收集、末端资源化运行和联单管理施行,自去年12月份以来,市城区装修垃圾实现资源化利用处置,装修垃圾管理基本实现闭环。如何固化和提升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亟待规范装饰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从而实现前端分类、定点投放、专业收运、资源化处置。
二、《管理规定》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
5.《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24〕31号)。
三、起草过程
2025年3月,市城管局着手起草《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规定(试行)》,起草过程中,多次与发改、住建、司法等部门对接,不断对《管理规定》进行修改完善。4月7日,向各相关单位发函征求意见,收到建议意见1条,已采纳。4月15日,组织发改、住建、物业协会、物业公司、社区等单位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结合会议提出的建议意见,再次形成《张家界市中心城区装饰装修垃圾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5月28日,挂网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未收到建议意见。8月20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共收到17条意见或建议,其中予以采纳8条,不予采纳9条。9月4日,《管理规定》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9月26日,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并结合审查意见,在两个部门的指导下,再次进行了修改完善。
四、《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及重要条款设置理由
(一)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十三条:一是明确了制定的目的、概念定义、适用范围、制定原则及有关部门职责等内容;二是明确了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三是明确了产生装饰装修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承担;四是明确了居民小区住宅装饰装修垃圾服务费、垃圾处置费的收费依据;五是明确了对收运企业的名录管理、行为规范方面的内容;六是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解释单位及实施时间。
(二)重要条款及设置理由
1.第五条明确城管部门、住建部门、生环部门、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各自职责,实现装修垃圾从源头到末端的全流程精细化治理。设置理由:有利于各部门按职能划责,覆盖装修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全链条,解决职责交叉或无人管的问题。
2.第六条明确装饰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主体,通过区分不同场景对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情况确定了兜底单位,并规范了管理责任行为。设置理由: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避免管理空白,依托基层力量,落实源头管理,强化规程管控,防范环境污染,并建立兜底机制确保实现中心城区装修垃圾管理的全覆盖和无缝衔接。
3.第七条明确"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为原则的装饰装修垃圾产生主体责任。设置理由:一方面通过"谁产生、谁负责"机制,强化源头管理,并强制分类和禁止混投,提升垃圾处理效率;另一方面,结合物业管理模式,明确不同场景下的操作流程,确保责任可追溯,提成管理可行性。
4.第八条明确居民小区住宅装饰装修垃圾服务费指导标准的制定主体及垃圾处置收费的收费机制。设置理由:通过政府部门制定"指导标准"为居民小区住宅场景提供收费参考依据,避免物业或收运方随意定价、侵害业主权益,处置环节实行市场调节价,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明确收费机制,确保产生主体承担经济责任,落实全链条管理的闭环。
5.第九条明确装饰装修垃圾收运及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资质要求、准入管理及运营规范。设置理由:通过资质审核、名录管理和标准化运营要求,规范收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输安全与环保,推动行业专业化、绿色化发展。
6.第十条明确装饰装修垃圾收运企业和资源化利用企业的运营规范与行为准则,以确保装修垃圾处理工作的规范化、高效化和环保化。设置理由:通过全流程规范收运企业行为,旨在构建"高效收运、环保运输、全程可溯、循环利用"的装饰装修垃圾处理体系,解决行业乱象,实现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