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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界市城乡居民合作建房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代表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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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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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1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和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持召开了《张家界市城乡居民合作建房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上,共收取到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21条,归纳为十二个方面问题,现就采纳情况作如下说明:

1、关于《办法》的标题修改问题。

已采纳。拟修改为《张家界市城乡居民合作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2、关于修改制定目的的问题。

已采纳。修改为“为实现乡村振兴、推进我市全域旅游发展,深化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制度改革……”

3、关于增加法律法规和国家层面重要依据文件问题。

未采纳。《实施方案》和《起草说明》中已经对法律法规和国家层面的重要依据文件予以详细说明,正文无需再重复。

4、建议删除对在职单位干部职工的限制。

已采纳。

5、建议对象范围中增加“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范围内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的要求”

未采纳。《办法》的内容是依据《张家界市城乡居民合作建房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湘农改发〔2019〕1号)文件拟定,其中已经对对象范围作了限定。

6、关于建议提高或降低《办法》拟定的建房标准问题。

未采纳。《办法》的建房标准内容是出于政策鼓励目的,参考了《张家界市集镇和村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经过多轮讨论确定的,已经综合考虑了所有情况,不宜再提高或降低。

7、关于建议明确奖励引导政策,对于节约集约用地、原宅基地复垦、按通用图及户型建设的,可适当给予面积或资金奖励。

未采纳。原《办法》中已包含奖励措施。其他具体的奖励可在区县制定实施细则时再加以明确。

8、关于增加村庄规划必须经过区县人民政府规划部门批准的程序。

已采纳。拟修改为“村庄规划未经批准的行政村不得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建房。”

9、关于增加注重污水排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集中处理、注重文化传承的要求。

已采纳。拟修改为“城乡居民合作建房的建筑风格应当与农村自然、人文环境相协调,充分利用土地空间进行建设,突出生态文明、地域特征、民族特色、乡土风情、文化传承,保留乡村风貌。”。

10、关于将村委会修改为村(居)委会。

已采纳。

11、关于增加集体审查和集体决策环节。

已采纳。拟修改为“根据申报材料及现场踏勘结果,乡镇人民政府会审作出审批意见”。

12、关于具体条款问题:

(1)第十一条删除“不大开大挖、大面积硬化”内容。

已采纳,已删除。

(2)第十七条第三款:“对于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城乡居民合作建房审批单》,并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欠妥。

已采纳。拟修改为“对于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城乡居民合作建房审批单》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修改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

已采纳

(4)第三十六条。增加转让年限的限制。

未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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