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427000/2025-00107
- [ 题材分类 ]政务公布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5-10-22
- [ 访 问 量 ]
- [ 公开范围 ]长期公开
- [ 名 称 ]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按照“以服务产出为标准、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2024年11月26日,国家医保局印发《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24号),确定了价格项目与《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的映射关系,引导各地按照《指南》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起草依据
2025年8月7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42号),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局按相关工作程序,对照价格规范治理目标,拟定规范整合后的项目价格,印发《关于规范整合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我局于9月16日制定下发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反馈意见,按照省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市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
四、主要内容
(一)新增项目和价格标准。规范新增“B型超声检查”“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常规)”等48项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新增项目实行通用型项目管理,全市一类价格按照省基准价格下浮10%执行,二类价格、三类价格、基层价格及紧密型县域医共体价格按照省基准价格下浮15%的标准执行,统一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超声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取费用。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价格水平,并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付费标准。
(二)废止项目。废止已整合的“A型超声检查”“B超常规检查”等77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医保支付政策。全市各统筹区按明确的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