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延用张政发〔2018〕7号、张政发〔2018〕8号文件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延用
张政发〔2018〕7号、张政发〔2018〕8号
文件的通知
张政发〔2023〕9号
ZJJCR—2023—0000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8〕7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张家界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张政发〔2018〕8号)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5 日、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现已超过有效期(5年)。为不影响当前征地拆迁项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新的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继续延用张政发〔2018〕7号、张政发〔2018〕8号文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充分保障过渡期内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若新出台的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行政规范性文件补偿标准与张政发〔2018〕7号、张政发〔2018〕8号文件补偿标准有差价的,将给予被征收对象差价补偿。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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