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427000/2026-00028
- 统一登记号:ZJJCR—2026—00004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布日期:2026-09-02
- 生效日期:2026-08-28
- 信息有效期:2036-08-28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文 号:张政发〔2026〕5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国土空间规划
技术规定》的通知
张政发〔2026〕5号
ZJJCR—2026—00004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现将《张家界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永定区和武陵源区城市、乡镇以及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慈利县和桑植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编制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我市已审批的法定规划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定。明确用地规划条件应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的,应符合本规定。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和工程设计方案时,用地规划条件已明确的内容,按用地规划条件执行;用地规划条件中未明确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四条 建设用地分类
(一)城市用地分类应符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
(二)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应以其实际主要使用功能作为归类的依据。
第五条 建设用地遵循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范围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范围的,根据附表1《混合用地引导表》的规定确定其兼容范围。
第六条 建设用地容量指标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详细规划确定地块指标;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容量指标原则上应按下表执行:
建设用地容量控制指标表
区位 指标名称 建设用地 | 新区 | 旧区 |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
居住 用地 | 多、低层 | ≤1.6 | ≤28 | ≥35 | ≤1.8 | ≤30 | ≥30 |
高层 | ≤2.5 | ≤22 | ≥40 | ≤2.8 | ≤25 | ≥35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多、低层 | ≤1.5 | ≤28 | ≥30 | ≤1.8 | ≤30 | ≥25 |
高层 | ≤2.2 | ≤25 | ≥35 | ≤2.5 | ≤30 | ≥30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多、低层 | ≤1.8 | ≤35 | ≥20 | ≤2.0 | ≤40 | ≥15 |
高层 | ≤2.8 | ≤30 | ≥20 | ≤3.0 | ≤35 | ≥15 | |
工业 用地 | 多、低层 | ≥1.0 | ≥30 | ≤20 | —— | —— | —— |
物流仓储用地 | 多、低层 | ≥1.0 | ≥30 | ≤20 | —— | —— | —— |
注: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确有特殊要求需降低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的,可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二)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使用性质分类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其相应的建设容量指标换算成建设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三)居住用地及商住混合用地内配套的商业服务性建筑原则上不得利用居住建筑底层设置商业铺面、不得将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贴建,商业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邻近公共活动场地和服务用房布置,形成邻里中心。
(四)原有建筑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详细规划中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含加层);毗邻城市道路的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设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工程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将对城市形象、空间和环境带来较大不利影响的不能进行建设。
(五)居住类项目原则上应成片规划,避免零星插建,宜以道路网划分,形成规整地块。
(六)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应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工业生产必需的研发、设计、检测、中试设施,可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之外计算,且建筑面积不应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并要符合相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不应低于30%。
第三章 建筑工程
第七条 建筑间距
(一)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以及地方规范规定中的日照、采光、通风、消防、视觉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要求,并符合本规定。
(二)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宜按下表要求进行控制:
朝 向 间距 类 型 | 新 区 | 旧 区 | ||
主要朝向 | 次要朝向 | 主要朝向 | 次要朝向 | |
多、低层与多、低层 | ≥9 | ≥6 | ≥9 | ≥6 |
多、低层与高层 | ≥18 | ≥13 | ≥15 | ≥9 |
高层与高层 | ≥33 | ≥18 | ≥28 | ≥15 |
注:1.表中建筑间距单位为米。
2.主要朝向与次要朝向之间的间距按次要朝向要求进行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宜按下表要求进行控制:
朝向 间距 类 型 | 新 区 | 旧 区 | ||
主要朝向 | 次要朝向 | 主要朝向 | 次要朝向 | |
多、低层与多、低层 | ≥9 | ≥6 | ≥9 | ≥6 |
多、低层与高层 | ≥15 | ≥13 | ≥13 | ≥9 |
高层与高层 | ≥28 | ≥18 | ≥24 | ≥13 |
注:表中建筑间距单位为米。
(四)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宜按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第八条 建筑日照
(一)张家界市位于第Ⅲ类建筑气候区内,属于中小城市级,其日照标准原则是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有效时间范围内,以建筑底层窗台面(指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为计算起点所获得的日照时间。
(二)日照分析对象
1.居住建筑;
2.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包括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以及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等;
3.建筑物的主体部分与日照分析范围线相交,应整栋建筑参与日照计算,已建、在建和拟建高层建筑的主楼和裙房均应参与日照计算。
4.下列情形可不进行日照分析,但建设单位对此产生的相关问题需作出承诺,并负责协调处理:
(1)无法采取改正措施又尚未拆除,且未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违法建筑,不考虑其作为被遮挡建筑时的日照影响,但仍需作为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
(2)已由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的建筑,不考虑其日照要求以及对外影响。
(3)在满足规定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已建、在建以及拟建的户内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可不考虑相邻建筑对其产生的日照影响。
(三)日照分析范围
1.建设项目遮挡分析范围为其高度的1.1倍且最小不低于半径50米、最大不超过半径150米的近似扇形区域,连接控制点形成西向遮挡分析范围一、东向遮挡分析范围一(下图所示)。
2.建设项目被遮挡分析范围为南向60米范围内与东、西侧连接控制点所形成的矩形区域(下图所示)。

(四)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段(大寒日8—16时或者冬至日9—15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室(卧室、起居室)的满窗日照时间应满足大寒日日照3小时的标准,其中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应满足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照不少于连续2小时。
4.中小学校的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小时。
5.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6.休(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病房楼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五)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分析标准应参照国家标准执行。
(六)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周边有日照分析对象中的建筑时,应将新建、改建、扩建的整栋建筑作为日照遮挡物统一进行日照分析。
(七)新建建筑原则上不得将相邻已建、在建和拟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降低到其日照标准以下或者恶化已低于日照标准的建筑的日照。
(八)独栋低、多层住宅为同一产权的,按一套住宅进行日照分析;独栋低、多层住宅为不同产权,且产权对应的建筑空间能单独成套时,可按多套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提交所在社区出具的分户证明和房产证复印件。
第九条 建筑离界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置的建筑,其离界距离应符合日照、消防等各专业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建筑的离界距离,应按下表执行:
建筑离界最小距离控制表
建筑类型 | 区位 离界距离 建筑类型 | 新区 | 旧区 | ||
主要朝向 | 次要朝向 | 主要朝向 | 次要朝向 | ||
居住建筑 | 多、低层 | 6 | 4 | 5 | 3 |
高层 | 17 | 9 | 14 | 6.5 | |
非居住 建筑 | 多、低层 | 6 | 4 | 5 | 3 |
高层 | 14 | 9 | 12 | 6.5 | |
注:表中离界距离单位为米。
(二)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敞空间时,按相关规定具体确定。
(三)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应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四)教学楼、病房楼、幼儿园、老年公寓、加油加气站、危险品库、油库、液化气瓶库及其他有特殊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因自身特殊要求应增加相应离界距离。
(五)构筑物的离界距离参照相应高度的非居住建筑次要朝向的离界距离要求执行。
第十条 建筑退让
沿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城市基础设施两侧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或者其他城市基础设施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类建设项目,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距离应按下表及以下要求执行: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区位 | 道路红线宽度 建筑类型 | W≥50 | 30≤W﹤50 | 15﹤W﹤30 | W≤15 |
