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 索引号:427000/2025-00172
- 统一登记号:ZJJCR-2025-36001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布日期:2025-12-31
- 生效日期:2025-12-31
- 信息有效期:2030-12-30
- 公开方式:
- 公开范围:
- 文 号:张烟法〔2025〕55号
张家界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烟草专卖局
2025年12月31日
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保护市场主体、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烟法〔2020〕205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烟法〔2024〕5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指烟草制品(不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合理控制、满足消费的原则,结合辖区的人口密度、城市建设、交通路网、经济发展、消费需求等因素制定,将张家界市划分为若干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见附件1),并确定每一个市场单元的零售点数量上限。
第四条 市场单元内零售点达数量上限的,为饱和区域;未达数量上限的,为一般区域。饱和区域内不再新增零售点。
经营场所位于饱和区域的经营者,可以根据《张家界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排队轮候管理规定》申请排队轮候。
当市场单元由饱和区域变为一般区域时,若现有零售户、排队轮候人和已受理的新办申请人的数量之和等于或大于市场单元的零售点数量上限,对于未进行排队轮候登记而有新办意愿的经营者,该市场单元仍视为饱和区域。
申请人可以通过张家界市烟草专卖局政府网站或公布的信息平台查询市场单元饱和情况。
第五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与相邻零售点距离不得小于50米,法律法规及本规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以下特殊区域市场单元,因市场区域相对独立,不受所在市场单元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限制,按以下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火车站(指张家界站、慈利站,不包含后坪等4等级以下车站)、高铁站(指张家界西站、桑植站等中间车站)、汽车站(二级客运站及以上)、荷花国际机场安检入口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
(二)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对内经营的区域(不含朝外临街铺面)、高速服务区(每一侧)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的,不受间距限制。
(一)经营场所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5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
(二)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烟酒店、经营场所面积150平方米以上的品牌连锁便利店(本条所指全国连锁门店应达到50家以上);
(三)规模较大(全国连锁门店总数50家以上)、具备安全措施保障、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单店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加油站连锁便利店;
(四)属于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且没有设置零售点的;
(五)位于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门票站周边交通主干道两侧(具体区域见附件2),经营场所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
第八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优抚对象,申请办理第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距离标准减半。
优抚对象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持有三级以上肢体残疾证的残疾人;
烈士遗属(父母、配偶、子女,仅限1人);
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父母、配偶、子女,仅限1人);
(四)持有转业证、退伍军人证和优待证的退伍军人。
第九条 申请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有以下情形的,不受本规划关于数量、间距的限制。
(一)个体工商户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在原经营场所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以外的经营主体类型,同时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
(二)家庭经营以外的个体工商户,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其家庭成员在90个自然日内申请在原址办理的;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本规划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的持证零售户,主动歇业后六个月内搬迁至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原持证人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条 持证人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在原市场网格单元内变更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不受本规划关于数量的限制。
(一)持证人三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记录;
(二)主动停业不超过6个月;
(三)不改变经营主体、业态类型等主要经营状态。
若持证人重新申领许可证后需再次变更经营场所,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要求需从上次变更经营场所后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存在本规划第九条第(三)(四)项、第十条情形,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变更后的持证人零售点不纳入该地址所属单元格已排队轮候申请人经营场所与相邻零售点距离的测量范围。
第十二条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三)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予发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新的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或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等;
(二)经营场所不与住所相互独立,无法明确划分的,如经营场所为住所(单元楼)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储藏室、车库、地下室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主营业务为化工、农药、化肥、鞭炮、燃气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容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四)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内,或者位于中小学进出通道口距离50米范围内、幼儿园进出通道口距离30米范围内的;
(五)政府、行业规定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类商品的区域;
(六)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写字楼),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得设置零售点的区域。
第十四条 经营范围仅选择雪茄烟本店零售的,为雪茄烟专业零售点。雪茄烟专业零售点不划定市场单元,不设置间距要求,与非雪茄烟专业零售点不互为实地核查距离的参照物。
雪茄烟专业零售点合理容量单独设置(见附件3),与本规划附件1规定的合理容量相互独立。办理数量达到容量上限时不再新增,根据"退一进一"原则办理,申请人可按照《张家界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办理排队轮候管理规定》申请排队轮候。
雪茄烟专业零售点不得超范围经营雪茄烟之外的其他烟草制品,增加"卷烟本店零售"等许可经营范围的,需符合本规划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距离"是指从申请点到参照物行人正常行走的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以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为标准,按照两个参照点最近一侧的门框中心点进行测量,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建筑物等设施或禁止性道路标线。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确定的测量距离,应当由申请人、同住成年家属或代理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或代理人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注明情况。
本规划所称"营业面积"指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面积。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指对3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且具备办园许可的机构。
本规划所称"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本规划所称"对内经营"是指零售点设在相对封闭区域内,销售对象主要为该区域的内部人员或进入该区域消费的人群。
本规划中"以上""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为前店后宅等情况的,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时应当对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场所作出明确划分,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作为后续行政执法检查的依据。申请人拒绝签字确认的,由执法人员注明情况,视同属于本规划第十三条第(二)项情形。
申请人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零售点合理布局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人口密度、城市建设、交通路网、经济发展、消费需求等因素变化情况,按程序调整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张家界市烟草专卖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划适用于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规划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张家界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张烟法〔2024〕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列表
2.张家界市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门票站周边交
通主干道所属区域列表
3.张家界市雪茄烟专业零售点合理容量
附件1-3:张家界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市场单元列表、张家界市AAAA级以上旅游景区门票站周边交通主干道所属区域列表、张家界市雪茄烟专业零售点合理容量