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427000/2025-00019
- [ 题材分类 ]政务公布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5-03-28
- [ 访 问 量 ]
- [ 公开范围 ]长期公开
- [ 名 称 ]《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期,市发改委印发了《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张发改价费〔2025〕12号)文件,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因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文件即将届满,为保持价格持续稳定,规范价格收费行为,需重新下文明确。依据相关规定,市发改委经调查研究,综合考虑执行期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开展成本监审不能准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本情况,继续按原收费标准再执行3年,便于定价更科学合理;其次是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对象主要是医疗机构,目前从执行期情况来看,现收费标准已被我市医疗机构接受,现行价格基本上符合市场供求关系,在医疗机构承受能力范围内,执行期间未造成任何不良的连锁反映,继续按原收费标准执行既没有增加医疗机构负担,又维持了医疗废物处置企业正常经营需求;同时,从目前我市核定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相对全省其他市州核定的收费标准(见附件)对比来看,处于中等偏下水平。为确保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委党组审议,同意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继续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制定的依据
主要依据是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的《湖南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4〕43号)、湖南省发改委印发的《湖南省实施<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细则》(湘发改价调〔2017〕1119号)、湖南省发改委印发的《湖南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湘发改价调规〔2023〕125号)。
三、主要内容
(一)收费标准。1.有核定编制床位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占用床日数,核定收费标准为2.4元/床.日。2.无核定编制床位的医疗机构,依照日产生量按月定额计收,核定日医疗废物产生量(公斤)收费标准分别为:2公斤(含2公斤)以下的收费标准为130元/月、2-5公斤(含5公斤)的收费标准为240元/月、5-10(含10公斤)的收费标准为480元/月、10公斤以上的收费标准为600元/月。3.其他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含医疗机构的栅渣、化粪池和污泥处理站污泥)按重量计收,核定收费标准为4.5元/公斤。
(二)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医疗废物处置公司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收取,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单独收取此费用。
(三)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