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 [ 索引号 ]427000/2022-05726
- [ 题材分类 ]政务公布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2-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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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范围 ]长期公开
- [ 名 称 ]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
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必要性
(一)政策依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每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于偶数年的第三季度全面清理本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体系是一个动态管理模式,通过文件清理工作予以调整更新。
(二)现实需求。
1.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从源头上解决行政依据合法、合理、有效的问题,按照法制统一的要求,围绕中心工作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能有效推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2.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近年来,国家层面和省级层面颁布实施和修订了多部重要法律法规规章,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等,对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亟需对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使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保持高度一致,体现法制统一的要求。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过程
2022年9月6日,市司法局向市直相关单位发送了《张家界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张司函〔2022〕17号),请市直相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单位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提交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期间,与各单位保持联系,提供规范性文件底数,及时答疑解惑。2022年10月17日,市司法局对已经收集的清理建议表结合对应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在审核的过程中收到洪斌市长的批示,根据批示意见对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10号)所涉规章修改内容,进一步进行梳理。通过严格审核后将规范性文件进行准确归类,一类为现行有效文件、二类为重新公布文件、三类为失效文件、四类为废止文件。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共计218件,涉及40个部门。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原则。一是文件尚在有效期之内,并且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均合法,现行有效;二是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替代的,宣布废止;三是文件有效期已经届满或即将届满,但经评估确认文件有继续保留的必要并且文件内容合法的重新公布;四是文件因期限届满自动失效以及文件尚在有效期但阶段性任务已完成实际已失效的文件,宣布失效。
(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因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过5年的,最长不得超过10年。标注‘暂行’、‘试行’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长期有效。
(四)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起草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并重新计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进行修改,并按照《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登记、编号和公布,重新计算有效期。
(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2〕25号)等130 件规范性文件,因文件尚在有效期之内,并且其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均合法,现予以确认现行有效;《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河道采砂的通告》(张政通〔2018〕1号)等5件规范性文件,文件有效期已经届满或即将届满,但经评估确认文件有继续保留的必要并且文件内容合法,经研究确认予以重新公布,重新公布的文件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2021年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1〕26号)等68件规范性文件,文件因期限届满自动失效以及文件尚在有效期但阶段性任务已完成实际已失效的文件,宣布失效;《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张家界市市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张政发〔2021〕4号)等15件规范性文件文件目前虽然在有效期内,但是其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或不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规定和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或不适应现实需要,无继续实施的必要,予以废止。
张家界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