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 [ 索引号 ]427000/2017-00057
- [ 题材分类 ]政务公布
-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17-02-23
- [ 访 问 量 ]
- [ 公开范围 ]长期公开
- [ 名 称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7〕5号
ZJJCR—2017—0100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
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责任追究严格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监管执法装备等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五)建立健全对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处理各安全监管机关行政许可有关问题;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六)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监控和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预防重大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
(七)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
(八)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规定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装备“四落实”,不断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九)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奖励。
(十二)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三)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属驻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辖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负责辖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承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及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划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
一、安监部门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
(三)按照管理权属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机械等八大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四)依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五)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
(六)牵头、协调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有色、机械等八大行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导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对下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八)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监管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九)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资质认定、管理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监督核查竣工验收工作。
(十三)负责用人单位(煤矿除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拟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和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五)牵头组织推广安监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十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消防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落实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停止审批供应民用爆炸物品措施。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运输线路的确定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负责烟花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安监、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行为。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行政许可工作和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和道路运输实行安全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
(八)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九)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含火灾、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许可,严把水路运输经营安全条件关,负责水路交通和港口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负责把好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制度关;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和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管。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
(六)负责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登记、检验和发证工作,负责船员考试发证工作。
(七)负责所辖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和水上航标的设置,负责所辖公路危桥、危险点段的整治和改造。
(八)牵头组织推广交通运输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九)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和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伤亡事故报告工作;负责市级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港口、城市公共交通、所辖交通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水上交通、港口及其他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
(二)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排水、园林绿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违法行为。
(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四)牵头组织推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五)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含供水、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排水、园林绿化)伤亡事故的统计和报告工作,督促、组织、协调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五、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地质灾害(山洪地质灾害除外)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二)负责在用地预审和规划审查中以及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对没有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其建设用地。
(三)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审批和转让审批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深越界违法采矿行为,规范矿业开采秩序。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方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距离关。
(五)配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做好新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六)参与矿山等国土资源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七)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六、旅游外事侨务部门职责:
(一)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景区和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以下称旅游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旅游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七、水利部门职责:
(一)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并会同安监部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小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小水电安全管理分类及年检工作。
(二)负责所管辖的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河道采砂的行政许可、尾砂治理和安全监督管理,查处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四)负责所管辖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和水库、水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除外)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参与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辖区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治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八)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八、农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运输机具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牌证管理,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三)负责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九、教育部门职责:
(一)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
(二)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和落实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管理以及消防安全管理。
(四)负责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辖各级各类学校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参与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卫生计生部门职责:
(一)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参与医疗垃圾处理场所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五)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
(六)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一、科技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发展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三)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四)监督检查直属科研院所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五)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施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六)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一)负责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城管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管系统伤亡事故报告工作,组织、协调城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三、发改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负责在研究制定产业规划时,提出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有效实施产业安全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产业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并统筹兼顾好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三)负责依法把新建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评价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条件之一,督促业主和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设施、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督促有关部门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四、经信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工业企业、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淘汰落后的不安全的生产能力,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二)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三)负责指导核准、备案技改项目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定期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抄告核准备案项目清单。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与调运。
(五)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七)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五、国资监管部门职责:
(一)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建立健全所监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机制,将安全生产列入所出资企业以及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薪酬分配的重要条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严格考核兑现。
(三)负责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指导所监管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三)指导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五)指导所辖技工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六)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七)负责工伤鉴别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七、商务粮食部门职责:
(一)配合指导、监督大型商场、大型市场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二)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行政许可的初审和上报工作,组织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行为。
(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
(四)负责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配合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八、文体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职责:
(一)负责文体广电新闻出版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体育场馆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
(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十九、监察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三)检查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纠正以各种理由设置的、与国家和我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精神相抵触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限制措施。
(四)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配合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妥善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有关问题。
(三)配合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励有关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一、林业部门职责:
(一)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参与林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二、质监部门职责:
(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铁路机车、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或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除外),查处取缔非法生产、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以及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打击生产劣质烟花爆竹行为,参与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
(六)负责特种设备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三、环保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生产、销售、使用、储存放射源的单位建立环境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依法查处放射性物质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三)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四、工商部门职责:
(一)对申请从事煤矿、非煤矿山开采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以及经营交通运输、有公众聚集场所业务的,或申请经营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的,严格依法核准登记。
(二)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许可证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无证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五、供销部门职责:
(一)负责供销系统及所属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供销系统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
(二)负责供销系统及所属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供销系统企业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供销系统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四)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六、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职责:
(一)综合管理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发布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对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指导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监督工商贸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六)依法监督检查开发区(工业集中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七、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在经济社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中发布有关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二)指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统计工作。
(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八、气象部门职责:
(一)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调查、处理违法刊播气象信息的行为。
(二)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四)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五)负责雷电灾害事故、施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二十九、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撤销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出台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以各种名义设置限制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文件。
(二)将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三十、铁路运输(车务、工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铁路运输及所属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统计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负责运输、客运站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上级铁路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一、湖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荷花机场分公司职责:
(一)负责民用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民用航空空中、地面安全工作。
(二)负责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航空运输保障工作,承担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工作。
(四)负责相关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在上级民航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组织民航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上级民航管理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三十二、国网张家界供电公司职责:
(一)负责公司所属电力线路、变配电站(所)等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公司所属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建设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三)组织、协调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参与公司所属电力线路、变配电站(所)等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承办上级电力监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其他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十一条 各区县有关部门与市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对应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中未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界定。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实施挂牌督办,由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将本行业(领域)内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和挂牌督办制度。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预警通报,通报抄送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实行挂牌督办。本市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本行政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乡镇(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第2起较大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或委托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账,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要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二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地区、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评价依据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年度内发生1起影响恶劣的较大及以上重大生产经营性责任事故或年度内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生产经营性责任事故的区县;年度内发生3起一般生产经营性责任事故或发生2起一般工商贸生产经营性责任事故或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责任事故的乡镇(街道);年度内发生3起一般性事故或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责任事故的中央和省驻张企事业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列入省、市人民政府(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交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逾期未完成整改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责任事故的;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打击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经营性责任事故的;因发生生产经营性责任事故而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工作年度内连续2次被黄牌警告或连续2年被黄牌警告的,或受到黄牌警告后拒不整改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低于70分的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优评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1年之内不得提拔重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