新区 | 多、低层 | 15 | 10 | 8 | 6 |
高 层(24米—50米) | 20 | 15 | 10 | 8 | |
高 层(50米以上) | 25 | 20 | 15 | 10 | |
旧区 | 多、低层 | 15 | 10 | 6 | 4 |
高 层(24米—50米) | 20 | 15 | 8 | 6 | |
高 层(50米以上) | 25 | 20 | 12 | 8 |
注:1.表中W指道路红线宽度,退让距离的单位为米。
2.高层建筑后退指主体部分。
3.多、低层建筑临街布置有商业功能并且临街布置地上停车位时,该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需在上表的基础上增加6米。
4.交通量大的城市道路按道路红线宽度30≤W﹤50米的建筑退让距离进行控制,包括滨河路、澧兰路、解放路、回龙路、教场路、人民路以及张联路等。
5.城市环线按道路红线宽度W≥50的建筑退让距离进行控制。
1.道路交叉口处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多、低层应在相应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米,高层增加6米(右图所示)。在不同宽度道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建筑退让道路切角线的距离应按多者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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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叉口建筑退让线示意图 |
2.建筑物的台阶、无柱雨篷等其他附属设施不应逾越道路红线,突出建筑主体的台阶和无柱雨篷的距离不应超过其建筑主体退让距离的1/4。
3.传达室、门卫室等附属建筑物的退让距离:城市主干道不应小于6米、次干道不应小于4米、支路不应小于2米。
4.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中小学校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主、次道路的主要出入口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作为疏散空间并应预留出临时停车或者回车的场地。
(二)改建、扩建类建设项目,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的距离原则上应按《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的规定控制,因客观条件按本规定执行确有困难时,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经分析论证对日照、消防、交通、安全和环保等方面没有影响的,对街道空间景观不造成较大不利影响的,专家审查会通过后可以适当降低退让距离,但不得低于现状退让距离。
(三)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除符合其专业规范要求外,同时应符合: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磁悬浮线路轨道不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不少于30米,铁路支线不少于15米。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对噪声敏感的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不应小于200米。
(四)沿河道、溪流规划蓝线两侧新建、改扩建建筑,其退让澧水干流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退让澧水支流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退让其他溪流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0米。在满足以上退让蓝线距离的前提下,沿已完成河道划界的河段两侧新建、改扩建建筑不得侵占河道管理线;沿未完成河道划界的河段两侧新建、改扩建建筑物不得侵占历史最高洪水位或相应设计洪水位以内的行洪区域。
(五)建筑退让绿线的距离不应小于4米。
(六)建筑退让应满足文物保护的相关规定。
(七)建筑退让同时存在多种控制因素时,应按其中的最大要求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 建筑层高
(一)新建住宅建筑层高不应小于3米。
(二)办公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宜大于4.2米,非标准层可大于4.5米、小于9.4米。
(三)商业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不宜大于5.6米,非标准层可大于5.6米、小于13.4米。
第十二条 装配式建筑配建
(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建筑,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以及社会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均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社会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规定的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配置装配式建筑,装配式建筑配建比例应符合相关主管部门出台的文件要求,采用木结构、木质装饰构件、老式小青瓦等传统材料为主的民族建筑难以满足装配式建筑配建比例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降低装配式建筑配建比例。
第十三条 为美化城市空间形象,塑造整洁统一的建筑外观,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多层、中高层、高层居住建筑的阳台在项目建设时要求统一封闭;空调搁板统一设计,空调冷凝水统一收集排放;应设立管道井,尽量减少管线暴露。
第四章 城市风貌
第十四条 城市景观总体要求
坚持以“澧水绕群山、七溪皆归源、绿廊通山水、一城带九岸”为总体景观结构,体现本地民族特色,强调景观节点、景观廊道、城市天际线以及城市标志物等要素打造,并重点做好滨水、山体背景、道路两侧景观风貌控制。
第十五条 滨水景观风貌
重点控制澧水两岸,另外还包括茅溪河、太极溪、仙人溪、峡洞溪、陈家溪和社溪等分支水系的滨水景观风貌。滨水景观风貌应与自然环境、城市景观和谐统一,体现地方文化特色。
(一)滨水建筑布局
滨水地块建筑群规划应疏密有致,高度应合理过渡,自滨水往后排纵深方向应遵循前低后高的退台布局原则;平面上应灵活布局,与河流岸线、水体形态等相呼应,形成灵动多样、线形流畅的平面形态;新增滨水地标建筑应预留城市观景平台供市民、游客使用。
(二)滨水建筑高度
重要的滨水区域及其外围五十米范围内,应以低层建(构)筑物为主。
第十六条 山体景观界面
市中心城区澧水南岸建筑应以天门山、汤家山、五组坡、白羊坡、渡船坡山体为背景,澧水北岸应以回龙山、子午坡、大栗坡、月斧山等自然山体为背景。新建建筑的体量、高度、形态应与背景山体相协调,原则上不得遮挡山脊线。从澧水北岸防洪堤沿线向南眺望,应保证新建建筑不得遮挡天门山山体的2/3;城市重要节点还应结合三维仿真进行景观视线分析论证。
第十七条 道路景观界面
临城市道路两侧地块建筑群规划应预留出足够的退让空间,避免形成压抑、狭窄的街道空间;鼓励沿街建筑底层为商业、办公、公共服务等公共功能时,退让空间与人行道进行一体化设计,塑造活力、开敞的街道空间;当同一街道界面连续布局多栋高层住宅建筑时,以2—3栋为一组,每组之间宜设置一条不小于30米宽的视线通廊,以提高地块的景观通透性。
临街和重点建筑应进行夜景亮化。居住建筑夜景亮化应与项目方案同步设计和报审,亮化光源应以柔和的黄白颜色为主,照明设施应避免眩光,住宅区内部不得设置直射住宅居室窗户的景观照明,应避免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办公建筑等公共建筑除单位标识外,原则上不超过三种颜色。河流、公园、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及市政设施可根据周围的环境及实际需要设置。
临街建筑不宜布置小开间门面,不应采用卷闸门,严格控制商住综合楼中商业建筑的功能业态,满足相邻住户的油烟、气味、噪音等环保要求。户外广告、标语牌等应与周围景观协调,整洁美观,确保安全。户外广告位建设应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新建的依附于建(构)筑物的户外广告位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后期加建的户外广告位不宜超出现有建筑外轮廓线。
临街建筑与道路红线之间的区域应合理布置绿地、城市小品,不应设置锅炉房、污水池、化粪池、厨房等附属设施。临街建筑的排水管、电力线、弱电线、煤气管等应统一定位布置,进入管井。
第十八条 建筑体量控制
(一)建筑高度
1.建筑高度除必须符合详细规划、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需满足航空限高管控要求、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保护单位周边控高要求,地面卫星接收站、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周边区域或通廊的限高要求。
2.建筑高度应当与消防救援能力、市政配套设施相匹配,城市新建住宅一般不得超过八十米,县城新建住宅一般不得超过五十四米;确需超过高度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征求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3.市中心城区各城市组团的建筑高度原则上应按下表控制,局部地标性建筑高度经分析论证后可适当突破。
市中心城区建筑高度控制一览表
序号 | 控制区域 | 建筑高度 |
1 | 永定组团 | 70米 |
2 | 南庄坪组团 | 60米 |
3 | 官黎坪组团 | 40米 |
4 | 且住岗组团 | 70米 |
5 | 荷花组团 | 60米 |
6 | 西溪坪组团 | 70米 |
7 | 阳湖坪组团 | 60米 |
8 | 枫香岗茅溪河组团 | 60米 |
9 | 沙堤片区 | 70米 |
10 | 武陵源城区 | 24米 |
注:表中建筑高度均为上限值。
4.滨水、临山以及重要交通干道沿线,连续等高的建筑数量不宜超过3栋,3栋以上宜进行错落设计,高差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20%—50%。
5.占地面积超过3公顷或建筑规模达到5万平方米的高层住宅项目,住宅建筑应至少采用2个建筑高度层次(不含住宅建筑裙房),建筑高度层次之间的差值应控制在较高住宅建筑高度的20%—50%之间。
(二)建筑面宽
沿城市道路两侧及临重要景观地段的面宽L,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要求控制(商业、工业建筑除外)。
建筑高度H≤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L投影不宜大于60米。
建筑高度24米<H≤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L投影不宜大于55米。
建筑高度H>60米,其最大连续面宽L投影不宜大于45米。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按较高的建筑高度控制。
街道立面面宽超过60米的大型建筑应通过分段、增加细节等方式化解尺度。建筑立面分段设计,每段尺度宜控制在25—40米,同一街道保持整体协调。
第十九条 建筑风格
(一)建筑风格总体控制要求
城市建筑风格应与自然环境、城市文脉以及建筑空间环境相协调。永定、南庄坪、官黎坪组团以及武陵源城区建筑风格应以本地民族特色为主;其他城市组团建筑风格可采用现代风格,适当融入民族建筑元素。
(二)不同建筑类型外观风格控制要求
1.多、低层建筑应运用地方民族建筑元素符号,突出地方民族特色。
2.高层建筑应体现现代民族风格,运用现代材料,提炼和运用地方民族元素符号,体现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
3.建筑屋顶样式和造型宜丰富多样、高低错落,提倡坡屋顶的使用,避免平屋顶的独立使用;确需设置平屋顶的,应同步考虑太阳能设施,设施高度不能超过女儿墙;高层建筑坡屋顶应采用深灰色牢固安全的屋面材料,应做好防滑、防坠落措施。
(三)不同建筑功能外观风格控制要求
1.居住类建筑:应体现地方民族特色,注重运用地方民族元素符号,融入现代设计理念,彰显城市特色。
2.商业、科教、办公等公共类建筑:宜体现现代气质,可提炼和运用地方民族元素符号,宜选用土家、现代和新中式等建筑风格。
3.交通枢纽、文化场馆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功能需求,以现代风格为主,融入地方民族特色和自然山水形态特征。
4.工业建筑:体现现代气质,宜选用现代建筑风格。
(四)建筑室外装修要求
1.民族式窗套、窗花、七字挑等装饰构件,宜选用防腐木、铝合金等材料,不宜选用铁质等易生锈的材料。
2.城市建筑外观立面应选用高档的涂料、石材等建筑材料,不应选用低档易变色的涂料或者小瓷砖等建筑材料。
3.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得安装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烟囱、垃圾道等户外设施,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
4.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上不得作悬挑装修。
第二十条 城市色彩
(一)城市色彩总体要求
城市色彩以灰白色为主色调,以“自然、明快、淡雅、和谐”为总原则。
(二)城市色彩分类要求
1.居住建筑宜采用灰白色为主色调,搭配灰色、棕色、褐色等个性化点缀色,形成淡雅平和、亲切轻松的居住氛围,整体上不超过三种颜色。配建商业建筑应与整体居住区色调相协调,配建幼儿园建筑宜采用明快、鲜艳的颜色,造型宜生动、活泼,体现新奇、童趣的建筑个性。
