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427000/2026-00019
- 统一登记号:ZJJCR—2026—01004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布日期:2026-06-09
- 生效日期:2026-06-08
- 信息有效期:2028-06-08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文 号:张政办发〔2026〕7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ZJJCR—2026—01004
张政办发〔202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行为,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高效便捷的中介服务市场,全面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和《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运行办法》(湘政办发〔2023〕38号)(以下简称《运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湖南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机构入驻、项目选取、服务实施、服务收费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为委托人提供有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指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第四条 中介服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诚信的原则,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中介超市的平台枢纽作用。
第五条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省级统筹编制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及时调整完善并公布本行政区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更新机制。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第六条 委托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单项采购预算在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必须在中介超市购买;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是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制度建设、监督考核工作;推广使用中介超市,组织制定中介超市管理制度,推动中介超市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协调行业管理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处理有关投诉,指导、检查和考评中介超市运行机构业务工作,监督中介超市运行机构以及有关当事人行为。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综合信用管理平台支持中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并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
市财政局负责对委托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要告知其必须在中介超市购买,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中介机构无照经营、价格、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中介超市与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承担中介超市日常运行以及交易服务工作,组织对入驻的中介机构实施形式条件核验和星级管理工作,清理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机构,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办理有关投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负责本行业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执业监管、信用管理和投诉处理,及时查处并公开曝光本行业中介机构的负面典型案例。
第三章 中介选取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技术人员。法律、法规对设立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有资质、资格或者其他条件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中介超市面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常态开放、动态入驻。凡符合《运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中介机构,均可申请入驻,实行网上实名申请,一地入驻、全省通行。市政务服务中心一般在收到入驻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要件核验。
第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阻挠或者限制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中介服务执业限制,严禁对各类所有制中介机构实行差别化或者歧视性待遇。
第十一条 中介超市选取流程包括发布公告、机构报名、公开选取、确认中选、合同签订、服务评价等环节,按照省统一管理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实行"阳光选取"制度。所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中介选取公告、报名情况、选取过程、中选结果必须在中介超市全程留痕、永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严禁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以备案、登记、注册、目录、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中介服务准入限制;
(二)通过划分服务区域、设定差异化资质要求等方式,实施行业垄断、地区封锁;
(三)明示或者暗示申请人选择其指定的中介机构,干预委托人自主选择;
(四)与中介机构存在不正当利益关联,或者在其机构兼职、取酬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第四章 规范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行业依法组建协会等行业组织,履行行业服务、自律管理等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鼓励中介机构行业组织开展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诚信倡议、信用评价和信用等级分类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一事一评"星级评价制度,委托人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评价结果对外公开。中介机构对服务评价结果存有疑义的,可以向中介超市运行机构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转办、反馈机制。对中介超市运行的投诉,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按职责受理并协调处理;对行政垄断、违规指定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并核实,必要时移交线索至市纪委监委;对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中介服务时限承诺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制定并公布本行业各类中介服务的参考时限,作为服务效率和超时认定的参考依据。中介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当在中介超市明确承诺服务时限。
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明确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中介机构自主合理定价、明码标价。
委托合同应当使用中介超市的标准合同范本,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合同签订后须上传至中介超市备案。
市场监管部门对中介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予以查处,严厉打击价格欺诈、强制服务收费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引导和管理,鼓励、推动中介机构入驻中介超市,制定行业监管规则、执业标准,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推动本行业中介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中介机构出现《运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不良行为和不良行为预警的,处理措施按《运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中介服务信用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托中介超市,建立健全以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服务效率、成果质量、投诉情况等为核心的信用评价体系。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财政性资金分配、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
对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建立跨部门联合检查机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严厉查处变相指定服务、权力寻租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检查时可邀请部分中介机构参与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妨碍中介机构正常经营活动,被检查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财政部门依据中介服务项目合同和中介服务选取确认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者拨付所需经费给委托人由其自行支付。
审计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的项目业主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