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档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张家界市档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实施层级)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档案局 | 市委办档案业务指导和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二、三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 |
2 | 对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档案局 | 市委办档案业务指导和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
3 | 对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档案局 | 市委办档案业务指导和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 |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档案局 | 市委办档案业务指导和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
5 | 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档案局 | 市委办档案业务指导和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 |
6 | 对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档案局 | 市委办档案业务指导和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档案主管部门对处理投诉、举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档案违法的线索和案件,应当及时依法组织调查。 | |
7 |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奖励 | 行政奖励 | 市档案局 | 市委办档案业务指导和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七条第二款: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 |
8 | 对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的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档案局 | 市委办档案业务指导和执法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款: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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