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的通知
- 索引号:427000/2025-00069
- 统一登记号:ZJJCR—2025—01010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布日期:2025-12-22
- 生效日期:2025-12-10
- 信息有效期:2030-12-10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文 号:张政办发〔2025〕20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十条措施》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5〕20号
ZJJCR—2025—0101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根据《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湖南省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十条措施。
一、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坚持城乡统筹,按照就近便利、相对集中、医养结合的原则,分层分类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乡镇(街道)层面,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等,建设具备全托、日托、居家服务和家庭床位运营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在村(社区)层面,大力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发挥设施站点连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支持通过委托运营、服务外包、共建共管等方式推动“中心+站点”整体化运营。鼓励养老机构在失能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援助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县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县工作,不再列出)
二、健全助餐服务体系。坚持因地制宜、有偿服务和可持续原则,科学布局规划老年助餐服务设施,发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人助餐服务。城市社区通过新建、改扩建、整合等方式,推出一批标准化的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农村地区优先在留守老年人多、居住比较集中的行政村或者自然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布点。支持养老机构、餐饮企业、供销合作社、物业服务企业、家政服务企业等建设运营老年食堂、老年助餐点或者参与老年助餐服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以及村(社区)食堂提供老年助餐服务。各区县根据老年人经济困难程度、失能等级等情况,对享受助餐服务的老年人给予差异化补贴。鼓励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人士以慈善捐助等方式参与老年助餐服务,培育发展老年助餐志愿者队伍和互助组织。(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供销联社、市机关事务局)
三、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推行“社区+物业+养老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等级评定补助等支持;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水电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水电气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费。鼓励对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减免场地租金等支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四、推进社区医养结合。推动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有机衔接,提升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医疗服务设施毗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改扩建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设立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签约合作等方式,提供医疗、康复和护理一体化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居家医疗服务,并与家庭养老床位有效衔接。进一步做实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改善居家适老环境。推进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社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改造。支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高层住宅电梯更新。将适老住宅建设纳入城市更新、城市嵌入式社区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统筹推进。开展适老化改造产品“焕新惠老”活动,引导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改善老年人居家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民政局、市残联)
六、加强服务监督管理。完善社区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加强预收费监管。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加强跨部门综合监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监管。民政部门对依法备案的社区养老机构开展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开,评定结果作为享受有关补助政策的依据。各有关部门指导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无偿或者低偿使用场地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水平应当低于当地同等服务水平的市场化养老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展改革委)
七、加强服务设施供给。执行《湖南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若干规定》,住宅类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近统一配建。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面积应当达到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标准;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面积未达到标准的,由区县人民政府通过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足。推动闲置低效资产改造与转型,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闲置房屋、场地等资产优先改建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住宅区内各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公共房屋和设施,经业主共同决策同意,可以改造用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放大学开设养老服务管理、健康管理、康复保健、护理等相关专业,与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合作,设立实习实训基地或者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培养,大力培育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加大养老领域补贴性职业培训力度。面向养老从业人员开展能力提升培训,鼓励养老从业人员考取相关专业技能证书,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按照政策给予入职补贴和岗位补贴。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促进养老服务人员报酬合理增长。按照政策和需求在社区开发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公益性岗位。依托乡镇(街道)社工服务站,引导专业社工为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资源链接、心理疏导等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并依法加强监管。不断完善和加强支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的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支持申报国债专项资金、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完善和落实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经济困难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居家养老服务。落实高龄津贴、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贴制度。落实家庭养老服务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照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补贴。争取尽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十、强化工作落实保障。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逐级落实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各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内养老服务网络建设,收集和发布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项目信息,开展行业指导、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服务质量评估等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具体组织和落实。村(社区)“两委”了解掌握辖区内老年人情况和服务需求,协助开展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