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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427000/2025-00105
  • [ 题材分类 ]政务公布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5-10-22
  • [ 访 问 量 ]
  • [ 公开范围 ]长期公开
  • [ 名 称 ]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整合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整合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类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等8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按照"以服务产出为标准、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2024年11月18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中医骨伤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14号)《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4〕215号),确定了价格项目与《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年版)》的映射关系,引导各地按照《指南》整合放射检查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起草依据

2025年8月19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规范整合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湘医保发〔2025〕44号),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我局按相关工作程序,对照价格规范治理目标,拟定规范整合后的项目价格,印发《关于规范整合中医骨伤、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三、起草过程

我局于8月28日制定下发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医疗机构反馈意见,按照省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我市中医骨伤类和中医特殊疗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

四、主要内容

(一)项目规范和定价。全市新增中医骨伤类项目18项、中医特殊疗法类项目8项,同步制定一类价格、二类价格、三类价格和基层价格的全市最高指导价,同时废止停用现有中医骨伤类项目12项、中医特殊疗法类项目6项。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中医类医疗服务,遵照新的中医类价格项目收取费用。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所定价格属于最高限价,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可自行下浮,下浮不限。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医保协议约定其收费标准。

(二)项目兼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实施治疗过程中有关创新改良,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简化处理,按照对应的立项指南项目执行。

(三)价格构成。政府指导价已涵盖服务产出所需的各类资源消耗,价格构成已列明的各项成本消耗与基本物耗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同时价格构成中包含,但个别临床实践中非必要、未发生的,无需强制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减计费用。

(四)可收费医用耗材。除基本物质资源消耗以外,立项指南落地前价格项目除外内容的可收费医用耗材,按照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销售。



                                           张家界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