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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永定区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427000/2025-00023
  • [ 题材分类 ]政务公布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5-04-18
  • [ 访 问 量 ]
  • [ 公开范围 ]长期公开
  • [ 名 称 ]《关于明确永定区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明确永定区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期,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明确永定区中型灌区农业水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张发改价调〔2025〕18号)文件,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分类有序推进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湘发改价调〔2021〕685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制定大中型灌区农业用水价格。为贯彻落实上级部署,2022年以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永定区发改局对永定区范围内两个中型灌区--高家溪灌区、漩水灌区的农业灌溉供水价格,启动了定价工作。经过前期调研、供水成本测算、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党组会议研究等定价程序,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形成定价方案。

   二、制定依据

   主要依据是《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22 年第 54 号)、《湖南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细则》(湘发改价调〔2017〕1119号)、《湖南省定价目录》(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分类有序推进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湘发改价调〔2021〕685号)。

 三、主要内容

1、明确定价范围为高家溪水库灌区、漩水水库灌区。

   2、明确农业用水价格构成。农业水价按供水环节分为农业供水价格和农户终端水价。农业供水水价实行政府定价,农户终端水价由用水组织与用水户协商确定。

   3、明确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区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及其他农业用水类型,分别执行粮食作物用水价格、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养殖及其他用水价格。其中,以粮食作物用水价格为基准价格,经济作物用水价格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养殖及其他用水价格在基准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0%。

4、农业用水原则上实行计量收费。供水水费严格按供水单位输送到配水点的有效供水量收费;农户终端水费因用水终端暂时不具备计量条件,实行按配水量计费、按亩分摊收费。

5、农业用水实行定额管理,对超定额的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定额水量由区水利局按有关规定制定。超过定额水量用水200m3/亩(含200m3)以内,超过部分水价按基础水价的1.5倍收取;超过定额用水200m3/亩以上的,超过部分水价按基础水价的2倍收取。

6、漩水水库灌区农业供水价格为0.041元/立方米,高家溪水库灌区农业供水价格为0.042元/立方米。

7、明确相关规定。一是非水利工程供水的农业用水一律不得收费。二是供水单位和配水方(用水管理组织)在收取核定的供水水费和农户终端水费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农业水费。三是水费收取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做到"水量、水价、水费、征收和使用情况"公开,自觉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8、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再根据上级政策及时调整。


             

               张家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