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427000/2024-00012
- 统一登记号:ZJJCR—2024—01006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布日期:2024-03-19
- 生效日期:2024-03-19
- 信息有效期:2026-03-19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文 号:张政办发〔2024〕8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
利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4〕8号
ZJJCR—2024—0100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
实施方案(试行)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湘建建〔2024〕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政府推进、示范引路、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全面推进全市建筑垃圾规范化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和产业化发展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实行特许经营。市城管综合执法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依法依规明确特许经营准入条件,选定市中心城区(包括永定城区、武陵源城区,下同)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特许经营权利义务。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享有特许经营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权(包括装修垃圾的收集权)。
(二)采取分类处置。对建筑垃圾按照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类型进行分类,根据垃圾性质和资源化利用处置方式,进行分类收集、堆放、运输和处置。对棚改项目的建筑物要分类拆除,产生的建筑垃圾要分类处置。禁止将有毒有害垃圾、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拆除化工、金属冶炼、农药、电镀、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场所建筑物、构筑物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消除污染的方案、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经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认可后方可拆除。若发现建筑物中含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完善智能监管。进一步升级张家界市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通过远程监控、车辆GPS定位,对在建工地、重点路段、运输车辆、资源化利用处置场所等进行实时监控,实现对建筑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利用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
(四)严格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收运、消纳处置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垃圾清运单位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安装全密闭装置、行车记录仪和相应的监控设备,按照审批时间和线路行驶;在清运过程中不得造成扬尘污染。
(五)加强政策扶持。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保障供地;财政部门应当利用各级财政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税务部门应当落实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政府直接或者主导投资的项目能够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鼓励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将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依法依规列入绿色建材、政府采购等目录,在工程建设中优先推广使用。
三、职责分工
(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履行市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职责,牵头推进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负责建筑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利用等活动监管,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升级,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审查,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承担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机构职责,负责特许经营方案编制、特许经营者选择、特许经营协议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合作期满移交接收等工作;依法依规选定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并牵头对其特许经营行为进行评估和考核;对各区县、市级有关单位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立项审批;牵头审核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等有关内容。
(三)市科技局:负责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及装备研发。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培育行业骨干企业。
(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有关财政优惠政策。
(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规划、用地手续审批。
(七)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和处置场所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八)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控,指导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督促施工单位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对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开展装修垃圾处置监管;推动落实将单位面积建筑垃圾排放量、再生产品应用情况等指标纳入绿色建筑、绿色施工认证评价体系;统计上报投资项目范围内产生的行业建筑垃圾,配合落实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九)市水利局: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再生产品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推广应用。
(十)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十一)市税务局:负责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依法打击建筑垃圾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源头管控,并指导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的应用推广。
(十四)永定、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和张家界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安排,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属地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属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相关企业安全规范作业,及时处置建筑垃圾有关环境污染投诉及矛盾纠纷。
(十五)慈利、桑植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安排,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实施属地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同步推进属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指导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相关企业安全规范作业,及时处置建筑垃圾有关环境污染投诉及矛盾纠纷。
四、实施步骤
(一)编制专项规划。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2020—2030)〉的通知》(湘建建〔2020〕52号),立足区域内建筑垃圾生产量和特性,结合运输距离、选址条件、服务年限等因素,编制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消纳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形成与城市发展需求相匹配的建筑垃圾处理体系。(2024年3月底前完成)
(二)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结合资源就近利用的原则,在永定区东、南、西方向选址各修建1座建筑垃圾中转站,在武陵源区选址修建1座建筑垃圾中转站,满足建筑垃圾收转运需求。指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建设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基地,打造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完整产业链,解决建筑垃圾(含工程弃土)循环综合利用和环境污染等问题。(2024年6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监管体系。推动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内容及相关技术措施纳入施工图审查,将建筑垃圾源头管理纳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检查。完善建筑垃圾收费制度,建立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等方面的政府指导性价格,将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费用纳入工程预算。(2024年6月底前完成)
(四)搭建信息平台。按照省级信息监管平台架构与数据标准,升级我市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对建筑垃圾的产生、分类、减量减排、收集、运输、中转、分拣、处置、利用等进行实时监管,公开一般弃土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供求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等,并与省级信息监管平台对接。(2024年9月底前完成)
(五)构建标准体系。根据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建筑行业实际,细化制定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再生材料研发、生产及利用等方面相关技术标准,打通建筑垃圾到再生材料之间的技术壁垒,提升再生产品供给侧质量和效益,增强再生产品的市场竞争力。(2024年6月底前完成)
(六)建立长效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回头看”,总结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措施,推广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长效机制。(持续推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全面加强组织、协调和督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明确专人负责,确保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有序推进。
(二)形成工作合力。市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席会议要定期研究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三)强化绩效考核。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市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考核,倒逼责任落实、工作落实。
(四)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有关政策,大力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知识,积极引导市民和企业广泛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发展格局。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