2.商业区:应以较高饱和度和热烈活跃的色彩表现商业环境氛围。
3.科教、办公等公共区域:宜采用中等饱和度的暖色调,形成厚重沉稳的教学、办公的氛围。中小学校建筑设计应从满足学生和教师的需要出发,注重与周围环境的和谐,与片区风貌相协调。新建学校宜采用中心城区普遍采用的砖红色为主色调,同时考虑活泼、明快的点缀色搭配。
4.工业区:应体现现代工业气息,以明度较高的色彩为主。
5.其他建筑主色调可选用石英黄、深棕色、栗色、木色、青砖色、深灰、蓝灰等;建筑辅色可选用锈红、杏黄、粉棕、驼色等;建筑坡屋面应以深灰色调为主,平屋面应设计丰富的屋顶绿化。
第五章 道路交通
第二十一条 道路系统
(一)城市主干路与主干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为700—1200米,次干路与主干路、次干路与次干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为350—500米,支路与次干路、支路与支路的交叉口间距一般应为150—250米。
(二)城市道路网规划宜形成环状或网状的路网系统,道路设计应进行无障碍设计,符合其相应要求。
(三)城市道路纵坡宜采用0.3%—6%,道路交叉口纵坡不应超过2.5%。小区内部道路或遇特殊困难的城市道路最大纵坡不应超过8%。
(四)建设用地仅邻一条城市道路时,原则上只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出入口(学校、车站、电影院等人员密集的场所除外);当相邻城市道路为两条或者两条以上,建设用地面积≤2公顷时,亦只允许开设一个机动车出入口,且应开向最低一级城市道路,建设用地面积≥2公顷时,可设主次两个出入口。
(五)交通流量较大的建设用地,其机动车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城市主次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应小于70米。
2.距非道路交叉口的过街人行道(包括引道、引桥和各类地下出入口)最边缘线不小于5米。
3.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小于15米。
4.距公园、学校、儿童、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应大于20米。
5.与立体交叉口的距离和其他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建设用地对城市道路开设的出入口其变坡点应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外,出入口宽度不宜大于7米,大客车(货车)出入口不宜大于10米,车站、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二条 公共交通系统
(一)道路设计应体现公交优先原则,有条件的道路应当设置公交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
(二)公交车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公交停靠站应结合公交规划、沿线交通需求等其他交通站点设置。城区停靠站间距宜为300—500米,郊区停靠站间距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米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
3.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和交通量较大的支路上的公交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港湾式停靠站长度应能满足公交车辆同时停靠的需求,并不应少于两个公交车停车位。
4.道路交叉口附近的公交停靠站宜安排在交叉口出口道一侧,距离交叉口出口缘石转弯半径终点宜大于100米。
5.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的主要出入口100米范围内应设公交停靠站。
6.居住人口达到2万—3万规模的区域应设置公交首末站。公交首末站应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的用地上,每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000平方米,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T15—2011),应严格用地控制。有条件时,应与对外客运站(场)相结合,合理设置公交首末站。
第二十三条 慢行交通系统
(一)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由步行系统、非机动车交通系统两大部分构成。城市建设应大力发展与改善慢行交通系统环境,鼓励发展独立步行系统和非机动车系统、绿道系统。
(二)城市主、次干道及道路红线宽度3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宜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单侧宽度应不小于2.5米;单独设置的自行车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米,双向不应小于3.5米。
第二十四条 特殊项目交通影响评价
(一)交通发生吸引量大或所处地理位置敏感的建设项目应单独编制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如重要旅游景点周边、重要交通枢纽或者场站(含轨道交通、航空、铁路、公路和水路等交通设施)、大型公共场馆等。
(二)按规定无需单独编制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在设计方案中编制交通分析专章。
第二十五条 停车位配建标准
(一)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停车场(库)的配建标准,应按下表执行:
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表
建筑物类型 | 计算单位 | 机动车配建标准 | 非机动车配建标准 | |||
旧区 | 新区 | |||||
住宅类 | 住宅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1.1 | 0.3 | |
商业类 | 商场、超市、餐饮、娱乐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1.2 | 0.3 | |
农贸市场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6 | 0.6 | 0.3 | ||
酒店、宾馆、旅馆 | 车位/客房 | 0.6 | 0.9 | 0.3 | ||
办公类 | 商业办公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0 | 1.0 | 0.4 | |
行政办公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0.9 | 0.3 | ||
行政办公的执法、服务窗口单位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8 | 1.8 | 0.4 | ||
文体类 | 博物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6 | 0.6 | 0.5 | |
文化活动中心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 | 1 | 0.5 | ||
影剧院 | 剧场、市级电影院 | 车位/100座 | 4 | 4 | 3 | |
一般电影院 | 车位/100座 | 4 | 3 | 2.5 | ||
体育设施 | 一类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3.5 | 3.5 | 2.5 | |
二类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2.5 | 2.5 | 2.5 | ||
教育类 | 大中专院校 | 车位/班 | 5 | 5 | 6 | |
中学 | 车位/班 | 3 | 3 | 7 | ||
小学、幼儿园 | 车位/班 | 2 | 2 | 2 | ||
医疗类 | 市、区级综合医院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5 | 1.5 | 0.5 | |
其他医院、诊疗所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 | 1 | 0.5 | ||
疗养院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0.5 | 0.5 | ||
交通枢纽 | 火车站 | 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 3 | 3 | —— | |
长途汽车站 | 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 2 | 2 | 0.5 | ||
机场 | 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 3 | 3 | —— | ||
公交枢纽站 | 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 1.5 | 1.5 | —— | ||
游览场所 | 旅游区 | 车位/公顷游览面积 | —— | —— | 2 | |
城市公园 | 车位/公顷游览面积 | 15 | 6 | 50 | ||
工业仓储 | 普通工业厂房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0.2 | 0.2 | |
创新型产业用房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0.5 | 0.2 | ||
物流仓储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0.2 | 0.2 | ||
注:1.停车位应按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为标准进行配建。
2.当住宅类开发项目中面积≥160平方米的户型数量超过总户数的50%时,可在车位配建标准的基础上乘0.9的系数。
(二)机动车充电停车位配建比例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三)地下停车场在规划、建设中应与人防设施相结合。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占用、停用。
(四)机动车停车位配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库,新建项目配建地下停车位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总配建停车位数量的80%。住宅项目地下停车库少于两层时不得设置机械式机动车库。地下停车库达到两层时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停车库。
(五)地上机械式汽车库应参照相应高度非居住建筑的相关要求执行,满足消防、建筑间距、建筑离界、建筑日照等的要求。
(六)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停车位配建应单独核算、单独配置,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建筑,其停车位配建应分开核算、统一配置。
(七)建设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当量,轻型、中型和大型客货车位分别可按1.5、2.0和2.5的系数比例换算成小型汽车车位数。居住建筑配建的停车库的子母车位按2个车位计算,一个微型车位按0.7个有效车位计算,换算为有效车位后,子车位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5%,子车位与微型车位的总数不得超过应配建车位总量的10%。
(八)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停放场所,作为项目配套统筹考虑,非机动车的停车位指标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单个停车位面积不低于1.6平方米,原则上电动自行车充电位的配置比例占比不低于建筑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20%。
(九)各类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规范配置无障碍机动车位、医院救护车位、装卸车位、大中型客车位等各类停车位。
(十)本规定未涵盖的特殊建筑类型,其配建停车位指标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或交通分析专章确定。
第六章 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六条 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配套建设社区服务设施,其中包括养老服务设施、文体设施、社区服务用房、教育设施、环卫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
在满足设施服务半径和使用功能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同级别、使用性质相近或者可兼容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形成集中的社区级公共中心。功能相对独立或者有特殊布局要求的设施可独立设置。
新建“好房子”项目所处社区生活圈已有统筹配建的社区服务用房、幼儿园、托儿所、养老机构等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并能满足其使用需求的可不再配建相应设施。
第二十七条 社区级公共中心
(一)养老设施
住宅总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近统一配建。住宅总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按照不少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文体设施
