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
通 知
张政办发〔2024〕21号
ZJJCR—2024—01013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为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防范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等突出问题,筑牢政府采购领域预防腐败的制度屏障,激励和引导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方式的基本规定
(一)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预算单位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和内控制度自主选择在电子卖场、电商平台、实体商店实施采购。
(二)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采用竞争性谈判发布公告的方式进行采购,多轮报价、价低者得。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如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采购
采购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多轮报价、价低者得。城市规划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采用综合评分法。
采购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工程,应当执行《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实施操作办法(试行)》(张政办发〔2024〕9号)的相关规定。
(四)公开招标改非公开招标的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湖南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的有关程序向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
(五)政务信息化项目
政务信息化项目继续按照《张家界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公开竞价交易实施细则》(张公交易发〔2023〕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进场交易的范围
全市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和市直各预算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场地交易。凡进场交易的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使用电子开评标系统进行公开竞争。
区县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应当统一进入各区县指定的场所开展采购活动,并使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电子开评标系统进行公开竞争。
二、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
1.采购4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免收投标保证金。
2.采购4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应当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应当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提交的投标、响应文件无效。
3.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中标、成交供应商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成交结果或者未按期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并签订合同的;
(4)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未获得满足拒签合同的;
(5)供应商与其他供应商、采购人、代理机构等恶意串通的。
(二)履约保证金
1.大力推广电子保函。供应商应当以银行转账、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2.提交保函的要求。供应商提交的银行保函,在项目交付使用前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履约担保责任至对应项目交付使用之日终止。银行保函应当是投标人注册地或者项目所在地市域内的银行出具的保函。银行保函由采购人负责核验,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登记。
3.缴纳的范围。采用公开招标最低评标价法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要求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4.缴纳的数额。中标、成交金额降价幅度不超过采购预算10%的,履约保证金为中标、成交金额的10%;中标、成交金额降价幅度超过采购预算10%以上的,履约保证金为采购预算减去中标、成交金额的差额。特殊情形,需经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5.缴纳的期限。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期限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进行约定。供应商自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最长不超过14个工作日。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履约保证金,视为放弃中标成交资格。采购人应当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将其列入张家界市“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实行联合惩戒,3年内不接受其参与市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采用公开招标最低评标价法和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项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应当根据通过资格审核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个中标、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报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保留价。采购人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若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主动放弃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未按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而被取消资格后,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同意按照高于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一个减价幅度的报价的,则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应当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若第二中标、成交候选人不接受此成交条件,第三中标、成交候选人同意按照高于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一个减价幅度的报价的,则第三中标、成交候选人应当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若3个中标、成交候选人均不接受此成交条件,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四、其他规定
(一)设置保留价
采用公开招标最低评标价法和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应当设置不对外公开的保留价。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内容、利润空间和惯例来综合确定保留价。若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报价均大于保留价,则该项目废标,采购人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价格优惠扣除
1.采用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和询价、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的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小微企业参加时应当给予10%—20%的价格扣除优惠(工程项目为6%—10%的价格扣除优惠)。
2.采用公开招标最低评标价法和竞争性谈判的项目,应当按照供应商的实际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不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三)延长提供采购文件时间
公开招标提供采购文件下载的期限从挂网之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我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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