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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便民利民十二项措施》的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427000/2024-00125
  • [ 题材分类 ]政务公布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4-12-20
  • [ 访 问 量 ]
  • [ 公开范围 ]长期公开
  • [ 名 称 ]关于《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便民利民十二项措施》的政策解读

关于《张家界市消防救援支队便民利民十二项措施》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便民利民措施的必要性和意义

首先是上级有要求。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部署了完善产权保护、信用监管等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多次就优化营商环境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沈晓明书记和毛伟明省长也多次强调要将营商环境作为湖南经济发展的"金饭碗",并于今年5月13日同时出席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大会,就优化营商环境提了要求。其次是法规文件有任务。国务院于2020年1月1日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就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家消防救援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制订的执法检查考评方案,也将此项工作纳入了考评内容。三是群众有呼声。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和各级领导反馈的情况来看,全市消防监督工作还存在检查次数多、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不当等问题。及时落实领导的指示、回应群众的呼声,需要我们出台系列务实、落地的便民利民举措。

二、出台措施的相关程序

为了确保措施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分三个步骤进行。第一步是拟订初稿。在借鉴其他消防救援机构便民利民措施的基础上拟定初稿,经支队内部多次讨论研究,并向社会面征求意见,结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第二步是支队党委会研究决定,听取各位领导的意见,按领导的指示修改完善。第三步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呈报市司法局审核,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

三、措施具体内容说明

十二条措施中,第一至第四条,主要针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这一项行政许可业务,就申报材料、办理时限以及指导服务等作了放宽。第五条主要针对上级领导反映消防检查次数多的问题作了一个面上的规制。第六条针对社会单位主动申请消防指导予以明确,避免直接进入执法程序导致的行政处罚后果,优化消防营商环境。第七条主要是针对行政处罚中相对人由于信息不对称,容易丧失轻微不罚机会的现状,告知主动整改可以享受的权力,正向激励当事人消除隐患,确保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第八条主要是免去相对人奔波之苦,推行电子送达。第九条主要是消防站开放的条文,让群众有消防获得感和满意度。第十条既是回应国家局开展"出真水、灭真火"培训的要求,也是提高基层一线人员消防能力的务实举措。第十一条主要是针对消防职业技能鉴定的条文,告知社会面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的同等效力,消除当事人等待发证的隐忧。第十二条主要是加强执法监督,预防消防执法"微腐败"。

1.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社会单位可以在湖南省政务一体化平台申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并能通过平台查询行政许可结果、下载文书。

说明:目前已初步实现湖南省政务一体化平台和消防监督系统信息并轨和相互推送。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通过湖南省政务一体化平台网上申报、查询结果、下载文书,极大方便申请人。

2.压缩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开业前检查办理时间。采取非承诺制程序办理的,消防救援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说明: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开业前检查办理时间,消防救援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此次将许可时间减少3天,提高行政许可速度,让申请人早拿证,降低申请人的运营成本。

3.现场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开业前检查的,除营业执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或《经营性项目验收开业"一件事"申请表》必须提供外,其他材料均可在消防救援部门现场核查时提交;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场所地址命名(实际地址不变)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救援机构可直接办理安全检查许可文书并依法开展现场核查。

说明:不管是一般程序还是承诺制办理,消防救援部门都需要到现场核查。基于方便申请人的考虑和"容缺受理"的要求,行政许可人现场申请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开业前检查的,除营业执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或《经营性项目验收开业"一件事"申请表》必须提供外,其他材料均可"容缺受理",申请人在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核查时补齐即可。而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场所地址命名(实际地址不变)的公众聚集场所,由于其他材料在消防救援部门已经有存档,消防部门可以复印让申请人签字即可,申请人不需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节省申请人的设计费用。

需要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人在项目选址后、项目进行中或许可申请前可任选1次提出申请,由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提供实地技术指导服务,将问题解决在许可申请前。

说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行政许可申请人因对消防技术规范不熟悉造成行政许可现场检查后出现"返工"现象,甚至"被迫"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增加了不必要的时间成本和投资成本。提供实地技术指导服务可以帮助指导申请人提前整改火灾隐患,优化消防营商环境。

5.规范涉企执法检查,严格实行"双随机"制度,依法公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运用"湖南营商码"扫码入企检查,动态管理入企检查次数。