公共文体设施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和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建(含室外综合健身场地以及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附近宜设置公厕)。
改建、扩建、重建居民住宅小区应坚持原有公共文体设施先建后拆或者同建同拆,且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三)社区服务用房
住宅总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近统一配建;住宅总建筑面积为5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的,应配置不少于3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住宅总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以上的,应配置不少于5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未单独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社区,开发企业应按每10万平方米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标准递增配建社区服务用房,但最多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教育设施
达到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幼儿园以及托育服务设施(宜联合设置),并符合下表规定: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教育设施表
住宅总建筑面积 | 配建规模 | 建筑面积 | 校园面积 |
15万平方米—22.5万平方米 | 6班幼儿园 | ≥1800平方米 | ≥2100平方米 |
22.5万平方米—30万平方米 | 9班幼儿园 | ≥2500平方米 | ≥2867平方米 |
30万平方米以上 | 12班幼儿园 | ≥3200平方米 | ≥3633平方米 |
15万平方米以下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幼儿园以及托育服务设施(宜联合设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就近统一配建。小学、中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
第二十九条 环卫设施
计容总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应按规定配置生活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大于70米,宜采用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平方米。计容总建筑面积为15万—40万平方米(含40万平方米)的,除设置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公厕外,还至少应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站可以和公厕进行联建,每处联建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40平方米(含值守人员办公用房)]。计容总建筑面积为40万平方米以上的,根据实际需要,还应增设垃圾收集点与公厕,具体位置数量在规划方案审查时予以确定。
10吨以下的垃圾收集站与周围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米,周围宜设置绿化带。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用房
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2‰的标准配建物业管理用房,且建筑面积最低不少于80平方米。
第三十一条 门卫岗亭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其建筑设计应与住宅区整体风格相协调。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等配套服务用房宜设置在建筑底层,不得超过二层。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教育、养老、环卫、文体等配套设施应与首期开发住宅同时投入使用,其他配套设施应达到分期建设规模配建要求。
第七章 市政工程
第三十二条 市政工程包含:
(一)铁路及其站场、桥涵等;
(二)道路,包括公路、街道及其桥涵、道口、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三)市政管线,包括供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通讯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四)机场及其有关设施;
(五)河道、码头及其附属设施;
(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八)无线电台塔和路灯等。
第三十三条 市政工程的设计建设应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城市道路两侧宜至少各栽植一排行道树,城市道路绿地率宜符合下列规定:
(一)红线宽度大于45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宜小于15%;
(二)红线宽度在15—45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宜小于10%;
(三)红线宽度小于15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作具体要求;
(四)快速路主路绿地率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五)道路绿地包含在道路红线之内。
第三十五条 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划指引
(一)建筑与小区:小区内无大型车辆通过的路面、停车场、步行以及自行车道、休闲广场、室外庭院应采用透水铺装,小区道路两侧、广场以及停车场周边的绿地宜设置植草沟。
(二)城市道路:道路人行道宜采用透水铺装,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宜采用透水沥青路面或者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
路面排水宜采用生态排水方式,雨水宜优先汇入道路红线内绿化带和道路外绿地。绿化带以及道路红线外绿地宜采用下凹式绿地、雨水湿地等形式。
(三)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绿地与广场宜采用透水铺砖、下凹式绿地、植草沟等方式消纳径流雨水,城市湿地公园、城市绿地中的景观水体等宜具有雨水调蓄功能。
第三十六条 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市政管线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机动车道中央,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等管线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东侧或者南侧敷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西侧或者北侧敷设。在46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以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2《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的规定。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3《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应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4《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附表2、附表3、附表4的要求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
第三十七条 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不宜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
第三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一)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1—10千伏为5米,35—110千伏为10米,220千伏为15米,500千伏和±500千伏为20米,±800千伏和1000千伏为30米。
(二)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不满1千伏为1米,1—10千伏为1.5米,35千伏为3米,110千伏为4米,220千伏为5米,500千伏和±500千伏为8.5米,±800千伏为15.5米,1000千伏为15米。
第三十九条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5《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表》的规定,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6《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的规定。
第四十条 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八章 城市综合防灾
第四十一条 城市抗震防灾
(一)张家界市区域地震基本烈度和城市抗震设防烈度均按6度要求设防。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以人为本,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统筹规划。
(二)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三)在防震专业规划中应合理确定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避震疏散场所应选址在适宜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宜结合广场、绿地、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
(一)消防站的选址和建设应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的规定。消防站的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用地面积(平方米)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 | 一级普通消防站 | 2700—4000 | 1700—3600 |
2 | 二级普通消防站 | 1800—2700 | 350—1000 |
3 | 特勤消防站 | 4000—5600 | 3000—4000 |
4 | 战勤消防站 | 4800—7200 | 4000—5000 |
(二)普通消防站的布局,应以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车速度下5分钟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平方公里;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普通消防站。
(三)消防站应设置在辖区内交通方便的适中位置和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临街地段。消防车车库门应朝向城市道路,至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四)城市消防通道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1.消防车道的净宽、净空不应小于4米。
2.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地的面积不应小于12×12米,对于高层住宅,回车场不宜小于15×15米,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18米。
3.建筑物临街道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有封闭内院或者天井的建筑物临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米。
(五)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道路宽度超过60米时,宜在道路两侧设置消火栓,宜靠近十字路口;室外消火栓距建筑物外墙不应小于5米,距道路边缘不应超过2米,其位置不应有碍行人通行。
第四十三条 城市人民防空
(一)人民防空遵守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防灾防恐一体化的原则,并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防灾救灾及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要求相协调。
(二)张家界市是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城市各类人防设施的战术技术指标均应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以及城市重要目标分布现状和发展规划来确定。
