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政府文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延用张政发〔2018〕7号、张政发〔2018〕8号文件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3-08-14

访问量:

字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延用

张政发〔2018〕7号、张政发〔2018〕8号

文件的通知

张政发〔2023〕9号

ZJJCR—2023—00001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8〕7号)、《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张家界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张政发〔2018〕8号)分别于 2018 年 6 月 5 日、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现已超过有效期(5年)。为不影响当前征地拆迁项目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我市新的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行政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继续延用张政发〔2018〕7号、张政发〔2018〕8号文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充分保障过渡期内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若新出台的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行政规范性文件补偿标准与张政发〔2018〕7号、张政发〔2018〕8号文件补偿标准有差价的,将给予被征收对象差价补偿。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来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