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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实施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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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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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

实施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49

ZJJCR20240100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实施操作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410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实施操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和招标投标行为,防范工程建设领域的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虚增投资及“提篮子”等腐败突出问题,激励和引导建筑业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2001年第12号发布,2013年修正)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属、区县属下列单位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不含货物、服务等采购):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房地产项目)。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纳入名录库管理的市、区县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投融资企业。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外),应当执行“双备案双公告”,即在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同步链接,签订的中标合同应当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采购活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评标办法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一)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最高投标限价5000万元以下工程、所有土石方工程和绿化工程原则上一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原则上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

(二)采用非通用技术标准或者技术复杂及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需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湖南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综合评估法招标。

招标文件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建安工程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项目需报项目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  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并报项目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分管公共资源交易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可以采用湖南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评标办法招标。

 

第二章  招标前期准备

 

第五条  招标人应当加强项目招标前期工作,严格组织落实限额设计和优化设计要求,加强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设计完整性及设计深度)的管理,确保设计文件满足施工图及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要求,有关工程和材料设备的质量标准、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等,应当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以满足招标内容完整和标后建设施工的质量控制和验收要求,防止施工过程中因设计缺陷造成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因地质勘察不到位、设计质量缺陷或者设计深度不够、严重缺漏项等,造成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增加投资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张政办发〔202240号)和《张家界市投资项目控成本工作指引》,追究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包括扣减相应服务费、记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限制市场准入等,并将该责任条款列入勘察设计合同。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并确定工期和关键节点工期。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的定额标准和计价规则,同时结合市场价格编制,并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除工程服务招投标外不得进行费率招标和模拟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或者错误,造成工程量变更增加造价及影响工程进度的,应当追究编制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  履约担保

 

第八条  所有评标方式的招标均采用本办法规定的统一履约担保。招标人应当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中约定:

(一)履约担保金额。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内的,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中标金额低于最高投标限价10%以上的,履约担保金为最高投标限价减去中标合同金额后的差额。

(二)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金额10%的,应当接受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履约担保金额超过中标金额10%的,中标金额的10%应当以银行保函、担保保函等形式提交,超过10%的部分可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大力推行电子保函,银行保函、担保保函要求在项目交付使用前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履约担保责任至对应工程交付使用之日终止。

(三)履约担保意向书。项目招标投标时,投标人应当提供由银行出具的若该投标人中标即为其无条件出具不可撤销和转让、见索即付履约保函的意向书(意向书模板见附件4),防止借资质投标,防止不能按期提供履约保函的单位中标影响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进程。

(四)履约担保提交的期限。招标文件应当设置自中标人领取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的期限,期限设置最多不超过14个工作日。

(五)设置关键节点工期全过程保证。招标人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实际,并结合工期定额合理设置项目合同工期,明确关键节点工期、履约保证关键措施,便于后期的合同履约管理。招标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六)履约担保的使用

1.承包人应当自收到监理单位或者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之日起15日内开工,非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法规政策调整、地质重大变化等)等原因不开工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必须在收到合同解除通知书后10日内无条件退场,其全部履约担保不予退还,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应当按照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完成相关工程,若出现不合格工程应当立即返工,返工耽误的工期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将根据合同约定动用履约保函扣划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承包人提前完工的,甲乙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奖励。

3.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工程合同约定从履约保函中扣除承包人应付的违约金。若保函金额不足赔偿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履约担保要求,并接受本办法规定违约责任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认定为符合市场定价原则价格的,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不得在评标时予以排除或者否决。

 

第四章      

 

第九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工艺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合格制资格预审是指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合格性审查。

第十条  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要求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设定,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要求。招标人可以根据建设需求和项目实际,在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中(权重取值5%部分)自行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且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关指标的50%,行业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标,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按照规定提供投标担保。实行投标人承诺制度,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时一并提交承诺书(承诺书模板见附件5)。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应当依法依规采用远程异地评标,鼓励采用跨省远程异地评标。

 

第五章  评标和定标

 

第十三条  评标基本程序包括:

(一)评标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四条  评标准备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分工、熟悉文件资料、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以下简称清标)。

第十五条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清标,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投标报价不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等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将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进行审议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六条  初步评审包括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七条  招标文件在形式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二)同一投标人提交2份以上不同内容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三)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联合投标协议的。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在资格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提供的澄清、说明、补正无法证明其为合格投标人的;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配备低于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人(企业、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被列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者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黑名单的、被列入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投标人在“信用中国”中的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十九条  招标文件在响应性评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银行出具的若投标人中标即无条件提供履约保函意向书的;

(二)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承诺书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范围小于招标文件规定招标范围的;

(四)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最高投标限价的;

(五)投标报价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没有按照省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计算的,增值税没有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计算的;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要求期限的;

(七)投标文件载明的质量标准或者保修承诺低于招标文件要求的;

(八)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九)没有按照行业标准规定计取并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