(三)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应与易燃、易爆以及有剧毒物质的厂房和储库保持一定安全距离。指挥工程、中心医院和急救医院应避开重点目标区域设置,急救站以及其他专业队应结合其分担的保障区域来设置。
(四)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考虑人民防空要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规划利用地下空间时,应保证地下空间利用与人民防空建设相协调。地下通道、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和共同沟等地下工程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防空相关规范的要求,按照人民防空规范全线设防。
第四十四条 城市防洪
(一)河道整治规划在满足城市防洪要求的同时宜采用生态堤岸,保持天然走向。一般情况下,河道不应被覆盖,已覆盖的河道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宜逐步打开并恢复河道的自然形态。
(二)河道、水域、岸线的管理与保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周边土地利用和项目建设应满足张家界市城市蓝线系统规划的要求。
(三)城市防洪工程设计应满足《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2012)的相关要求。
第九章 临时建筑
第四十五条 临时建设不得超过2层且高度不超过12米,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延期申请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筑的建筑间距、离界、退让等要求应参照永久性建筑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章 村镇规划及乡村风貌
第四十七条 建设用地管理
(一)用地分类。乡镇、村庄用地的分类应符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用地分类按土地实际使用的主要性质或者规划引导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具有多种用途的建筑应以其实际主要使用功能作为归类的依据。
(二)用地原则。坚持集约节约用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资源的原则。村镇建设要尽量利用荒坡地、废弃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推进村镇的集约建设和绿色发展,建设紧凑型镇区(集镇)、生态宜居型乡村。
第四十八条 建筑管理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未明确的,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容量控制
1.镇区(集镇)居住建筑层数不宜大于6层,建筑密度不宜大于30%。
2.镇区(集镇)商业服务业建筑层数不宜大于9层,建筑密度不宜大于50%。
3.绿地率应符合《张家界市城镇绿化条例》的相关要求。
(二)建筑间距控制
1.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可参考城市相关标准执行。
2.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间距按1.2H(H为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少不应小于6米,次要朝向建筑间距不应小于4米。
(三)建筑退让
建筑退让镇区(集镇)内道路红线大于等于9米的道路,不宜小于4米;退让小于9米的巷道、村道,不宜小于3米。
(四)镇区(集镇)建筑风格应表现本土地方特色,体现“小青瓦、坡屋顶、转角楼、外挑檐、浅灰墙”等地方民族性特征,提倡选用规划部门提供的村民建房标准图集。
(五)村庄建筑管理可参照镇建筑管理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共服务设施
(一)镇区(集镇)公共服务设施
1.乡镇公共设施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公共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2.教育和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独立选址,其他公共设施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公共活动中心。
3.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用地,应设在阳光充足、环境安静、远离污染和不危及学生、儿童安全的地段,距离铁路干线应大于300米,主要出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4.医院、卫生院、防疫站的选址,应方便使用和避开人流和车流大的地段,并应满足突发灾害事件的应急要求。
5.集贸市场用地的选址应有利于人流和商品的集散,并不得占用公路、主要干路、车站、码头、桥头等交通量大的地段;不应布置在文体、教育、医疗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出入口附近和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影响镇容环境和易燃易爆的商品市场,应设在集镇的边缘,并应符合卫生、安全防护的要求。
(二)村庄公共服务设施
1.村庄规划应当符合尊重村(居)民意愿、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的原则,优先考虑幼儿园、卫生室、文化站(室)等公共设施的布局,合理配置商业服务等设施。
2.村庄公共建筑用地,除幼儿园和卫生室以外,宜集中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商业金融机构和集贸设施宜设在村庄入口附近或者交通方便的地段。
第五十条 农村建房要求
(一)严格控制在高速铁路、国道、省道等交通线路两侧建房,因特殊情况确需选址在交通线两侧的,应符合建筑控制区的要求,从道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标准为: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铁路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禁止利用公路边沟进行灌溉、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选址在沿河道、溪流两侧建房的,其退让河道、溪流的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10米,同时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三)农村村(居)民建房应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相关要求。使用耕地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应超过13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0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的,用地面积不应超过21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应超过12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
第五十一条 乡村风貌管控
鼓励农村村(居)民建房优先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并符合下列管控要求。
建筑高度:新建居民自建房一般不得超过3层,首层层高不超过3.6米,2、3层层高不超过3.3米,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的按1层计算,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2米。原依法批准层数超过3层的,改(扩)建、重建后不得超过原依法批准层数和原建筑高度。公共建筑建筑层数不超过6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生产性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
建筑屋顶: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屋顶应采用坡屋顶形式(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至屋脊)。居住建筑坡屋顶可采用双坡顶或者四坡顶。生产性建筑在不影响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应优先采用坡屋顶;当坡屋顶不能满足相应功能需求时可采用平屋顶。建筑屋顶不宜设置塔尖、球、亭子等异形构筑物或者装饰物。
建筑外立面:建筑外立面(含正立面、两侧山墙面和背立面)必须进行装饰。临山建筑背立面不影响视线景观的可不作装饰。建筑外立面高宽比、门窗比例要适宜,临山区域建筑主体高宽比宜控制在1:1.5—1:2;临路区域建筑主体高宽比宜控制在1:0.8—1:2范围内(不含坡屋顶);临水区域建筑主体高宽比宜小于1:1.5。
建筑色彩:乡村建筑色彩总体应柔和淡雅,强调与环境相融合,保留村落原汁原味、本土本色。屋顶宜采用深灰、深蓝灰色系,禁止使用彩钢瓦、彩钢板、蓝皮瓦、蓝篷布等色彩浓烈的材料;墙体宜采用浅灰白、浅灰、淡黄色系,禁止使用红、黄、蓝、绿等色彩艳丽的墙体色彩;除使用木质可保留本色外,金属窗框、门框、外栏杆等建议采用黑色、灰色或者深咖色。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因场地建设条件、周边建设环境导致设计极度困难,或者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利益等原因,确实难以满足本规定的要求,但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的建设项目,其设计方案可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履行公示程序。
第五十三条 城市更新重点片区改造项目在充分保障公共安全的条件下,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机动车停车位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的,可按不低于现状条件的原则进行更新。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以及老旧住房原拆原建等项目,在不改变主导用途、不侵害公共利益,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可按法定程序适当优化容积率等规划条件。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规范等在本规定施行后有更新的,按更新的文件要求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规范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1日印发的《张家界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张政发〔2018〕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名词解释
2.计算规则
3.附表
4.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新区、旧区划分示意图
附件1
名 词 解 释
一、市中心城区
张家界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心城区范围,包括永定城区和武陵源城区。
二、建设工程
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三、建筑系数
建筑物占地系数的简称,工业用地项目中的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四、总用地面积
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用地面积总和。
五、建设用地面积(净用地面积)
总用地面积减去其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红线、绿线和蓝线内面积后的用地面积总和,一般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的面积为准。
六、容积率
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七、建筑密度(%)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八、绿地率(%)
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按本规定可计算绿地率的所有绿地和折算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九、建筑间距
建筑主体外墙面与相邻建筑主体外墙面的垂直距离。
十、建筑朝向
建筑主要朝向是指安排主要居住空间或者具有主导功能、具有主要采光作用的建筑立面,建筑次要朝向是指安排非居住空间或者不具主导功能和主要采光作用的建筑立面。
十一、建筑高度
屋面面层到室外地坪的高度,具体详见附件2中关于建筑高度的计算规定。
十二、建筑离界
建筑物主体外墙面与建设用地边界(建设用地红线)之间的垂直距离。
十三、建筑退让
建筑物主体外墙面与道路红线、蓝线、绿线以及铁路等其他城市基础设施或者控制线之间的垂直距离。
十四、旧区和新区
旧区为永定城区的永定组团、南庄坪组团与官黎坪组团的集中建设区域,以及武陵源城区军地坪组团的集中建设区域;新区为旧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区域(见附件4)。
