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荷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27000/2026-00018
- 统一登记号:ZJJCR—2026—01003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布日期:2026-06-04
- 生效日期:2026-06-03
- 信息有效期:2031-06-03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文 号:张政办发〔2026〕6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荷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6〕6号
ZJJCR—2026—0100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荷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荷花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张家界荷花国际机场(以下简称张家界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张家界机场净空、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以及规划控制区域(含机场发展预留用地)的保护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张家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详见附件1),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张家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限高要求具体可以参考张家界机场净空参考高度图。
第四条 张家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范围是指分别从机场跑道的两个端口出发,各自按照跑道方向向外延伸1000米,在沿垂直跑道方向各向外延伸500米,所形成的多边形区域(详见附件2)。该区域位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包括高家溶、大悲庵、新木岗、邢家巷、同堂岗等。张家界机场飞行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为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000米为半径的弧和以两条弧形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详见附件3)。该区域位于本市行政辖区内,包含黄家院子、长岩峪、黑洞、联成、阳湖坪、崔家垭、梓木地、桑木湾、白水潭、曾家湾、袁家、团子院、牛栏坑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辖区内机场净空和电磁保护工作,协调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履行本区县行政辖区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运用主流媒体开展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负责辖区内升空物体以及城乡建(构)筑物净空超高管控和处置,明确执法主体,查处违法行为或者移交违法线索。
第六条 市、区县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履行张家界机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参与张家界机场净空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将张家界机场应急管理体系纳入地方政府应急管理体系。
(二)公安部门:依法处置违规飞行物以及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查处航路边界30公里以内地带的违章靶场、爆炸物仓库影响飞行安全的违规建(构)筑物。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张家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规划管理工作,将机场规划核心管控要素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张家界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管理,排查和消除有害无线电干扰,做好可能影响民航通信安全建设项目的电磁环境审核的协调服务。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张家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所管辖的建(构)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监管,负责张家界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影响飞行安全的施工机械设备的限高管理。
(六)城管部门:依法处置影响航空安全的违法建设、户外广告设施;负责对违规售卖空飘物摊点以及违规气球、孔明灯等危害飞行安全行为的执法工作。
(七)林业部门:管控张家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林业设施限高,审批超高林木采伐;指导处置影响飞行安全树木,支持张家界机场鸟害防治并提供鸟类活动信息。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气象、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张家界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张家界机场负责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协助市级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净空保护
第八条 禁止在张家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
(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七)设置易吸引鸟类以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九)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第九条 张家界机场应当将及时更新的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以及机场基础数据,报送落实净空审核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或者其他具有行政审批职权的行政机关,在审批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前,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张家界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在审批前需要向民航湖南监管局申请净空审核(征求审核意见函模板见附件4):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00米、跑道两端外各4000米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00米、跑道两端外各4000米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项目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相关保护要求的;
(四)未纳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建设突破张家界机场净空限高、影响机场安全的通讯铁塔、电力铁塔、广告牌、风力发电、分布式与集中式光伏、自建房等。
省级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地方相应管理部门应当核实其是否履行净空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在张家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以下情形应当向民航中南管理局申请净空审核:
(一)拟应用遮蔽原则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且超过原地面标高250米以上(含250米)的;
(三)涉及多个建设项目且短期内急需集中建设的场馆、园区等区块或者地块需要进行专项净空审核的。
第十二条 对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市、区县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及时将涉及净空保护管理的相关数据抄送张家界机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批后监管,确保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要求建设。
第十三条 张家界机场应当定期对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并评估疑似新增障碍物。经测量确认确属新增障碍物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以下主管部门处置:
(一)违反规划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认定,城管部门督促拆降;
(二)通讯铁塔、电力设施、广告牌等,由相应行业管理部门督促拆降;
(三)超高树木,由林业部门督促处置。
拆降及整改期间,张家界机场应当会同责任单位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保障飞行安全。
第十四条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塔吊、吊车、混凝土泵臂等临时施工机械不得超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施工时间较短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可以与张家界机场协商,采取航班间隙或者航后施工等措施,确保飞行安全。
第十五条 因重大庆典节日等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进行本办法第八条第(四)(六)(八)项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张家界机场提出书面申请,张家界机场在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答复。
张家界机场应当充分评估空飘物对飞行安全、净空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配合永定区人民政府划分机场周边空飘物重点区域。空飘物重点防治区域依法禁止或者限制销售和升放气球行为,禁止或者限制使用祭祀布(幡)进行祭祀等活动。在可能形成空飘物的施工工地、废品收集点、露天垃圾站等地点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管制空域(包括但不限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在其飞行前1日21时前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张家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障碍物,其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设置并保持障碍灯和障碍物标志的正常有效。标志失效时,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所有者或者管理人完成整改。
第十八条 张家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出现影响飞行安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空飘物、各类升空物以及激光照射飞机等紧急情形时,张家界机场应当立即进行动态跟踪和现场劝导。无法消除影响的,应当立即通报公安机关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迅速处置。
第四章 电磁环境保护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会同张家界机场、民航湖南监管局、民航空管机构等单位,及时公布张家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设置保护标志。
第二十条 在张家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张家界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张家界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电气化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修建其他可能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以及进行可能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活动;
(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工业、科技、医疗设施,修建电气化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不得对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产生干扰。
第二十三条 张家界机场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应当及时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干扰,并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有关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技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执行。
附件:1.张家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2.张家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
3.张家界机场飞行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
4.XXXX关于征求XX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模板)
附件 1
张家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

附件 2
张家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

附件 3
张家界机场飞行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图

附件4
XXXX关于征求 XX建设项目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模板)
民航湖南监管局:
XX(建设单位名称)的XX建设项目(项目名称)位于XX(详细地址),属于XX项目(项目类型,如住宅),请贵局对建设项目出具净空审核意见。
XXXX(单位名称)
(公章或有关专用章)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