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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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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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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关于张家界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

张政通〔2022〕1号

ZJJCR—2022—00002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有效恢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加快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湘政函〔2020〕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张家界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捕水域: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澧水干流及与其直接连通的一级和二级支流、水生生物保护区(含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澧水源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下同)所在天然水域。

二、禁捕期限: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永久性禁止生产性捕捞;其他禁捕水域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止生产性捕捞。

三、严禁一切组织和个人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任何形式的生产性捕捞行为,包括利用刺网、围网、拖网、地拉网、张网、敷网、陷阱、钓具、耙刺、笼壶等禁用渔具捕捞,以及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禁制造、销售地笼、刺网(未达网目尺寸标准)、抬网、“绝户网”等禁用渔具;严禁任何组织及个人传授“可视锚鱼”等禁用的捕鱼方法;严禁宣传禁用的渔具和捕鱼方法;严禁制作、销售电力捕鱼设备、设施等非法捕捞工具。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严禁收购、加工、销售、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严禁发布有关捕捞、出售、购买、运输、转让、加工非法捕捞渔获物的违法违规广告。一经发现,将追溯渔获物来源渠道,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或者涉嫌虚假宣传、诱导欺诈消费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娱乐性垂钓的相关规定,按照《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及相关政策执行。

七、禁捕期间,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采集水生生物的,按照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另行规定组织实施。

八、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水利、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禁渔区的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禁捕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禁渔区禁捕工作的政策宣传引导,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并配合其做好执法工作。凡暴力抗法、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参与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非法捕捞等违法活动,并有权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8281352、110、12315。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张家界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张政通〔2020〕52号)同时废止。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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