十五、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十六、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其相应规定参照多、低层建筑控制。
十七、市政工程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包含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
十八、临时建筑
单位或者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建设用地、临时用地、集体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须自行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十九、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二十、地下室(地下层)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二十一、半地下室(半地下层)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二十二、女儿墙
二十三、社区服务用房
社区服务用房含社区办公室、服务大厅、警务室、居民活动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等。
二十四、好房子
立足新时代住房高质量发展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充分考虑不同居住习惯、不同年龄段、不同经济能力等群体需求,满足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目标要求的高质量住房。
附件2
计 算 规 则
一、容积率的计算
(一)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和有关标准计算。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除外)不计入容积率: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仅作为休闲、绿化、无障碍交通、停车设施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三)在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停车设施,其独立设置或者贴临建筑物设置的停车库(棚)、停车楼或者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不需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设置于建筑物内部的立体停车库,其单层净高在2.2米、层高在2.5米以下,不需计入容积率。
(四)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不需计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但地下有经营性商业功能的建筑部分除外。
(五)利用地形高差建设的坡地建筑或者类似建筑,当该建筑四周仅有小于或者等于1/4建筑周长的墙体外露,大于3/4的墙体被覆土,并且其顶部便于行人和消防车到达时,则视该建筑为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不需计算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六)对于住宅类项目配建且无偿移交给相关政府部门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社区管理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托儿所、室内综合健身场地等设施(独立占地的幼儿园除外),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容积率。
(七)建筑两侧均临道路的坡地建筑,地势较低一侧的房间对外无门窗连廊或者作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使用时,该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地势较低一侧的房间对外有门窗连廊时应计入容积率。
(八)建筑物顶部有维护结构的楼梯间、电梯机房等功能性辅助用房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九)公共建筑挑楼、全封闭的阳台、全封闭的入户花园、与室内相通全封闭的设备平台,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因城市景观风貌要求需要封闭阳台的新建住宅建筑,其封闭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
未封闭的阳台、挑廊、与室内相通的有上盖的设备平台,按其围护结构(无围护结构的按围护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十)居住建筑不计面积空间主要包括设备平台、空调搁板、结构板、抗震板等非公共空间以及飘窗。当每套住宅不计面积部分(飘窗、空调搁板除外)水平总投影面积不大于3.0平方米×居室(公寓)个数且不大于12平方米,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如超出上述规定,超出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十一)半面积空间控比:居住建筑阳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超出12平方米的不计面积空间以及其他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其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户套内建筑面积的30%,超过30%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十二)建筑外墙突出的飘(凸)窗出挑宽度超过0.9米、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或者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全部计入容积率。
(十三)空调搁板宽度不大于0.9米且水平总投影面积不大于1.0平方米×居室(公寓)个数时不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超过以上规定时按空调搁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和容积率。
(十四)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计容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跃层或者其它住宅等当起居室(厅)结构层高在户内通高时,该通高部分计容建筑面积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倍计算。
(十五)对装配式建筑商品房项目,其外墙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不计容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
(十六)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计容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其门厅、大堂、中庭、会议厅、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的1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十七)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其计容面积均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其门厅、大堂、中庭、会议厅、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按其实际建筑面积的1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十八)酒店类建筑的标准层结构层高参照办公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控制。
(十九)普通工业厂房和仓库层高大于等于8米的,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
二、建筑间距、离界和退让距离的计算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离界和退让距离均以与建筑主体外墙面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计算。
(一)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者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主体外墙面计算;超过1/2的(含1/2),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离界和退让距离。
(二)居住建筑飘窗出挑宽度超过0.9米时,其任意一个方向累计飘窗总长度不应超过该向主体外墙总长度的60%,否则按外凸的飘窗计算间距、离界和退让距离;当出挑宽度超过0.9米的飘窗与阳台同时设置时,其合计总长度也不应超过该向主体外墙总长度的60%,否则按外凸的阳台部分计算间距、离界和退让距离。
三、建筑高度的计算
(一)坡屋顶建筑应分别计算檐口以及屋脊高度,檐口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檐口或者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屋脊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建筑高度认定以屋脊高度为准(右图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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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至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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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同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者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四)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五)机场、广播电视、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以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六)历史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区内的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建(构)筑物最高点计算。
(七)本规定(五)(六)条规定以外的建筑,屋顶设备用房以及其他局部突出屋面用房的总面积不超过屋面面积的1/4时,不应计入建筑高度。
四、建筑层数的计算
(一)建筑层数应按建筑的自然层数计算,下列空间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1.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米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室;
2.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米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3.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
(二)建筑层数的表示方法
1.假层、夹层、附层、插层,均按自然层计入建筑总层数。
2.坡顶住宅顶层其外墙檐口高度超出1.2米(含1.2米)时,视为一个自然层;1.2米以下,建筑层数表示为XF(自然层)+0.5(阁楼),即XF+0.5。
3.建筑底层作为架空层或者结构层高大于2.2米的车库、杂物间等,其层数表示为1(架空层)+XF(自然层),即1+XF。
4.地上层用自然数表,按自然层计入建筑地上层数,即XF;地下层用“负”加自然数表示,即负XF,不计入建筑地上层数。建筑总层数为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五、绿地面积的计算
(一)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线;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线;距房屋墙脚1.0米;对其他围墙、院墙算到墙脚;临城市道路或其他界线时,算到建设用地红线。
(二)建筑物架空开放空间内的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三)利用地形高差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深度达到1.2米及以上,每块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方便行人和无障碍设施直接通达的公共活动空间的绿化,按1/2折算后计入绿地面积;多、低层建筑或者裙楼上设置的方便行人和无障碍设施到达、平均覆土深度达到1.2米及以上的屋顶绿化,按1/3折算后计入绿地面积;屋顶绿化折算后的绿地面积不应超过项目总绿地面积的30%。