说明:为切实做到少扰民、不扰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制度设计:一是严格实行"双随机"制度。涉企执法检查,除了不方便确定底数(例如电动车专项整治)的,原则上都纳入双随机检查计划;二是入企检查先向企业简要介绍检查的任务来源(任务来源主要包括双随机抽取的单位、警卫任务、举报投诉核查、法定复查),除未办理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许可的单位外,消防监督检查没有任务来源的,原则上不能随意到企业检查、指导和督导;三是减少新许可的单位短期内重复抽查。对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的单位,除举报投诉和转办交办等特殊情形外,原则上半年内不再重复抽查,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抽中该单位,可不上门检查;四是同一建筑内多家重点单位可一次性抽查。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单位(场所)所在建筑内存在多个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执法人员可通过自动创建检查任务,将该建筑的统一管理单位以及建筑内的其他本年度尚未被随机抽查到的重点单位,作为本次检查任务的抽查对象一并抽查,分别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减少上门检查频次。五是省里正在推行"湖南营商码",要求所有行政检查均要扫码入企,消防检查严格遵循优化营商环境措施,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6.社会单位可以线上或者线下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指导,就"消防安全管理、火灾隐患整改、消防设施运行、防火疑难解析"等问题,由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指导服务,降低社会单位时间、资金成本,全力为单位纾困解难,提升消防安全"守护感"。

说明:部分企业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对如何识别火灾风险、整改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存在困惑或难点,希望得到灵活的专业指导。明确消防救援机构提供指导服务,可以消除企业消防专业的困惑,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减少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整改成本,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是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举措。

7.实施"包容审慎"执法,推行主动报告减免处罚和轻微不罚主动告知制度,消防救援部门要向社会单位大力宣传《单位主动报告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减免行政处罚规定》,正向激励单位自查自改隐患;对执法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前,应告知其违法行为是否享有轻微不罚的权利及义务,并按要求在《消防行政执法轻微不罚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字确认。

说明:一方面,省消防救援总队《单位主动报告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减免行政处罚规定》,对单位自查自改隐患可以获得的行政处罚豁免的条件进行了规制。引导社会单位自查自改隐患,给予企业正向激励,也符合行政处罚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另一方面,部分处罚对象不熟悉《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中不罚清单规定的权利义务,因为放弃权利或者未履行义务错过了轻微不罚的机会(如一些违法行为3天内改正可以不罚,但因受处罚人不清楚,本来可以在3天内改完的没有改完,错过了不罚的机会)。通过在立案前告知违法行为是否享有轻微不罚的权利及义务,既可以贯彻行政处罚的教育整改目的,又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

8.经受送达人同意,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用送达平台、通讯账号(电话、微信、电子邮箱)等电子信息化的方式将执法文书送达受送达人。

说明:根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程序案件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电子送达法律文书。受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应当在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用电子送达,符合"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的要求,提高群众的方便度。

9.社会单位可以线上或者线下预约消防站点开放和参观服务。预约消防站点开放和参观服务的,可以自主选择地点、时段就近免费接受消防知识普及与消防能力培训。

说明: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亟待提高,而消防站开放,相比其他宣传模式更具趣味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可以部分承担消防宣传"五进"功能,让消防宣传"走出去"和"邀进来"同步发力。

10.根据社会单位的申请,免费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提供"出真水、灭真火"实操实训,让群众小火会用灭火器,大火会用消火栓,不断提升公众自防自救能力。

说明:国家消防救援局专门下发通知推介"出真水、灭真火"培训,要求为社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安全生产巡查员、物业企业职员、保安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风险场所职员、微型消防站消防队员开展"出真水、灭真火"培训。

11.消防救援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提供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成绩合格电子凭证或证书查询结果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说明:消防救援部门开展执法检查时,当事人提供的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成绩合格电子凭证或证书查询结果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执法人员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或悬挂张贴纸质证书,减轻单位的负担,消除当事人隐忧。

   12. 深化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公示执法监督途径,主动接受社会单位、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评议,加大线索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查消防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对违法违规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从严执纪问责。

   说明: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期待。接受群众监督,对潜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坏消防救援队伍形象和侵害群众权益的消防执法行为进行严查问责,可以促进执法人员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