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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武陵源景区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27000/2023-02140
  • 统一登记号:ZJJCR—2023—00002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布日期:2023-09-08
  • 生效日期:2023-09-20
  • 信息失效期:2033-09-19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文 号:张政发〔2023〕10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

批转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张家界市

武陵源景区车辆通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政发〔2023〕10号

ZJJCR—2023—00002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现将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张家界市武陵源景区车辆通行管理办法》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2398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界市武陵源景区车辆通行管理办法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武陵源景区(以下简称景区)车辆通行管理,保障景区内车辆通行秩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景区道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景区环保客运车辆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车辆外,凡进入景区的车辆,必须办理景区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

第三条  景区内车辆通行管理由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通行证核发原则

 

第四条  通行证分长期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两种,长期通行证有效期为3个月、6个月和1年,临时通行证有效期为3日,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通行证上注明车牌号、通行日期和通行区间。驾驶人或者车辆有违法记录和道路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得办理通行证。

第五条  现居住在景区内世居户的生活用车,在景区内办公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长期固定为景区服务的运钞车、物资保供车、垃圾清运车、较长时间施工车辆,以及对景区进行常态化管理的执法车辆,可以办理长期通行证。非长期固定为景区服务的临时物资保供车、临时施工车辆,以及因公务需要临时进入景区的车辆,可以办理临时通行证。            

第六条  景区公路为景区环保车客运专线,除景区环保客运车辆、持有通行证车辆以及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车辆外,其他社会车辆不得进入。

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经核对后由公安交警部门通知直接放行:

(一)警(保)卫车队;

(二)消防、救护、警用、救灾等应急车辆;

(三)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通行的车辆。

 

第三章  通行证核发程序

 

 第八条  长期通行证核发程序:

(一)在景区内办公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车辆,长期固定为景区服务的运钞车、物资保供车、垃圾清运车,以及对景区进行常态化管理的执法车辆,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备齐有效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手续,向所在景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通行证办理审批单,经区政府办公室、张家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以下简称张管局)审核签字盖章,并签订安全行车承诺书后,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长期通行证;

(二)现居住在景区内世居户的生活用车,1户只能办理1张通行证,且车主与住户姓名一致,由车辆所有人向所在景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通行证办理审批单,村(居)委会和景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盖章,备齐有效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等手续,经区政府办公室和张管局审核签字盖章,并签订安全行车承诺书和不参与景区非法载客营运承诺书后,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长期通行证;

(三)在景区内较长时间施工车辆,经张管局规划建设部同意后,向所在景区管委会申请并签署意见盖章,备齐有效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等手续,经区政府办公室和张管局审核签字盖章后,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长期通行证。

第九条  临时通行证审批核发程序:

临时物资保供车、临时施工车辆向所在景区管委会申请并签署意见盖章,临时公务车辆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盖章,然后备齐有效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保险等手续,经区政府办公室或者张管局审核签字盖章后,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临时通行证。

 

第四章    禁行禁停管理

 

第十条  持有通行证的车辆应当遵守景区车辆通行管理规定,除特别许可外,不得在下列禁行时间段内通行:

(一)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假日和暑期(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景区内路段在8:00至20:00禁止通行;

(二)因道路施工、警(保)卫活动、恶劣天气及其他紧急情况需要限时通行的。

 第十一条  经批准进入景区的车辆,不得在环保客运车辆通行线路、环保客运站场、索道站场、电梯站场及周边区域停放和实施其他影响交通安全、景区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景区内除环保客运车辆按照规定载客营运外,禁止其他车辆非法载客营运。

 

第五章    通行管理

 

第十三条  景区门票站实行规范化管理。除景区环保客运车辆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车辆外,凡进入景区的车辆,一律凭通行证放行。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工作制度。景区门票站值勤人员在车辆放行时应当仔细查验证件,确保通行证与车牌号码等信息一致。

第十五条  乘坐非环保客运车辆进入景区,车辆所载人员应当自觉向景区门票站工作人员出示相关证件。

第十六条  景区环保车营运企业应当保障居民专车运力,开通紧急救援车和景区从业人员上下班用车。

 

第六章    监管与责任

 

第十七条  无通行证车辆强行闯关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利用谎报警情、险情等蒙混过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对其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景区内通行的车辆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收回通行证,1年内该车及所属家庭户车辆不得重新办理通行证:

(一)已核发通行证车辆在景区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非法载客营运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二)已核发通行证车辆在景区内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累计达3次,或者违反交通管制和限行区域规定累计达3次,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主要以上责任的;

(三)已核发通行证车辆在景区内违反本办法,导致严重影响景区内通行秩序,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暴力威胁和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采取欺骗手段骗取通行证的。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违规核发通行证、擅自允许车辆进入景区的,对直接责任人依照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将取得通行证的车辆转让、出租后,应当在3日内将通行证上交公安交警部门注销,逾期未办理注销手续的,2年内停止为该车主(单位)办理通行证;房屋搬迁出景区后,所属车辆通行证作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是指在东门(吴家峪门票站)、南门(锣鼓塔门票站)、西门(杨家界门票站)、北门(天子山门票站)、中门(梓木岗门票站)之内的区域。

第二十四条  景区内禁止摩托车、电动车和自行车通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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