除上述否决投标的情形外,不得随意增加其他否决投标的情形,评委和评标委员会不得随意废标,防止随意废标排除有力竞争者。

第二十条  详细评审因素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企业资信、信用评价及履约能力、投标报价。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施工组织设计采用合格性评审方式,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投标报价采用评审计分方式,其权重取值分别为5%95%

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包括施工方案、安全和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工期计划和保障措施等,具体评审标准详见附件1

第二十二条  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包括投标人信用评价、不良行为记录等,具体评审标准详见附件2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不设置投标报价评审警戒线、重点评审分部和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与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重点评审材料(设备)单价。评标委员会不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成本评审。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投标人对其投标报价符合企业建设运行成本作出承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5),并提供履约担保和对其违约责任严格追究来防止恶意低价竞争。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一)投标文件中内容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或者计算错误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总价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  评标活动所需的信息数据采用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相关行业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和第四章规定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信用要求和履约担保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七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按照下列方式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

(一)合格投标人在10个以下(含10个)的,全部进入详细评审;

(二)合格投标人超过10个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10个投标人进入详细评审,末位投标人报价相同的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进入详细评审。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附件进行详细评审,并按照如下原则确定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投标人评标总得分相同时,按照其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若投标报价也相同时,按照信用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确定排序;若以上都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投票确定排序。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不超过3个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核。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1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综合评估法

第三十条  采用非通用技术标准的建设项目适用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综合评估法招标,其招标文件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项目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房建和市政项目实行评定分离定标的,由评标委员会推荐通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报价低的前3名确定为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专家签署评标报告前,评标委员会主任评委应当组织评标专家并邀请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核。

第三十二条  房建和市政项目实行评定分离定标的,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报项目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再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他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则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六章  标后履约管理

 

第三十三条  落实建设单位(含代建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标后项目施工现场管理。按照要求组建好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建立施工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流程以及规范文书表格,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合同履约、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管理,及时审签合规的签证和变更,按照合同及时计量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监督工程资金不被挪用和农民工工资发放。及时收集工程过程资料,建立工程台账和资料档案。及时保障好施工环境,按时组织好建设资金,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编制好工程结算交承包人审查签认,及时审查承包人提交的结算异议证据资料并确认,按照规定在结算文件双方签章确认后3个月内办理好工程结算,并同步报财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不按期提供履约保函签订合同的,为严重失信行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进程造成极大干扰,甚至造成投资增加或者损失的,招标文件中应当约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在3年内不接受其参与市域内政府性投资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和因建设单位原因变更之外,工程的结算总价不得违规变更增加投资超过中标总价。积极推行总额包干方式,行业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总额包干承包的相关制度规范,维护中标价的合同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  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严格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将农民工工资打入专户,承包人必须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承包人拖欠或者挪用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的,停拨工程进度款,直至改正为止,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或者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应当切实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管理和工期履约管理。强化建设(业主)单位管理责任、监理单位监理责任、监督机构监督责任,加强质量责任追究。合同应当明确承包人施工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出现质量问题坚决返工至合格为止,因此耽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因承包人违约延期超过关键节点工期30日以上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清退出场,其全部履约担保金不予退还,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对应的工程量结合施工图预算清单和合同约定的比例清算,余款不再结算支付,且不免除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质量责任。

清退承包人的,可以通过谈判选择招标推荐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并提交履约保函来完成剩余工程;耽误工期要挽回的可以使用收取的前承包人保函资金增加赶工措施费来缩短后续工期,确保工程如期完工投入使用和发挥效益;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被清退的承包人不在规定时间内退场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组织清退,损失由原承包人负责。原承包人阻扰的,属于破坏政府投资建设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顺利进行。

第三十九条  积极推进标后施工管理和监督平台的建设与应用。建设集勘察设计文件、合同文件、中标清单和单价表、质量检测检验资料、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监理日志、变更签证、完成工程图纸、计量支付、工期履约管理、投资控制、工程管理台账、工程建设统计报表等的管理系统平台,包括差错和违规提醒、监督审查、违规线索推送、工程结算编制、远程实时监督等多种功能,方便工程建设规范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及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有事实和法规依据且实名书面提出的,招标人应当予以受理,对存在违规的及时依法纠正,并按照异议提出人提供的联系方式及时答复。异议提出人不服异议结果的可以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由其依法处理。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条款、倾向特定投标人的条款的,要依照本办法追究建设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责任。对恶意诬陷干扰正常招投标秩序的不予受理,并视情节轻重由行业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等处理。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招投标工作和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督和规范管理;要根据本办法指导规范招标文件编制;要制定施工现场管理规范,指导和监督建设单位抓好现场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监督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施工,落实质量“四方”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监理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监理职责。监督设计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现场设计服务。严防操作招投标和围标串标,严查施工单位违规转包分包、监理单位监理不到位和违规签证、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缺陷责任、业主单位违规签证和变更增加投资行为。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工程预算和招标最高限价的审批,及时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投标、合同执行和变更增加投资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廉洁纪律规定,严禁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和受委托进行代建管理、监理、造价审计等单位人员利用工程管理过程中的审查审核、签字审批等职权,索要、接受承包人的请吃请玩、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推荐介绍工程分包、设备租赁、材料采购,发生投资和借贷关系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发现违规违纪违法和腐败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量清单编制等成果文件出现缺漏项或者超出规范允许误差范围等差错,造成变更签证增加投资的,按照增加投资比例扣减相关服务单位的服务费,并写入相关服务合同严格执行。

