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解读
- [ 索引号 ]427000/2020-00125
- [ 题材分类 ]政务公布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 访 问 量 ]
- [ 公开范围 ]长期公开
- [ 名 称 ]关于《张家界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管理办法》修订情况解读
一、修订必要性
1.2010年印发的《张家界市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实施细则》有效期将至。
2.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行为,防止房价大起大落,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3.《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6.《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7.《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8.《关于支持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三、修订内容
1. 根据行文规范,将实施细则修改为管理办法。
2. 依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将《办法》的制定主体修改为张家界市发改委、张家界市住建局、张家界市市管局。因机构改革,原张家界市物价局、张家界市房管局一撤销,其职能已分别划入张家界市发改委、张家界市住建局;价格监督检查划入市场监督管理局。
3. 参加长沙、岳阳、衡阳等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增加第四条:经营者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须真实合理,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须到发改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明码公示价格监制手续。对申报价格偏高、涨幅过快或明显高于周边同类型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项目,发改部门暂缓办理价格监制手续,必要时对该楼盘进行成本监审。
4. 根据省发改委的文件规定,将第六条中关于居民用户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的表述修改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5. 根据《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考虑到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将第十一条中核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表述修改为核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6. 将第十九条中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