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十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张家界市代表团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促进我市民族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不断提高民族体育竞技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南省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湘体字〔2024〕38号)和《张家界市参加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张政办发[202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承办第十一届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实际,张家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起草了《湖南省第十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张家界市代表团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409274510@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2月7日。
联系人:张家界市民宗局贾俊,电话:18174400201。
附件:湖南省第十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张家界市代表团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张家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6年1月30日
附件
湖南省第十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张家界市代表团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民族体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不断提高民族体育竞技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湖南省体育运动会奖励办法》(湘体字〔2024〕38号)和《张家界市参加省级以上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张政办发[2022]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承办第十一届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类别包括《湖南省第十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总规程及单项规程》规定的单项、团体、表演项目获奖名次。
第三条 奖励对象包括运动员、教练员。
运动员,是指代表张家界市参加第十一届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比赛的运动员。
教练员,是指代表张家界市参加第十一届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比赛的教练员。
第四条 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单人竞赛项目。第一名奖励4万元,第二名奖励2万元,第三名奖励1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分别奖励2400元、2000元、1600元、1200元、800元。
2、双人竞赛项目。第一名奖励5万元,第二名奖励2.5万元,第三名奖励1.3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分别奖励3000元、25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
3、三人以上(含三人)竞赛项目。第一名奖励6万元,第二名奖励3万元,第三名奖励1.5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分别奖励3600元、3000元、2400元、1800元、1200元。
4、八人以上(含八人)竞赛项目(含民族健身操)。第一名奖励8万元,第二名奖励4万元,第三名奖励2万元,第四名至第八名分别奖励4800元、4000元、3200元、2400元、1600元。
表演项目。一等奖奖励4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三等奖奖励1万元。
教练员奖励。按照运动员奖励标准的一半给予奖励。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六条 获奖人员的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分别统计获奖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送市财政局核拨发放。
第七条 有违反兴奋剂等有关规定的,不予奖励,已经发放的奖金予以追回。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奖励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占用和挪用奖励资金。
第九条 各区县民宗局,可参照此奖励办法制定出本区县相关奖励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办法仅用于《湖南省第十一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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