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政绩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6〕3号)、《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张家界市司法局对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提出的文件清理意见进行了清理汇总,形成了拟修改、拟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目录),现予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7月17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
二、意见(建议)收集途径(方式):
来信来电:张家界市司法局604室(张家界市子午路584号张家界市司法局立法与规范性文件,电话:8386600,联系人:谷婷、田梦瑶)
特此通告。
附件: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张家界市司法局
2026年7月17日
附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涉政绩观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26〕3号)、《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范性文件、涉政绩观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质量强市激励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发〔2021〕25号)》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张政通〔2025〕3号)等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件)
2.市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26年7月 日
附件1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序号 | 制定机关 | 文号 | 文件名称 |
1 | 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 | 张政办发〔2021〕21号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
2 | 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 | 张政办发〔2021〕25号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质量强市激励办法》的通知 |
3 | 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 | 张政办发〔2021〕30号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营造放心消费环境繁荣居民消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
4 | 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 | 张政办发〔2021〕38号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开展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
5 | 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 | 张政办发〔2022〕4号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年-2024年)》的通知 |
6 | 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 | 张政办发〔2022〕19号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优化营商政务环境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
7 | 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 | 张政办发〔2022〕27号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支持旅游市场主体复苏九条措施的》的通知 |
8 | 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 | 张政办发〔2022〕36号 |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审核“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附件2
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张政通〔2025〕3号)第一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张政办发〔2023〕24号)总则“1.2编制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4.1监测与预报”中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修改为:“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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