(四)便于行人和无障碍设施到达,绿化面积为开敞式的水景(水面面积小于整体绿地面积的30%)和以植树、栽花、铺草等绿地景观为主的休闲广场(其绿化景观面积应达80%以上),按全面积计入绿地面积,并计算绿地率。
(五) 植草的停车场按40%计入绿地面积。
(六) 中小学校操场中的人工植草草坪按100%计入绿地面积。
附件3
附 表
1.混合用地引导表(附表1)
2.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附表2)
3.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3)
4.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附表4)
5.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表(附表5)
6.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附表6)
7.用地用海分类表(附表7)
附表1
混合用地引导表
用地分类 一级类 | 用地分类 二级类 | 用地分类 三级类 | 宜混合用地类别 | 不宜混合用地类别 |
经营性用地混合引导 | ||||
07居住用地 | 0701城镇住宅用地 | —— | 0901 商业用地 0902 商务金融用地 0904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1401 公园绿地 |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1010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11010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0806 医疗卫生用地 |
09商业服务业用地 | 0901 商业用地 | —— | 0701 城镇住宅用地、0702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803 文化用地、0902 商务金融用地、0903 娱乐用地、0904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1010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11010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0902 商务金融用地 | 0701 城镇住宅用地、0702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803 文化用地、0901 商业用地、0903 娱乐用地、0904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
0903 娱乐用地 | 0702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0803文化用地、0806 医疗卫生用地、0901 商业用地、0902 商务金融用地、0904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
0904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0701 城镇住宅用地、0702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803 文化用地、0901 商业用地、0902 商务金融用地、0903 娱乐用地 | |||
10 工矿用地 | 1001 工业用地 | 100101 一类工业用地 | 0901 商业用地、0902 商务金融用地、11010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11010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11010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 11010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0701 城镇住宅用地、0702 城 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9商业服务业用地、11010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 11010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0701 城镇住宅用地、0702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9商业服务业用地 | ||
11 仓储用地 | 1101 物流仓储用地 | 11010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100101 一类工业用地 |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1010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11010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11010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 0701 城镇住宅用地、0702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9商业服务业用地、11010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11010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 0701 城镇住宅用地、0702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9商业服务业用地 | ||
公益性用地混合引导 | ||||
07居住用地 | 0702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 |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09商业服务业用地 |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1010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11010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801 机关团体用地 | —— | 09 商业服务业用地 1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1010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11010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0802 科研用地 | —— | |||
0803 文化用地 | —— | |||
0804 教育用地 | —— | |||
0805 体育用地 | —— | |||
0806 医疗卫生用地 | —— | |||
0807 社会福利用地 | —— | |||
12 交通运输用地 | 1206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 | 0701 城镇住宅用地、0702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803 文化用地、0901 商业用地、0902 商务金融用地、0904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1010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11010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1208 交通场站用地 | —— | 0803 文化用地、0901 商业用地、0902 商务金融用地、0904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1010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11010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13 公用设施用地 | —— | —— | 1208 交通场站用地、1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1010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11010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1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1401 公园绿地 | —— | 08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用地、09 商业服务业用地、1208 交通场站用地、13 公用设施用地 | 100102 二类工业用地 100103 三类工业用地 11010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110103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注:表中涉及商业用地均不含加油加气站。
附表2
各种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净距表
序 号 | 管 线 名 称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
建筑物 | 给水管 | 污水雨水排水管 | 燃气管 | 热力管 | 电力电缆 | 电信电缆 | 乔木(中心) | 灌木 | 地上杆柱 | 道路侧石边缘 | 铁路钢轨 (或坡脚) | ||||||||||||||||||||
d ≤200mm | d>200mm | 低压 | 中压 | 高压 | 直埋 | 地沟 | 直埋 | 缆沟 | 直埋 | 管道 | 通信照明及<10kv | 高压特塔基础边 | |||||||||||||||||||
B | A | B | A | ≤35KV | >35KV | ||||||||||||||||||||||||||
1 | 建筑物 | 1.0 | 3.0 | 2.5 | 0.7 | 1.5 | 2.0 | 4.0 | 6.0 | 2.5 | 0. 5 | 0.5 | 1.0 | 1.5 | 3.0 | 1.5 | * | 6.0 | |||||||||||||
2 | 给水管 | d ≤200mm | 1.0 | 1.0 | 0.5 | 1.0 | 1.5 | 1.5 | 0.5 | 1.0 | 1.5 | 0.5 | 3.0 | 1.5 | 5.0 | ||||||||||||||||
d>200mm | 3.0 | 1.5 | |||||||||||||||||||||||||||||
3 | 污水、雨水排水管 | 2.5 | 1.0 | 1.5 | 1.0 | 1.2 | 1.5 | 2.0 | 1.5 | 0.5 | 1.0 | 1.5 | 0.5 | 1.5 | 1.5 | ||||||||||||||||
4 | 燃气管 | 低压 | P<0.01MPa | 0.7 | 0.5 | 1.0 | DN≤300mm 0.4 DN>300mm 0.5 | 1.0 | 0.5 | 0.5 | 1.0 | 1.2 | 1.0 | 1.0 | 5.0 | 1.5 | |||||||||||||||
中压 | B | 0.01MPa≤P≤0.2MPa | 1.5 | 1.2 | 1.0 | 1.5 | |||||||||||||||||||||||||
A | 0.2MPa<P≤0.4MPa | 2.0 | |||||||||||||||||||||||||||||
高压 | B | 0.4MPa<P≤0.8MPa | 4.0 | 1.0 | 1.5 | 1.5 | 2.0 | 1.0 | 1.0 | 2.5 | |||||||||||||||||||||
A | 0.8MPa<P≤1.6MPa | 6.0 | 1.5 | 2.0 | 2.0 | 4.0 | 1.5 | 1.5 | |||||||||||||||||||||||
5 | 热力管 | 直埋 | 2.5 | 1.5 | 1.5 | 1.0 | 1.0 | 1.5 | 2.0 | 2.0 | 1.0 | 1.5 | 1.0 | 2.0 | 3.0 | 1.5 | 1.0 | ||||||||||||||
地沟 | 0.5 | 1.5 | 2.0 | 4.0 | |||||||||||||||||||||||||||
6 | 电力电缆 | 直埋 | 0.5 | 0.5 | 0.5 | 0.5 | 0.5 | 1.0 | 1.5 | 2.0 | 0.5 | 1.0 | 0.6 | 1.5 | 3.0 | ||||||||||||||||
缆沟 | |||||||||||||||||||||||||||||||
7 | 电信电缆 | 直埋 | 1.0 | 1.0 | 1.0 | 0.5 | 1.0 | 1.5 | 1.0 | 0.5 | 0.5 | 1.0 | 1.0 | 0.5 | 0.6 | 1.5 | 2.0 | ||||||||||||||
管道 | 1.5 | 1.0 | 1.5 | ||||||||||||||||||||||||||||
8 | 乔木(中心) | 3.0 | 1.5 | 1.5 | 1.2 | 1.5 | 1.0 | 1.0 | 1.5 | 1.5 | 0.5 | ||||||||||||||||||||
9 | 灌木 | 1.5 | 1.0 | ||||||||||||||||||||||||||||
10 | 地上杆柱 | 通信照明及<10kv | * | 0.5 | 0.5 | 1.0 | 1.0 | 0.6 | 0.5 | 1.5 | 0.5 | ||||||||||||||||||||
高压特塔基础边 | ≤35KV | 3.0 | 1.5 | 1.0 | 2.0 | 0.6 | |||||||||||||||||||||||||
>35KV | 5.0 | 3.0 | |||||||||||||||||||||||||||||
11 | 道路侧石边缘 | 1.5 | 1.5 | 1.5 | 2.5 | 1.5 | 1.5 | 1.5 | 0.5 | 0.5 | |||||||||||||||||||||
