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427000/2025-00030
- [ 题材分类 ]政务公布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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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范围 ]长期公开
- [ 名 称 ]《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张家界市教育局、市文旅广体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修订并印发了《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通知》修订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双减"决策部署,规范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23年4月,市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2〕30号)精神,并联合市文旅广体局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张教发〔2023〕1号,以下简称《张家界市六部门通知》),明确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流程和管理办法。该文件已于2025年3月31日到期。同时,省教育厅也于2024年8月联合省科技厅等八部门印发了《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4〕31号,以下简称《湖南省通知》)。
为此,市教育局根据新的文件精神,联合相关单位对《张家界市六部门通知》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通知》修订的过程
张家界市教育局根据《湖南省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市教育局校外培训监管科牵头对《张家界市六部门通知》进行了修订,形成《通知(征求意见稿)》。2025年2月27日至3月15日,通过正式函件的形式向市文旅广体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5条,采纳5条。3月15日,组织各区县教育局校外培训监管股负责人及永定区翰林培训学校、永定区优才少年科学家培训学校、慈利县小新星培训学校等8家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召开了征求意见座谈会。部分校外培训机构针对部分内容提出意见,采纳"修改培训场所楼层设置的表述""下调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以及"下调办学场地总建筑面积限制"的建议。根据现场讨论,上述三条更改为"培训场所须设置在五楼(含五楼)以下。其中培训对象包含12岁以下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须设置在三楼及以下楼层""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30万元"以及"办学场地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
4月22日,市教育局法制行政审批服务科对《通知(征求意见稿)》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4月27日通过市委教育工委会议研究审定。5月23日,通过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批备案后,联合市文旅广体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及市消防救援支队共同印发。
三、《通知》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工作,主要为贯彻落实《湖南省通知》,针对我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优化完善,同时,增加消防救援部门作为联合发文单位,形成了多部门共管联治的工作体系,以期引导和推动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工作,着力提升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的育人质量。
1.根据《湖南省通知》修订的内容,相应修改相关内容。附件1第三章第十六条培训场所楼层设置要求中增加了"其中培训对象包含12岁以下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地须设置在三楼及以下楼层"新的规定。第十七条对以居民自建房作为培训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需提交的证明材料作了具体规定:"还应提交与校外培训经营业态要求相符合的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或者根据校外培训经营业态要求改(扩)建、重建后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新建、改(扩)建的培训场所应提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相关许可文书"。第二十一条采用了最新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及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达到《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等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相关许可文书。
2.根据我市实际,进一步细化了部分规定,提高了办法的可操作性。
一是相对《湖南省通知》,正文部分增加了相关部门具体职责。相对《张家界市六部门通知》,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又增加了消防救援部门职责。
二是相对《湖南省通知》,附件1第二章第五条将培训机构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要求写的更加详细,如:明确申请设立校外培训机构时,应同步谋划党的建设、同步设置党的组织、同步开展党的工作;有党员、无党员以及党员人数超3人或不足3人时应该如何建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人员组成及条件作了更加细致的要求。如: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总人数为奇数;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不得在决策机构、监事机构中担任负责人。退休不满三年的公务员不得担任董(理)事会成员;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章第十五条为更好的监督举办者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增加"开办资金最低限额",即"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一般不少于30万元,每增设1个教学点增资数额一般不少于20万元",该点相对《张家界六部门通知》将"单体培训机构开办资金(或注册资本)从50万元下调至30万元"。
第三章第十八条增加"办学场地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该点相对《张家界六部门通知》将"办学场地总建筑面积从300平方米下调至200平方米"。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对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数量作了最低限制。如:明确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2人。
第四章第三十条,规范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行为中增加"严禁利用教育培训活动进行非法传教"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培训材料管理规定中增加"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加强安全管理方面增加"鼓励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培训机构,采取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3.直接将《湖南省通知》中的附件2《湖南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作为《张家界七部门通知》的附件。
张家界市教育局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