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 索引号:427000/2025-00043
- 统一登记号:ZJJCR—2025—00004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布日期:2025-06-16
- 生效日期:2025-06-16
- 信息有效期:2030-06-15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文 号:张政通〔2025〕3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交通安全管理的
通 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张家界市中心城区(包含永定城区和武陵源城区)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交通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优化禁行限行区域时段。永定区西溪坪路、永安中路、南庄路、澧兰西路、双拥路、盘山庙街、五子坡街、永康路和大桥路(澧兰西路路口至大庸西路路口路段),全时段禁止重中型货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通行。永定区澧水北岸老城区道路(子午路、崇文路、迎宾路、回龙路、解放路、人民路、滨河路、古庸路、教场路、北正街、南正街、大桥路)和十支路、农贸路、澧兰东路,武陵源区喻家嘴十字路口以西、宝峰湖转盘以北、魅力湘西灯控路口以北城区道路(武陵路、天子路、未央路、军邸路、军邸一街、驼峰路、玉泉路、桂花路、白鹭路、柳荫巷),7时至21时禁止重中型货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通行。除上述区域以外,永定区永定大道、永昌路(永安路路口至西溪坪路路口路段)、官黎西路、高远路、孟坪路、木龙滩路、月亮湾路、天崇路、天问路、崇州路、且住岗路,6时30分至8时30分及16时30分至19时30分禁止用于本地施工作业的重中型货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拖拉机通行。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含新能源)和市政环卫、医疗保障、消防救援、抗洪抢险等用于公共服务类的车辆不限行。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为减少高污染排放车辆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将依法启动全时段禁限行措施。因道路养护、大型建设项目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需提交书面申请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到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辖区管理职责,对临时通行车辆实施严格监管,对违规驶入限行区域或者未按审批要求行驶的车辆依法予以处理。
二、规范机动车通行秩序。城市道路严禁车辆乱停乱摆、乱鸣喇叭、闯灯越线、逆向行驶、违法掉头、违法变道、违法超车、强行加塞、争道抢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摩托车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并在车行道最右侧行驶;三轮载货摩托车应当避开早晚高峰时段通行。
三、加强客运车辆通行管理。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进入站点内停靠上下乘客,并按指定线路行驶;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或者停车场上下乘客,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靠,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出租车、网约车、城景巴士以及定制客运车应当遵守机动车临时停车的规定,上下乘客即停即走,禁止长时间候客,严禁逆向揽客。
四、加强停车秩序管理。机动车必须在规定的停车点和泊位内停放,严禁越线和压线停放;在准许停车的道路上或者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必须按行驶方向有序停放;在限时性泊位停车的,必须按时停放,到时间及时驶离,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其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不得随意停靠,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
五、规范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秩序。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通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人行横道或者地下通道通行,不得穿越绿化带、翻越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严禁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实施非法占道经营、摆摊设点、堆物作业等妨碍车辆、行人通行行为,以及擅自挖掘道路、占道施工、损毁交通安全设施。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装载质量,严禁超载、非法改装等违规行为,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各类建材、垃圾和渣土等载运物。
七、压实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贯彻实施《张家界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做好本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等有关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开展文明交通行动,实行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曝光制度。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管等部门依法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2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张家界市中心城区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张政通〔2022〕2号)同时废止。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25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