第四十六条  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张家界市政府性投资工程“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实现联合惩戒。对在政府性投资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和合同履约过程中违法违规与严重违约失信的企业,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3年内不接受其参与市域内政府性投资工程的投标。

建设单位要将本条内容写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提交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实行联合惩戒,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探索建立“红黑榜”激励惩戒机制,加强我市招标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建筑市场主体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运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一)出借资质投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围标串标的;

(二)通过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中标通知发出后,中标人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不按期提供履约保函,造成政府投资增加或者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进程的;

(四)违法违规转包工程或者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谋取违规签证变更增加投资的;

(五)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并造成群体性阻工、堵门堵路、越级集访等恶劣影响的;

(六)中标企业施工过程中违约被清退或者不及时退出,甚至聚众阻扰清退和项目后期施工的;

(七)招标文件中出现违规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条款、倾向性评审条款或者指定品牌的;

(八)工程第三方服务机构利用委托权收受施工承包企业财物,违规出具文件和签证帮助其非法谋利的。

第四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含委托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整改到位,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国有企业员工的,给予下岗、绩效扣减、解聘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项目未经规定审批、后期变更超概算金额10%以上的;

(二)招标文件审查把关不严,甚至串通代理机构设置违规限制竞争条款、倾向性评审条款或者指定品牌的;

(三)对中标企业违约不按时提供履约保函、不在开工令签发后规定的时间内开工等行为,不按照约定采取取消中标资格和解除合同等违约责任处罚措施的;

(四)对承包企业不按照合同关键节点工期履约超过期限的行为,不按照约定启用履约保函扣款或者进行清退的;

(五)违规签署工程变更文件增加投资的,不按照规定时限签署合规工程变更文件、建设资金滞留账上不按照规定时限拨付工程进度款从而导致工程严重延期的;

(六)不按照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出现质量问题不按照规定督促返工的;

(七)不按照规定建立工程台账并及时收集管理工程建设过程相关资料、不自行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导致工程结算虚高的。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中央、省驻张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招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出台相关配套操作办法以及招标文件范本。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我市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表

3.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投标报价评审

4.履约担保意向书(模板)

5.承诺书(模板)

 

                          


附件1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表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计分方式

1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施工方案不完整,且缺少关键项目施工技术方案;或者市政项目缺少交通措施(招标文件明确不需要的除外)。偏差率×100

不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合格

2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质量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质量保证措施。

不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合格

3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目标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缺少重大危险源识别和控制,缺少施工安全措施。

不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合格

4

工期进度计划与保证措施

工期进度计划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证措施(资金、人员、材料等资源配置)与进度计划无法保障工期要求。

不合格

无不合格内容。

合格

注:因施工组织设计缺项或者任意一项评审内容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不合格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附件2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企业资信及履约能力评审表

 

评审因素

类别

数量和分值

计分制

最低分

最高分

备注

投标人

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

根据湖南省行业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企业信用评价: 投标人信用评价85分以上(含85分)的计3—5分;75分以上(含75分)85分以下的计1.5—2.5分;75分以下的计0分。

加分制

0

5


投标人

类似工程业绩

业绩

投标人的类似业绩满足本招标项目相关指标高于50%(含50%)的计2分;相关指标低于50%的计0分。

加分制

0

2

投标人、项目管理部主要管理人员

企业、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

不良行为记录

企业或者个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扣5分。

扣分制

-5

0


注:备注有“▲”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建设需求和项目实际,自行决定是否设置该评审因素。

 

 


附件3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投标报价评审

 

1.评标基准价: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2.偏差率:偏差率=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3.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95—偏差率×100

4.最终投标报价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百分比亦然),小数点后第3位采取四舍五入。

 

 


附件4

履约担保意向书(模板)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

鉴于           (投标人名称)于            日参加你方作为招标人组织的               (招标项目及标段)的施工招标投标,若             (投标人名称)中标,我方愿意为

          (投标人名称)出具“招标文件-招标公告第      ”约定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见索即付的履约保函。

 

(银行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

 

 

查询联系人:              

 

                                          

说明:履约担保意向书出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相关条款,但不得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附件5

    书(模板)

 

          (项目招标人):

本公司已详细阅读贵单位                 项目的招标文件,现就参加本项目投标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我公司在本项目中未参与围标串标、行贿谋求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近5年无被发包人清退出场历史(以行政监督部门的记录为准)、无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情形(以行政监督部门的记录为准)。

2.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投标项目成交;不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和投诉。

3.合理投标报价,保证本公司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价。

4.如有违反本承诺书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及后果。

特此郑重承诺!

 

    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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