12 | 铁路钢轨(或坡脚) | 6.0 | 5.0 | 1.0 | 3.0 | 2.0 | |||||||||||||||||||||||||
注:表中净距单位为米。
附表3
地下管线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表
下面的管线名称
上面的管线名称 | 给水管 | 排水管 | 热力管 | 燃气管 | 电讯 | 电力电缆 | |||
直埋 | 管道 | 直埋 | 管道 | ||||||
给 水 管 | 0.15 | ||||||||
排 水 管 | 0.40 | 0.15 | |||||||
热 力 管 | 0.15 | 0.15 | |||||||
燃 气 管 | 0.15 | 0.15 | |||||||
电信管线 | 直埋 | 0.50 | 0.50 | 0.15 | 0.50 | 0.25 | |||
管块 | 0.15 | 0.15 | 0.15 | ||||||
电力管线 | 直埋 | 0.15 | 0.50 | 0.50 | 0.50 | 0.50 | 0.50 | ||
管沟 | 0.15 | ||||||||
沟渠(基础底) | 0.50 | ||||||||
涵洞(基础底) | 0.15 | 0.20 | 0.25 | 0.50 | |||||
铁路(轨底) | 1.00 | 1.20 | 1.20 | 1.20 | 1.00 | 1.00 | |||
注:1.表中所列数字为净距数字(单位为米),如管线敷设在套管或地道中,或者管道有基础时,其净距至管套、地道的外边或基础的底边(如果有基础的管道或在其他管线上面越过时)算起; 2.电讯电缆或电讯管道一般在其他管线上面越过;电力电缆一般在热力管道和电讯管缆下面,但在其他管线上面越过;燃气管应尽可能在给水、排水管道上面越过;热力管一般在电缆、给水、排水、燃气管道上面越过;排水管道通常在其他管线下面通过。 3.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米。 | |||||||||
附表4
市政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表
序 号 | 1 | 2 | 3 | 4 | 5 | 6 | ||||
管线名称 | 电力 | 电信 | 热力 | 燃气 | 给水 | 排水 | ||||
直埋 | 管沟 | 直埋 | 管块 | 直埋 | 管沟 | |||||
最小覆土深度(m) | 人行道下 | 0.50 | 0.40 | 0.70 | 0.40 | 0.50 | 0.20 | 0.60 | 0.60 | 0.60 |
车行道下 | 0.70 | 0.50 | 0.80 | 0.70 | 0.70 | 0.20 | 0.90 | 0.70 | 0.70 | |
注:1.表中深度单位为米。
2.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米。
附表5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表
名称 | 建筑物 (凸出部分) | 道路 (路缘石) | 铁路 (轨道中心) | 热力管线 | |
电力 | 10KV边导线 | 2.0 | 0.5 | 杆高加3.0 | 2.0 |
35KV边导线 | 3.0 | 0.5 | 杆高加3.0 | 4.0 | |
110KV边导线 | 4.0 | 0.5 | 杆高加3.0 | 4.0 | |
220kV边导线 | 5.0 | 5.0 | 杆塔高加3.0 | 5.0 | |
500kV边导线 | 8.5 | 8.0 | 杆塔高加3.0 | 7.5 | |
电信杆线 | 2.0 | 0.5 | 4/3杆高 | 1.5 | |
热力管线 | 1.0 | 1.5 | 3.0 | - | |
注:指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单位为米)。
附表6
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表
名称 | 建筑物 (顶端) | 道路 (地面) | 铁路 (轨顶) | 电信线 | 热力管线 | ||
电力线有防雷装置 | 电力线无 防雷装置 | ||||||
电力线 | 10KV及以下 | 3.0 | 7.0 | 7.5 | 2.0 | 4.0 | 2.0 |
35KV | 4.0 | 7.0 | 7.5 | 3.0 | 5.0 | 3.0 | |
110KV | 5.0 | 7.0 | 7.5 | 3.0 | 5.0 | 4.0 | |
220kV | 6.0 | 8.0 | 8.5 | 4.0 | 5.0 | ||
500kV | 9.0 | 14.0 | 14.0 | 8.5 | 7.5 | ||
电信线 | 1.5 | 4.5 | 7.0 | 0.6 | 0.6 | 1.0 | |
热力管线 | 0.6 | 4.5 | 6.0 | 1.0 | 1.0 | 0.25 | |
注:1.指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单位为米)。
2.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米。
附表7
用地用海分类表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共设置24个一级类、113个二级类及140个三级类,其分类名称、代码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一级类 | 二级类 | 三级类 |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
01 | 耕地 | 0101 | 水田 | ||||
0102 | 水浇地 | ||||||
0103 | 旱地 | ||||||
02 | 园地 | 0201 | 果园 | ||||
0202 | 茶园 | ||||||
0203 | 橡胶园地 | ||||||
0204 | 油料园地 | ||||||
0205 | 其他园地 | ||||||
03 | 林地 | 0301 | 乔木林地 | ||||
0302 | 竹林地 | ||||||
0303 | 灌木林地 | ||||||
0304 | 其他林地 | ||||||
04 | 草地 | 0401 | 天然牧草地 | ||||
0402 | 人工牧草地 | ||||||
0403 | 其他草地 | ||||||
05 | 湿地 | 0501 | 森林沼泽 | ||||
0502 | 灌丛沼泽 | ||||||
0503 | 沼泽草地 | ||||||
0504 | 其他沼泽地 | ||||||
0505 | 沿海滩涂 | ||||||
0506 | 内陆滩涂 | ||||||
0507 | 红树林地 | ||||||
06 | 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 0601 | 农村道路 | 060101 | 村道用地 | ||
060102 | 田间道 | ||||||
0602
| 设施农用地 | 060201 | 种植设施建设用地 | ||||
060202 | 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 ||||||
060203 | 水产养殖设施建设用地 | ||||||
07 | 居住用地 | 0701 | 城镇住宅用地 | 070101 | 一类城镇住宅用地 | ||
070102 |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 ||||||
070103 | 三类城镇住宅用地 | ||||||
0702 | 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
0703 | 农村宅基地 | 070301 | 一类农村宅基地 | ||||
070302 | 二类农村宅基地 | ||||||
0704 | 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 ||||||
08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 0801 | 机关团体用地 | ||||
0802 | 科研用地 | ||||||
0803 | 文化用地 | 080301 | 图书与展览用地 | ||||
080302 | 文化活动用地 | ||||||
0804 | 教育用地 | 080401 | 高等教育用地 | ||||
080402 | 中等职业教育用地 | ||||||
080403 | 中小学用地 | ||||||
080404 | 幼儿园用地 | ||||||
080405 | 其他教育用地 | ||||||
0805 | 体育用地 | 080501 | 体育场馆用地 | ||||
080502 | 体育训练用地 | ||||||
0806 | 医疗卫生用地 | 080601 | 医院用地 | ||||
080602 | 基层医疗卫生设施用地 | ||||||
080603 | 公共卫生用地 | ||||||
0807 | 社会福利用地 | 080701 | 老年人社会福利用地 | ||||
080702 | 儿童社会福利用地 | ||||||
080703 | 残疾人社会福利用地 | ||||||
080704 | 其他社会福利用地 | ||||||
09 | 商业服务业用地 | 0901 | 商业用地 | 090101 | 零售商业用地 | ||
090102 | 批发市场用地 | ||||||
090103 | 餐饮用地 | ||||||
090104 | 旅馆用地 | ||||||
090105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
0902 | 商务金融用地 | ||||||
0903 | 娱乐用地 | ||||||
0904 |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 | ||||||
10 | 工矿用地 | 1001 | 工业用地 | 100101 | 一类工业用地 | ||
100102 | 二类工业用地 | ||||||
100103 | 三类工业用地 | ||||||
1002 | 采矿用地 | ||||||
1003 | 盐田 | ||||||
11 | 仓储用地 | 1101 | 物流仓储用地 | 110101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 ||
110102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
110103 |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 | ||||||
1102 | 储备库用地 | ||||||
12 | 交通运输用地 | 1201 | 铁路用地 | ||||
1202 | 公路用地 | ||||||
1203 | 机场用地 | ||||||
1204 | 港口码头用地 | ||||||
1205 | 管道运输用地 | ||||||
1206 |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 | ||||||
1207 | 城镇村道路用地 | ||||||
1208 | 交通场站用地 | 120801 | 对外交通场站用地 | ||||
120802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
120803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
1209 | 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 ||||||
13 | 公用设施用地 | 1301 | 供水用地 | ||||
1302 | 排水用地 | ||||||
1303 | 供电用地 | ||||||
1304 | 供燃气用地 | ||||||
1305 | 供热用地 | ||||||
1306 | 通信用地 | ||||||
1307 | 邮政用地 | ||||||
1308 | 广播电视设施用地 | ||||||
1309 | 环卫用地 | ||||||
1310 | 消防用地 | ||||||
1311 | 水工设施用地 | ||||||
1312 |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 ||||||
14 |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 1401 | 公园绿地 | ||||
1402 | 防护绿地 | ||||||
1403 | 广场用地 | ||||||
15 | 特殊用地 | 1501 | 军事设施用地 | ||||
1502 | 使领馆用地 | ||||||
1503 | 宗教用地 | ||||||
1504 | 文物古迹用地 | ||||||
1505 | 监教场所用地 | ||||||
1506 | 殡葬用地 | ||||||
1507 | 其他特殊用地 | ||||||
16 | 留白用地 | ||||||
17 | 陆地水域 | 1701 | 河流水面 | ||||
1702 | 湖泊水面 | ||||||
1703 | 水库水面 | ||||||
1704 | 坑塘水面 | ||||||
1705 | 沟渠 | ||||||
1706 | 冰川及常年积雪 | ||||||
18 | 渔业用海 | 1801 | 渔业基础设施用海 | ||||
1802 | 增养殖用海 | ||||||
1803 | 捕捞海域 | ||||||
1804 | 农林牧业用岛 | ||||||
19 |
工矿通信用海 | 1901 | 工业用海 | ||||
1902 | 盐田用海 | ||||||
1903 | 固体矿产用海 | ||||||
1904 | 油气用海 | ||||||
1905 | 可再生能源用海 | ||||||
1906 |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 ||||||
20 | 交通运输用海 | 2001 | 港口用海 | ||||
2002 | 航运用海 | ||||||
2003 | 路桥隧道用海 | ||||||
2004 | 机场用海 | ||||||
2005 | 其他交通运输用海 | ||||||
21 | 游憩用海 | 2101 | 风景旅游用海 | ||||
2102 | 文体休闲娱乐用海 | ||||||
22 | 特殊用海 | 2201 | 军事用海 | ||||
2202 | 科研教育用海 | ||||||
2203 | 海洋保护修复及海岸防护工程用海 | ||||||
2204 | 排污倾倒用海 | ||||||
2205 | 水下文物保护用海 | ||||||
2206 | 其他特殊用海 | ||||||
23 | 其他土地 | 2301 | 空闲地 | ||||
2302 | 后备耕地 | ||||||
附件4
张家界市中心城区新区、旧区划分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